论竞争法的地位

摘 要:市场经济竞争型经济,竞争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但是以赢利最大化为 追求目标的一些经营者会利用自由竞争的原则反过来限制竞争、消除竞争。因此,在 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维护竞争秩序是非常必要的,且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竞争秩 序是不可或缺的。本文试通过阐释竞争法地位论证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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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竞争; 地位; 经济法; 价值。

一、竞争法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竞争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理论界的意见不尽相同。竞争立法十分发达的西方国家,往往将其竞争法区别为反垄断法律规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两部分。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一般被确认为民法的组成部分,视为民法特别法。反垄断法律规范则因法系不同而有所区别。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视反垄断法律规范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英美法系的国家由于不承认经济法的存在,因而将反垄断法视为商法的内容。我国法学界一般将二者作为构成竞争法的一个整体来研究。在具体法律部门归属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归经济法范畴。  竞争法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所具有的特性,竞争法都具有。竞争法具有经济法的性质。这是因为:第一,竞争法体现国家对传统私法领域的干预。现代社会中竞争行为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其危害了市场机制和竞争秩序。而这些危害和威胁通过传统私法救济途径是难以克服的,国家需运用自身权力,通过适当干预加以克服。第二,竞争法是公私兼容性质的法律。公私法的划分反映了自有资本主义时期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经济法的诞生打破了二元的法律结构,创制了一系列公权对私权进行有效干预、公私兼容的法律。第三,综合运用多种调整方法。竞争法经济法一样,对反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体现了经济法综合性的特征。   二、竞争法经济法的核心 竞争法被视为经济法的核心,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市场经济竞争的关系。竞争作为调节市场的机制,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然而,市场经济的实践表明,市场本身不具备维护自由和公平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由于这种限制竞争会直接影响市场结构,它们对竞争的不利影响是长期性的。而且,由于取得了垄断地位的企业能够摆脱竞争的压力,也会丧失创新的动力,不思进取,其结果就会妨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市场经济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企业除了采取限制竞争的方式,也会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不合理地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势必也会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不仅要反对限制竞争保护自由竞争;而且必须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公平竞争。只有这种以经济效益为基础的竞争,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满足市场需求,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因此竞争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机制,无疑始终是经济法规制的核心和重点,经济法体系中除竞争法以外的其他各组成部分的法律竞争法均有不同程度的联系。 论文代写 另外,如前所述,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正是基于国家干预经济,控制垄断,促进和保护竞争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经济法从来都是以竞争法为核心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这已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所证明。从经济法100 多年的立法实践来看,规制竞争及与竞争相关的经济关系的竞争法规范构成了经济法规范的基本内容。因此,凡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均认为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和保护竞争的基本法。  三、竞争法的价值  (一)规范市场秩序  在我国目前的竞争法中,为形成良性的市场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的:首先,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反竞争行为进行严格的区分,确立了反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其次,竞争法对反竞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再次,竞争法通过赋予执法机关以较强的监督检查权,强化了对反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从而减少了潜在违法者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市场秩序的形成。  (二)促进有效竞争  经济法除了有对不良行为规制和禁止的功能外,还应有对良好行为的激励功能。如果只有规制无激励,则市场主体动力会不足。竞争法作为经济法核心部分,应对规制功能和激励功能进行合理的配置。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竞争法促进有效竞争的功能。竞争法通过对反竞争行为的有效规制和对竞争者合法权利的有效配置促进有效竞争。 毕业论文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  许多反竞争行为在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的同时,还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如通过假冒方式盗用他人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通过经营者的联合固定价格的行为,会使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高价等等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等等。在市场体制下,良性竞争的开展将导致最优的商品和服务的供给、最低廉的价格,从而促进了消费者福利的提高。竞争法正是通过对反竞争行为规制和禁止以及对正当竞争行为的激励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  (四)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反竞争行为在损害经营者、消费者个体利益的同时,还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弱化竞争功能、抑制生产活力和生产效率、损害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更严重的是,当着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破坏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导致一国市场结构的严重失衡。竞争法正是通过竞争的有效保护,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构建合理的市场结构、促进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以实现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1]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2版.[2]许孟州,孟雁北.《竞争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版.[3]王存学.《竞争法市场经济》,工商出版社1995版.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4]刘剑文,崔正军.《竞争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版.[5]吴宏伟.《竞争法有关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6]王晓晔.《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版.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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