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国际化发展之新趋势

;一、前言 国内法在形式上一向由主权国家,依其国内立法程序所制定之规范政府与人民、法人与法人、人民人民以及政府、法人与人民间互相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之法。

然其实体法之法源如何?此乃一较复杂的法律问题。

不仅应从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伦理学、政治学等去分析其法源。

并须从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等各学派去分析习惯法之法源

国内法必须采比较法方法学去分析该国所采用之法律体系所涉及之涉外因素之实体法部分。

故除本国习惯与实体法部分外,其外来之习惯法之法源渊自何处,实值探讨之。

人类「法」的概念形成源流渊远。

古代中国人、埃及人、亚述人、巴比伦人、菲尼基人、希腊人、波斯人、罗马人、印度人均在东西方法制史上占有关键性一席之地。

该等民族早期习惯法分别见诸于各种原始法典之中,充分反应当时古代民族对政府与人民以及人民人民相互间往还关系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则。

该等神权法与宗教法亦部分反映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相隶属之主从地位,但是经济生活则趋向于适用自然律下的衡平原则,做为商事习惯之基准。

进而演变成一套私法权利与义务关系。

所以无论东、西方古代社会之法的基础,其法源内容大同小异,但其所表现的形式却迥异。

中世纪之欧洲以意大利半岛为中心,较多城市形态国家法律几乎均学自罗马法,特别以民商为然。

所以英国学者Schmitthoff指出该等商事习惯法或商人法(Lex Mercatoria)之特性,实为统一之国际贸易法。

十五世纪后之欧洲,罗马帝国政教合一之局式微,神权政法制度的落没,使民族国家相继兴起。

其对近代法律影响较深的的法兰克人所建立的法兰克帝国,德意志人的帝国,与安格鲁萨逊人所建立的大英帝国,均在不同程度上继受罗马法之基本原则,再补充其地方性之习惯(法),分别发展出法国之法典体系法律(又称大陆法体系)以及英国依判例所归纳出之原则,构成普通法(common law)体系(又称英美法体系)。

十九世纪初叶拿破仑法典确立下大陆法体系后,为欧洲、拉丁美洲及亚洲大部分国家所继受,而普通法则随大英帝国于十八与十九世纪向外扩张领土之结果,将其带予海外殖民地分别适用。

在此期间,英、法、两大殖民帝国之建立,对国际法之发展亦发生绝对性之影响。

所以后十九世纪前之国际法实为欧洲列强所主导而缔造之法,亦可称为「欧洲国际法」。

该部国际法实与欧洲各国国内法相互影响,一部国内法原则反应在国际法之上,而部分国际法之规则亦反应在国内法体系之中。

一九四五年后联合国反殖民运动之成功,使英法及其它欧洲殖民帝国海外殖民地纷纷宣告独立,使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一跃划分为三,即英国及其前殖民地而独立的国家均成为普通法国家,例如美国 ,加拿大,澳地利亚,纽西兰,南非,爱尔兰、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国。

因之,英国普通法体系下之国家国内法已形成集团形式之国际化

至于自1804年至1910年所形成的法国拿破仑法典则构成的以法国为首及其海外殖民地而宣告独立之国家之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大部分亚、非、拉、法语系国家是。

此为第二个国内法国际化的集团。

其次,以苏俄领导的国际共党运动,从一九一七年起逐渐发展出一套以行政法及行政命令为骨干的社会主义法系,但随一九九一年苏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瓦解,该法制已名存实亡。

上述各种法制之确立,对国际法发展影响深远。

国际法本身须与各大法系之所代表之国家利益相妥协而后再植入各国国内法之中。

所以本文讨论国际法国内法国际化之影响,亦不能忽略国内政策与法律国际法之影响。

因之,本文拟从历史概述国际法成长之历史与对建立国内法体系之影响。

随后,本文就国际法对国内公法与私法体系之影响,分章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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