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及物权的优先效力适用研究

民法基本原则物权优先效力适用研究 毕业论文。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根本,是市民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及其广泛、具有广大的适用效力的的基本准则。结合物权优先效力,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重新进行审视,完善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让物权优先效力向科学和规范的方向发展,物权是所有人进行支配使用其所有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论文联盟力也就是物权优先权。主要的优先物权优先债权效力。  一、民法基本原则基本理论问题  在中国的法系立法中,立法首先是确定立法基本原则,因为中国的法系是成文法,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漏洞和局限性,有着落后于时代和不全面性。  立法者不可能对一切突发情况都有预知能力,并为之设定完整的立法以及规定,即使立法者尽力,恪尽职守,仍会在实际中出现疏漏的地方,因此,法律是需要不断完善的。所以基本原则的作用就是在社会与法律规范起一定的协调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民法设定的依据,民法中的很多规定都是从基本原则衍生来的。民事活动的各个领域是民法适用的范围,其相关规定在所有民法条款中都有体现。以下是对其基本原则功能的介绍:  1.民事立法民法基本原则为蓝本。民法基本原则浓缩了民法的价值理念,民事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忠于民法的价值理念,不能脱离民法的价值轨道,民法价值的抽象性对其表现形式起决定作用,因而,民法基本原则成为其指导和基本准则。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2.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活动进行提供了保证。民法基本原则保障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制约和限制对其权利的滥用。同时,它又能够协调各种权利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个体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得到缓和。  3.是不断完善法律中的不足以及缺漏的基本准则。弹性空间和包容性是民法基本原则具备的特点,当现行法律无法适应社会的急剧变化时,此种弹性空间和包容性便可以对民事主体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保障作用,并是对法律的一定指导和补充规则。  二、对物权优先效力的理解  对于物权效力究竟存在于哪些方面,具体内容究竟有哪些,一直是一个备受广大学者和立法者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持二效力说的学者认为物权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效力这两种效力。二是一些学者认为持物权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以及物上请求权效力这三种效力等等观点,其中专家学者对物权优先效力是已经达成共识了的,仅对物权优先效力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观点是物权优先效力仅仅存在于物权物权之间,像物权债权就没有优先效力,有的认为物权债权之间物权优先效力,还有一些学者专家则认为物权优先效力包括物权之间的优先物权优先债权。  三、物权相对于债权优先效力 代写论文   物权效力优先债权这是无可争议的。物权相对于债权优先效力,是指因为某一标的物,物权债权而产生关联时,不论债权物权的种类如何和成立的时间的先后,所有物权均的效力优先债权。持物权优先债权主要坚持一下几点:  1.所有权优先债权债权的标的物上如果有物权的存在时,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债权或成立时间的先或在后,物权优先债权效力。所有权人具有物权中的取回权;对于共有物,财产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2.用益物权优先债权效力。特定物虽然是债权给付的部分内容,无论用益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定限物权效力都是优先债权的。  3.担保物权优先债权效力。同样在同一标的物上,担保物权债权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在受偿或补偿的时候,无论担保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它都优先债权。在一般情况下,享有担保物权权利责 代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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