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事务经纪合约书

演艺事务经纪合约书。

[以下简称甲方]。

立约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独家经纪乙方之全球演艺事务,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订定本合约,其内容如下:

一、合约期限。

合约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

二、合约范围。

E.双方同意甲方乙方演艺事务的全权经纪人,乙方于全世界之演艺工作,皆由甲方独家经纪安排(含乙方所接受的演艺活动邀请),包括:电影、电视、电台、录音、录像、摄影、广告等各种演艺娱乐事业媒体或方式,在各类舞台、各种现场、各项活动中所进行的文学创作、舞台演出、电影电视演出、现场表演、广告演出、音乐制作、词曲创作、演讲等各种创作艺术与表演活动,还包括乙方的姓名(包括任何艺名)、肖像、照片、歌词、撰写、谱曲、编曲、签字、生平资料和网络之授权使用及一切有关着作权、邻接权的产生、使用、转让等。

F.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本经纪合约为独家排他合约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甲方之外任意第三方就本合约二、E项下所涉及范围及内容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

G.甲方有权以许可、授权和合作经营等方式与任意第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协议项下甲方所有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但本经纪协议的整体转让不在此列。甲乙双方就本协议二、E项下范围中各单项业务向第三方转让授权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约,应经乙方书面确认。

H.为保障乙方演艺事业的发展和提高,甲方要在合约期内有计划、有步骤、有高度的开发乙方演艺市场,甲方要与乙方经常沟通和进行业务交流。

I.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包装、培训、宣传等工作,对乙方不利于本合约实施整体目标的言行和习惯进行提醒和建议。乙方甲方此项工作应全力配合。

J.甲方根据本合约有权代理乙方对外签署代理权限内所有相关合约,并确保前述演艺活动对乙方未有危险性,并不得损害乙方的公众形象。合约期内乙方自己所接到的任何赢利性演艺活动邀请,均应交给甲方代理,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约或要求乙方给予与之相关的经济赔偿。

三、收益分配。

甲、乙双方于合约期内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分配之:

收入在实际收到后应首先扣除甲方代表乙方或为乙方利益所实际支付的非常规费用。“非常规费用”是指该费用不属于扣除范围,但甲方为了乙方及其利益并经乙方事前书面同意后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从事此项收益直接相关的交通、运输、通讯、法律服务等费用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为实施本合约而产生的日常开支及为乙方所作的日常宣传推广费用,该项费用应由甲方自行负担,不在收入的扣除项目之列。

甲乙双方应将上述收入扣除“非常规费用”后的余额按以下比例分配:

[1]乙方对外演艺工作上的演出酬劳,甲方分得70%,乙方分得30%;乙方对外词曲创作之酬劳,甲方分得50%,乙方分得50%。

甲方乙方收取后,始支付予乙方,如遇有坏帐,甲方应提供给乙方法律认可之债务债权关系凭证,乙方保留诉诸法律向债务人追讨的权利。甲方有责任以代理人的身份向债务人追讨,但不负责赔偿。若以票据支付者,于蜕现之时期,按约定比例分配。

[2]乙方须出席所有国内、国外由甲方为推广乙方演艺专案安排之非赢利性、公益性推广宣传有关活动,而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和报酬。

[3]甲方不得以任何名目扣留应支付于乙方之报酬。

四、甲方应于合约期内,负责尽力推动即宣传合约内之各项演艺活动,包括媒体宣传、试镜、记者会、媒体活动等。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造成乙方无法出席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利甲方之作业处理;如果乙方无故缺席甲方为其安排的合理宣传活动或者乙方遭遇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无法出席时没有及时通知甲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如果由此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应承担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五、乙方无论参与任何节目演出,内容按照一般政府现行电视或传播之检查尺度,并需要遵从甲方指示。如未有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包括指定之发型及化妆。关于演出裸露尺度,甲方需与乙方沟通协调后,方可签约。

六、排练及表演时,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录影棚或其他场地所规定之条例准则。乙方合约期内或在与合约相关之活动中[除造成人身之工伤意外]遭致任何自身的财产损失,甲方并没有义务承担损失,但将事前尽量为乙方要求合约第三方保障乙方之安全与权益,并尽量帮助乙方合约第三方求偿。

七、乙方所参与由甲方安排之专案,不得含任何诽谤之成分,如因诽谤而导致甲方或第三者有所损失,一切后果及赔偿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使用甲方或其职员创作之资料时,也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同时,该资料在排练前已应属甲方所有,当这些资料涉及任何版权问题或翻用权利时,乙方应绝对保障甲方之利益。当该资料对乙方不利时,甲方同意全力保障乙方之利益。

八、甲方制作之任何音像及影视节目,甲、乙双方同意所有演出之要求,经乙方确认后,乙方同意所有包括版权在内之智慧财产权绝对属于甲方所拥有,并全球生效。甲方有权生产、录制、复制、广播、发行录音、录像产品及制作成一切将来发明的电子媒介产品。对乙方所有演出甲方均有权利重复以上任何方式使用。所有剧本内之人物造型、姓名及其它资料,甲方均有权利重复以上任何方式使用。所有剧本内之。

人物造型、姓名等版权皆属甲方所拥有。乙方合约期内任何演出活动之照片、姓名及其他资料,甲方均可以用任何方式,在任何场合下享有独家使用权[包括作宣传及开发用途]。在合约期内甲方出资为乙方录制的录音、录像制品,甲方独家拥有该录音、录像制品的永久使用权。

九、乙方同意任何时间、情况下,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向传媒、广告商及任何第三者透露任何有关甲、乙双方的商业联系,保守甲方的经营计划及商业信息。该条例一旦受到侵犯[不论是任何原因],经律师确认后,甲方有权利单方面决定终止本合约

十、除非得到甲方允许,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第三方公开本合约之内容及规定。乙方必须对合约期内公司与艺人之间一切协定内容保守秘密。

十一、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最新、最准确之通讯地址、电话、传呼等号码及所在场所之消息,以便甲方可以在24小时内与乙方取得联络。

十二、如甲方已安排之经纪演出必须在合约满后执行或合约期内未完成之节目,乙方应完成有关工作,但甲方应按合约规定赋予酬金。案子一执行,甲方收到每一笔酬金之现金或支票,获得蜕现一周后,即结算乙方应得之报酬予乙方

十三、合约期间,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向他人借贷,不得有损害甲方形象和声誉的言行举止,乙方如违反国家法律和政府规章的行为,一概与甲方无关。

十四、甲方倘有应按期支付与乙方之报酬未支付,经乙方定期催告仍不支付者,乙方得终止本合约

十五、乙方倘有诽谤甲方,或违反本合约之情形时,甲方亦得以终止本合约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前期的投入、推广宣传、包装、媒介、策略规划、出访和社交活动、签约和谈判费用、向第三方的赔偿和甲方预期利润等。

十六、甲乙双方声明、承诺和保证其各自拥有完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合约;双方已向对方披露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应当向对方披露的全部信息,且该等披露是真实准确而无遗漏的;双方同时向对方声明和承诺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与任何双方已经签署的协议或需承担的任何义务相冲突,并且也不会对协议双方外的第三方形成任何法律和商业上的冲突。

十七、本合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十八、如有任何争执,甲、乙双方同意以上海地方法院为第一管辖法院。

签约地:签约时间:

合约人。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户籍地址:户籍地址: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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