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关于销售人员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劳动合同的解除

马某公司担任销售工作xx年双方签订《销售人员业合》约定销售人员离厂结清所有业往款因离厂所发生业往款无法收回销售人员必须承担责任。

双方另行签订合按年业合和公司制定《年销售工作见》执行。

其《年销售工作见》对销售员责任作出如下规定对货款不能按收回要承担相应利息对造成货款无法收回要承担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3年初马某离开公司双方动除了劳动关系

3年5月9日双方形成结算清单份该结算清单马某公司销售产品发货及付款明细尚有往款结清扣除公司应给付马某业费及马某公司借支实际尚欠万余元马某欠款人名义署名。

公司马某履行还款义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由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公司再次诉至法院

案主要争销售员是否应当对收回货款承担赔偿责任?马某欠款人名义署名结算清单是否构成债权移?。

法院认参考手机版马某公司销售员期执行职与公司发生债权债纠纷应属劳动争议纠纷。

马某双方结算清单欠款人名义署名可视其愿对其所办业应收款及其人借款承担偿还义;约定形成了债权移即公司对相关业单位及人应收款债权已承至马某享有。

公司诉请要马某偿还该欠款主张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双方所订立协议关销售人员具体责任界定不清且苛刻。

应认定销售人员对因其身原因造成货款无法收回应承担协助催缴义而并非由其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结算清单销售人员离厂就其手业与单位核算终清理记录不能仅凭其人落款欠款人而简单视单位和人形成债权关系

据二审法院对审判进行了改判。

研讨会上代表们主要讨论了销售人员劳动合特殊性。

销售人员与企业关系往往是种混合法律关系既非纯粹劳动关系也非纯粹民事关系参考因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协议判断其合性质。

销售人员与企业订有劳动合或者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又签订了专门销售人员业合双方关系主要属劳动关系也带有定承包关系

双方完全不存劳动关系而只有销售业合那么双方属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而言可能是承揽关系、代理关系、居关系甚至行纪关系

基础上代表们提出企业除与销售人员劳动销售提成般不应作工部分计算济补偿金。

从社会公平角出发考虑到劳动法立法宗旨主要保障普通劳动者生存权而不是保护高收入者利益代表们建议应该根据当地社会平收入定倍数(如3至5倍)作计算济补偿金工基数。

这是参考容主要描述销售公司人员双方、业、关系、合、希望对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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