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退(免)税那些事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计划的实施,走出国门创业的企业或将有所增加。

在通向世界之路的征途中,它们应当了解或注意哪些方面,才能走得更顺?其中,对国际税收理论知识和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把握非常重要。

这不但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础,也是赢得利润的法宝。

在此,主要介绍出口退(免)税和风险防范知识,以营造一个透明的税收环境,提高企业利用税收政策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进而推进企业加快“走出去”的步伐。

下载论文网   出口退(免)税须知哪些事   出口退(免)税是出口货物劳务与服务退(免)税的简称。

出口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

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出口退(免)税的构成要素   出口退(免)税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退税率和计税依据等内容。

企业范围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同时,还包括向境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出口企业按经营类型可以划分为生产和外贸两种类型。

货物及服务范围 对于“走出去”企业主要涉及货物和服务两个方面内容,也比较常见。

一是出口货物

出口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或出口不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均是出口退(免)税货物的范围,通常分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两类。

二是视同出口货物

“走出去”企业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销售中标机电产品、出口进项税额未抵扣使用过的设备、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均享受出口退税

三是零税率应税服务。

对国际运输、研发和设计、港澳台运输、文化创意和设计等服务项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退(免)税。

税种 我国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限于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包括营改增)和消费税。

税率 当前,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税的基本税率分为5%、9%、13%、15%、16%和17%六档(不含零退税率)。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中分为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6%、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及航空服务为11%。

计税依据 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具体包括出口离岸价、货物购进金额、组成计税价和数量等。

生产企业以FOB价为计税依据,外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   “走出去”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要分清企业类型,生产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外贸企业执行免退税

免抵退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退还已征的税款。

主要分为外购与委托加工两种方式。

以自营出口为例,某A外贸公司出口一批家具120000元(折合人民币),国内采购家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计税金额为100000元,税额17000元。

假设家具出口退税率为16%,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00×16%=16000(元),结转成本税额=100000×(17%—16%)=1000(元)。

出口退(免)税申报如何办   “走出去”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流程主要分为:前期办理、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正式申报以及备案单证管理。

前期手续办理   “走出去”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之前,应当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主要办理包括: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出口收汇登记、电子口岸入网资格认定和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

通过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和预审环节,可以杜绝企业正式申报退(免)税时,因数据错误或无电子信息造成审核无法通过而影响企业的准确性问题。

主要步骤是: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收集有关凭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采集、生成预申报电子数据,通过人工报送或远程申报的方式将预申报电子数据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预审并反馈预审结果电子数据给企业

增值税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   企业根据出口退(免)税预申报、预审反馈结果调整当期申报数据后,可以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

具体的规定企业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正式申报

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主要包括: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出口退(免)税风险有哪些   “走出去”企业在处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时,防范税收风险十分重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风险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主要分为三大类一小类:三大类是指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出口货物装货单(场站收据)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及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一小类是指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根据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进行单证备案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保存期为5年。

如果出口企业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备案或虚假备案的将会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

一是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二是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予办理退税,按免税办理;三是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四是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应征税。

出口退(免)税企业的分类管理   根据政策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按四类情况进行管理,并针对实际采取动态化手段随时发现问题可以调整企业类级。

1.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及标准是什么   一类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6个条件:一是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退(免)税额;二是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三是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并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相关凭证及备案单证;四是内部建立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五是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规定情形的;六是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条件的。

二类企业是指除一类、三类和四类之外的企业

三类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月起至评定当日未满12个月,或尚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二是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和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或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三是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情形的。

四类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上一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二是发生过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情形;三是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过的;四是海关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五是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六是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七是截至评定之日,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限届满后未满2年的。

2.出口企业类别动态管理的要求有哪些   针对以上情形,出口企业应注意四类管理评定的动态管理。

一是如果一类、二类和三类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组织评定并相应调整管理类别。

二是一类、二类和三类发生有第四类企业情形之一的,应直接调整为四类。

三是一类企业未按规定将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的,应直接调整为二类。

四是一类、二类企业因涉嫌骗税被立案未结案的,暂按三类管理,待结案后调整类别;三类、四类企业因涉嫌骗税被立案未结案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待结案后调整管理类别。

出口违规运作暂办退税风险   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增值税及消费税退税时,如果出现退税审核疑点或发生违规行为的,应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应暂扣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疑点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待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一是存在或涉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规定的7种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情况之一的。

二是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合理原因的书面说明材料。

三是有关国内进货、出口收汇、付款、国内外运输费用凭证及相关合同不齐全无合理理由或内容及逻辑存在明显疑点的情况。

四是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及税款比率低于85%,且无盖有公章合理原因的书面说明材料。

五是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合理原因的书面说明材料。

六是存在其他暂时无法排除的明显疑点的情况。

其他情形下的税收风险防范   出口企业除发生上述情形存在税收风险以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出口关注商品。

出口企业出口含有消费税的关注商品其出口数量、单价、金额增长异常的,暂扣退税

二是外购异地报关。

出口企业从本地或外地采购货物在涉嫌骗税多发口岸报关出口的,并且离境口岸货物出口额高于本口岸平均增长率,暂扣退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干部进修学院、山东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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