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

史少林摘 要保险代位偿制是保险法项重要制但是我国保险法规定程由缺乏明确具体行使围使得司法实践和理论对保险代位偿权行使围出现了不少争议。

结合具体案例通对案例争议焦进行分析得出保险代位偿权行使权利围不应该仅限侵权损害赔偿以及明确了保险代位偿权行使对象围。

关键词保险代位偿权;损害赔偿;被保险人、引言虽然我国995年就《保险法》规定了代位偿权制并009年修订《保险法》候对原先规定进行了完善但是我国《保险法》和相关司法释对保险代位偿权行使围规定还是比较笼统和模糊致使其理论上和司法实践出现了许多争议。

如对保险代位偿权赔偿请权围理论界目前就存着不声音。

有种观认保险代位偿权赔偿请权围仅仅局限因三者侵权行对保险标造成损害而产生赔偿请权

[]另外种观认保险代位偿权赔偿请权围除了侵权损害赔偿请权外还包括合责任、不当得利和共海损。

[]又如关保险代位偿权行使对象目前理论界争议多是对《保险法》6条规定“被保险人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理。

对“被保险人庭成员”理有学者认如与被保险人定连续共生活起并且具有抚养、辅助或者赡养关系人即被保险人庭成员。

[3]也有学者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角出发认“庭成员”除了因血亲、姻亲关系而与被保险共生活人外还包括虽与被保险人起生活但是具有抚养关系人。

[]对“其组成人员”有学者认“组成人员”是对前述“庭成员”种补充说明。

[5]也有学者认“其组成人员”是指被保险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员工或雇员。

[6]二、保险代位偿权制概述所谓保险代位偿权是指如三人对保险事故发生和保险标损失有赔偿责任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进行赔偿有权其承担赔偿金额围向三人追偿而被保险人则将其向三人追偿权利让给保险人。

[7]根据该定义可推知保险代位偿权行使满足以下5构成要件()保险事故发生必须是由三者原因所致;()该保险事故须保险合约定保险责任围;(3)保险人已支付了保险金;()被保险人须对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权;(5)代位偿围不得超保险赔偿围。

保险代位偿权其实是民法公平原则与保险法损失填补原则相结合产物。

责任是构成权利与义基础因当三人造成了保险事故三人应该对其行责承担不利法律。

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情况下如不赋予保险代位偿权那么会导致三人不要对己损害行承担责任这不合公平原则要。

根据损失填补原则被保险人损失是定他不能够从保险人和加害人那里获得双倍赔偿即保险目填补损失不使被保险人获利所以要赋予保险代位偿权

三、案例引发有关代位偿权行使围些争议()案情简介x年x月x日事故车车主酒将其车辆交由B代驾人员驾驶但代驾人提供代驾程发生交通事故。

交通部门认定代驾人对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其与签订机动车损失等商业保险合约定赔付车辆损失保险金65908元。

赔偿完毕保险公司向代驾人及代驾公司提起了保险代位权诉讼。

诉讼提供代驾方认代驾人履行代驾合程其与被保险人利益致属《保险法》6条所规定法定代位偿权排除对象保险人不能对其行使代位偿权

保险人却认代驾人不属《保险法》6条所规定法定代位偿权排除对象其有权对代驾行使代位償权。

因该案争议焦代驾人是否属可被行使代位偿权对象。

审法院支持了代驾方要认代驾人属法定代位偿权排除对象而二审法院却推翻了审法院判支持了保险人方要。

该案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迥异凸显出我国保险代位偿权制实践程就其适用围存争议。

我国《保险法》60条款和6条两条是了明确规定代位偿权是了对代位偿权行使对象进行限制但是其对“三者”、“被保险人庭成员”以及“其组成人员”规定却缺乏明晰性法律规定模糊性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程要进行相应释。

般说认定代位偿权行使对象逻辑顺序首先应该是考虑适用《保险法》60条款规定确定行使对象是否属“三者”。

确定行使对象是“三者”再适用《保险法》6条规定确定行使对象是否属法定代位偿权排除对象。

当然根据上述构成要件()条保险行使代位偿权须有基础权利存即被保险人须对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权

因结合案例将会首先对保险代位偿权行使基础权利进行认定其次对保险代位偿权行使对象即“三者”和法定代位偿权排除对象围进行明确。

(二)保险代位偿权基础权利认定理论上对保险代位偿基础权利即损害赔偿请权理存争议有学者认这里损害赔偿请权仅仅局限侵权损害赔偿请权

笔者对存不见这里损害赔偿请权围可以通对《保险法》60条款进行义释、目释和比较释获得。

首先从义释角看由《保险法》60条款条我们可知保险行使代位偿权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是由三者对保险标损害而“损害”发生原因有很种不仅包括侵权行还包括违约行等因根据义释代位偿权损害赔偿请权应该不仅限侵权损害赔偿请权

其次从目释角看保险法设立代位偿权目贯彻损失填补原则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出己实际损失不当得利防止三人对己损害行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民法公平原则所以如代位偿权损害赔偿请权仅限侵权损害赔偿请权话那么三人存违约损害、不当得利等情况下三人可能就会免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也可能获得多其实际损失赔偿这将会不合保险代位偿权制设立目。

从比较释角看德国《保险契约法》67条规定“要保人有权对三人请损害赔偿者。

”台湾地区“保险法”53条规定“被保险人保险人应保险责任损失发生而对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权者。

”《日商法》66条规定“损失因三行而发生。

”由上述表述能看出各国没有规定代位偿权损害赔偿请权仅仅限侵权损害赔偿请权

因处损害赔偿请权不仅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请权还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请权、所有物返还请权、占有物返还请权、连带责任部追偿权等。

”[8]具体到案代驾人进行代驾程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投保车辆损失并对全责代驾人对被保险人方面造成了其财产损失够成侵权另外方面代驾提供者能按照代驾合完成代驾构成违约因被保险人代驾人既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权又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权该案保险人存可代位偿基础权利。

(三)保险代位偿权行使对象“三者”认定根据《保险法》60条规定保险代位偿权行使对象仅限对保险标造成损害三者。

何“三者”?从面上理就是除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任何三者因认定潜对象是否属“三者”候无考虑这对象是否属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那么什么要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排除外了?首先因代位偿权行使主体是保险人因行使对象是保险人情况现实不会出现因处只要讨论被保险人被排除原因即可。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保障享有保险请权人。

”[9]保险法所以将被保险人排除代位行使对象外是了避免保险人将损失嫁给被保险人从而使得被保险人即缴纳保费又承担损失导致对保险制机理重破坏。

具体到该案代驾人即代驾司机是指代驾委托人与代驾提供公司签订代驾合由代驾公司派出实际履行代驾职工。

代驾代驾人是车辆实际驾驶人其驾驶是得到了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允许这种情况下代驾人是否能够成保险被保险人我国《保险法》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我国《保险法》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必须对保险标具有保险利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结论——代驾人要是取得被保险人地位其必须对保险标发生保险事故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条6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保险标具有法律上承认利益。

”这种保险利益既可是投保人对其保险标所具有某种济上利益也可以是投保人因合所承担责任、义所产生利害关系。

机动车商业保险属财产保险保险利益般体现被保险人保险标所拥有济上利益。

保险合约定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会受损这财产保险通常表现被保险人财产受到减损。

代驾人进行赔偿程虽然也会产生财产损失但是这种财产损失不是因机动车保险合约定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而是因代驾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

当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合法驾驶人”因代驾人是代驾委托人允许合法驾驶人因有人对上述条进行义释从而得出代驾人也属被保险人

但是处单纯使用义释是不对。

这里要进行目释法律所以赋予部分被保险人许可民事主体以被保险人身份系因该种民事主体与被保险人存财产上混或该种民事主体系被保险人利益驾驶被保险车辆或该种民事主体实际对保险车辆存占有利益上述情形该种民事主体与被保险人保险标物存保险利益上重叠故存将其视被保险人事实基础。

代驾代驾人提供代驾是了谋身商业利益并非被保险人利益代驾人与被保险人保险标并不存保险利益上重叠因代驾人不属被保险人

(四)法定代位偿权排除对象认定上述已说到所谓三者从面上看即是指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任何三者但是各国立法都对“三者”围进行了些限制我国《保险法》6条就是对“三者”围所进行限制。

根据《保险法》6条规定如造成保险标损害三者是被保险人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并且是非故那么这种情形下保险人就不能对被保险人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偿权

结合案情代驾人属被保险人庭成员情况基不会出现因处主要讨论是代驾人是否属“其组成人员”。

因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对“其组成人员”理也是各异目前学术界主要存三种理方式种是认组成人员是对庭成员种补充和扩张依然庭成员广义围;二种是认组成人员是除了庭成员外其他组成人员但该组成人员与庭成员利益致;三种认组成人员被保险人组成人员而不仅仅仅是被保险人组成人员

笔者三种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要明确“其组成人员”含义笔者认首先要明确“其”含义。

考察《保险法》6条规定“除被保险人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造成法60条款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赔偿权利。

”从义上看“庭成员”与“组成人员”应该是并列关系而“庭成员”主语是“被保险人”那么处“其”应该被理“被保险人”即被保险人组成人员

其次立法者立法候使用了两不含义词语是“成员”另外是“人员”根据现代汉语词释“成员”是指集体或庭组成者﹑参加者。

人员”是指担任某种职或从事某种工作人。

从这两词语面含义看“成员”词应该是指然人而“人员”词应该是指非然人民事主体工作人员

那“其组成人员”从义释角看是指非然人民事主体作被保险人他工作人员

二从立法目看“保险代位权目与整保险制皆是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心旨体现是现代保险立法精神和原则。

”[0]如要保護被保险人利益那么必须反对对被保险人进行追偿也必须反对对与被保险人拥有共利益人进行追偿因如允许保险人向与被保险人拥有共利益人进行追偿那么就会导致保险人实际上又向被保险人回了赔偿被保险人己承担了损失财产保险填补损害目就无法达到这就是《保险法》6条设立原因。

实际生活除了被保险人庭成员与被保险人具有共利益外非然人民事主体工作人员与非然人民事主体也存共利益如被保险人工作人员职行造成了被保险人损失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工作人员进行追偿话样会导致终损失会由被保险人承担这与代位偿权设立目不合因法条前面已规定了被保险人庭成员不属代位偿对象情况下处“其组成人员”应理非然人民事主体工作人员

三从立法沿革上看我国立法机关也发现了实践存问题因多次想要对《保险法》“庭成员”围进行界定比如《高人民法院关审理保险纠纷若干问题释(征见稿)》30条和《高人民法院关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释(送审稿)》条。

但是这两司法释高院进行释只是释“庭成员”并没有涉及到“组成人员”如“组成人员”属“庭成员”那么高院进行释候就应该涉及到这方面因从高院态可以看出条“组成人员”指并不是被保险人“庭组成人员”。

[]对“其组成人员”含义进行探析再分析代驾人是否可以归属处“其组成人员”。

根据上述分析“被保险人组成人员”是指非然人民事主体工作人员单纯然人不存拥有组成人员事实基础。

代驾代驾委托人是往往是单然人虽然代驾人与与代驾委托人发生了委托驾驶车辆关系但是代驾人仅仅是代驾合相对方其并不能成代驾委托人法律义上组成人员

再者代驾人与被保险人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法》6条所要“庭成员”、“组成人员”与被保险人那种利益上致性保险人向代驾人进行追偿并不会导致被保险人保险人那里获得保险金补偿有所减损不会使保险保障功能削弱不会对保险补偿原则产生影响。

四、结梳理保险代位偿权制概念、法理基础、构成要件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明确了保险代位偿权权利围和行使对象围。

具体说首先通义释、目释和比较释方法确定了保险代位偿权权利围不仅局限侵权损害赔偿请权;其次通对保险利益分析得出了被保险人判断标准;通义释、目释和沿革释方法确定了《保险法》6条“其组成人员”实际是指非然人民事主体工作人员

保险代位偿权权利围和行使对象厘清“不仅有利及填补被保险人损失有利保障保险公司合法权益有利进步维护公平、由市场秩序”。

[]而司法上义有利促进司法判标准统维护司法权威性和正当性。

[参考献][]张雪楳论保险代位偿权行使围[]法律适用0年(05)8[]许良根保险代位偿权法理探和实[]保险研究999年(0)[3]王林清杨心忠保险代位偿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法律适用0年(05)5[]聂尚军等论保险代位偿权行使对象[]保险研究03年(0)83[5]王乐宇佟春华论保险代位偿权行使对象限制 —以《保险法》六十二条视角[]济论坛00年(3)3[6]霍艳梅论保险代位偿权行使法律限制[]河北法学006年(0)9[7]孙积禄保险代位权研究[]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学学报)003年(03)8[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保险代位偿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法律适用0年(05)3[9]键等保险法北京法律出版社07年版[0]李激汉杨志刚保险代位权“三人”围确定方法探析[]法律适用06年(06)0[]参见前引[6]王乐宇、佟春华页[]参见前引[5]聂尚军等86页(作者单位湖南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008) 相关热词 代位浅析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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