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野下的独立学院的权利义务

行政法视野下的独立学院权利义务 毕业论文。

2011年7月,发生在华中科技大学的学位门事件在网络中引发高度关注,将该校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据披露,今年,论文联盟这所学校近8000名毕生中,有近800人因没能获得毕业证书而不能按时毕业,约占总人数的一成。而作为民办独立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却有1881名学生顺利获得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  华中科技大学的学位门事件引起了对独立学院学位授予的广泛争议,有人认为,独立学院这一办学体制有其历史合理性。独立学院的举办,既维护了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控制权,即严格控制学位授予权,又吸纳了大量的社会资金,是特定历史时期高等教育改革探索的结果。也有人认为,独立学院的运行模式本来就不是健康可持续的,它严重损害了本校国有大学的声誉,混淆了两所大学的差异。随着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独立学院学生之间因为入学、学籍管理、学位授予、以及其它纪律处分等方面的法律纠纷日趋凸显,当事人也越来越多地倾向于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如何认识独立学院权利义务的性质,通过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来解决纠纷,已经成为独立学院管理工作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论文代写   一、法律规定独立学院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独立学院也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等权利,履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等义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从法律角度促进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规定独立学院特有的一些权利义务。第三十一条到第三十七条规定独立学院的义务,明确了独立学院应加强党团组织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安全稳定的职责,规定独立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独立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落实各项维护安全稳定措施,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同时,明确了独立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和教学中的义务,即按照国家规定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生管理队伍,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完善教师聘用和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独立学院学生的有关权益,规定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第四十条明确了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有关权益,规定独立学院使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资源和师资、课程等教育教学资源,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独立学院的办学成本。

代写论文   二、行政法视野独立学院学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独立学院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既有民事关系又有行政关系,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独立学院学生之间何时为相对平等的服务关系,何时为特殊的管理关系以及独立学院学生之间存在的行政法关系,进而使独立学院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更为明晰。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学校学生主要提供两方面的服务:一是教育服务;二是生活服务。教育服务可分为两方面:一是硬件服务,学校必须提供教师、教学设备、教学资料等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二是软件服务,学校必须提供优质的教学质量、合理的课程设置、正确的办学方向、和完善的办学理念等。  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来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利时,高等学校学生之间是行政法关系,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特殊类型的行政主体,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 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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