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宪法发展的回顾、总结及展望

中国宪法发展的回顾、总结及展望

一个国家民主发展的进程和程度,无不通过宪法得以体现和反映。毛泽东说过: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的政治。又说:世界上无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了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的运作;它既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根据。在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今天,回顾和总结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和经验教训,对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 ,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中国宪法发展的历程回顾  (一)宪法的初步制定阶段  从1949年新中国宣告成立,到1956年年底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其间制定的和宪法有关的文件是1949年起临时性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通过的《纲领》尽管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从内容和法律效力上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有临时宪法的作用,该《纲领》成为新中国立国的宪法基础。  21954年宪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1954年宪法一部内容比较完善的宪法,它的规定吸收了世界立宪史上的价值理念和一些世界宪法通用的原则、惯例,比如,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司法公开独立原则、关于人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等一些普世观念规定得也较为全面、彻底。  (二)宪法的曲折发展阶段  从1957年整风、反右派斗争的开始,到1982年宪法制定之前,通过和颁布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两个宪法修改决议。  11975年宪法。1966年文化***爆发,为使***的状态既定化、制度化、法律化,1975年制定了新中国第二部宪法。后来,宪法学专家普遍认为这是一部很不完善而且有着严重缺点和错误的宪法,是一部无视宪法基本原则的宪法,与1954年宪法倡导的精神背道而驰,强调继续革命、全面专政,宣扬权力至上、个人迷信等观点,全然不顾人民的基本权利,是阶级斗争为纲思维的产物。本文由收集整理  21978年宪法。1976年***结束后,经过两年 两个凡是的思想路线争论, 从1978年5月开始又掀起了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越来越体会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1978年通过了新中国第三部宪法。但在当时的局势下,很多理论问题需要突破和确认,1978年宪法虽有进步,但依然保留了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等制度。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步伐,为了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在1978年宪法公布实施后不久便进行了两次修改: 1979年宪法修改决议和1980年宪法修改决议。1978年宪法的效力延续到1982年12月新宪法的通过,便宣告结束。  (三)宪法的全面发展阶段  从1982年宪法开始至今,主要颁布了1982年宪法和四个修正案。  11982年宪法。改革开放以后,新时期的中国需要一部能为改革铺路并促进改革开放的新宪法,1982年宪法应运而生。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尽管主要内容是对1954年宪法规定的回归,但却是四部宪法中较为完善的一部宪法。1982年宪法文本中存在的问题是对经济体制的规定过于僵化。迄今为止,又进行了四次修改。  21988年宪法修正案,共2条。增加了对私营经济地位确认的条款,并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可以转让。  31993年宪法修正案,共9条。修改内容包括:增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删除人民公社的规定,县级人大任期改为5年,将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扩大企业自主权。  41999年宪法修正案,共6条。修改内容包括:增加了邓小平理论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将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对经济制度、分配制度的重新确认与宣示增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内容。  52004年宪法修正案,共14条。修改内容包括: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的理论指导思想;在宪法中增加政治文明,并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宣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镇人大代表任期改为5年和其他一些技术性的修补。  二、新中国立宪修宪引发的思考  新中国宪法经历了六十多年的发展,这一历程揭示了新中国宪法发展经历了从斗争型宪法到建设型宪法的转变过程:1954年宪法向1978年宪法的转变是宪法向斗争工具蜕变的典型表现,从1978年宪法开始,宪法逐渐由斗争型向建设型转变。对1978年宪法的两次修改决议是有关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1982年宪法主要是对1954年宪法的回归,在政治制度民主化、法治化方面迈出了一大步。特别是1999年修宪案明确了法治国家的建设方向,2004年修正案又将人权和财产权写入宪法,这是新中国宪法发展的主趋势,也必将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但考察新中国宪法六十多年的立宪修宪发展历程,还有如下问题值得思考。  (一)立宪修宪次数太频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通过宪法5部(含共同纲领),正式的宪法修正案6个,共有11次立宪修宪活动。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中,共制定宪法2部,通过宪法修正案6个,平均每4年一次立宪修宪活动。宪法修改宪法保持相对稳定性,宪法权威的树立是对立统一关系:宪法修改是为了增强宪法的活力,从而树立宪法的权威;而宪法修改太过频繁必定会影响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因此,这就要从宪法修改的文本内容和程序上进行相应的规范,防止频繁地修改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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