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域盗窃案件的成因与对策

近年来,农村地域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有所增长,其中盗窃案件尤为突出。

笔者通过对某市人民法院1997年至2002年受理的刑事案件调研发现,被告人农村地域作案案件,年递增率为3.3%,其中盗窃案件年递增率为1 1.6%。

如何预防、遏制这类犯罪,已成为该地区农村综合治理的重要课题。

为此,笔者拟通过统计分析,结合审判实践略陈浅见。

一、农村地域盗窃案件的特点  1、流窜作案区域广。

该院辖区地处里下河腹部,河港湖荡纵横交错。

由于湖荡河港阻隔,农村地域陆路交通不便,而使用水上交通工具船只通往村舍田畴却方便快捷。

因此,在该市农村地域盗窃作案被告人往往以挂浆机船作为交通载体,既便于流动作案,又利于运载赃物。

这些案犯,有时一个晚上能窜至几个村舍,盗窃十几个农户,案发前,劣迹遍布十多个乡镇,几十个村庄。

如:被告人沈兴荣、沈小健、顾维明、顾维祥、姚艮国盗窃一案,五被告人在两个月时间内,先后结伙流窜于该市及东台市、江都市的8个乡镇,40多个村庄,采用宰羊、牵羊、抓鸡等手段作案14起,窃得山羊160余头及鸡鸭等家禽家畜,涉案受害的农户近200户。

2、案犯文化程度低,作案手段差。

该院受理的在农村地域盗窃案件被告人,文化层次普遍低下。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4.4%;而文盲、半文盲(含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50.4%。

这些案犯,由于文化程度低,决定了其作案手段的局限性。

他们通常在室外偷窃或采取撬门扭锁、翻墙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

例如该院审理的被告人王元祥、林中明、杨银富、万树柏、张加美盗窃一案,五名被告人中,只有一名具有小学三年级文化程度,其他四名均是文盲。

他们先后单独或共同以船为交通、运输工具,流窜于该市1 3个乡镇4 0多个村庄采用扭锁、翻墙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达5 6起。

3、作案次数多、所盗物品杂、查证认证难。

该院受理的被告人农村地域盗窃案件被告人偶尔偷窃的少,常习性盗窃作案者多。

盗窃犯在城区作案盗窃目标主要是现金、手饰及摩托车、家用电器、高档服装等贵重物品;而在农村,自行车、摩托车及船只被窃后,往往被案犯作为继续作案的交通运输工具。

他们利用这些交通、运输工具,“扫荡”性作案,螃蟹、甲鱼等水产品,稻、米、黄豆等粮食,鸡鸭鹅、猪牛羊等家禽家畜,锅碗刀勺、煤气灶等日用品,咸鱼、咸肉、香肠等食品都成为盗窃的目标。

这类案件案发前,被害人(失主)往往不报案,加之案犯流窜作案次数多、地域广,所盗窃的赃物品种杂,案发后很难寻找被害人及证人,对所盗窃的数量,份量,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外,往往缺乏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或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证人的证言不一致,从而使法院认证十分困难。

4、有前科劣迹的人员所占比例大。

该院受理的这类案件被告人中有前科劣迹的占22.6%。

这些盗窃犯,有的是“二进宫”,还有的是“三进宫”、“四进宫”。

特别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基本上每个案件都有个别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迹,其他同伙,有的是其“狱友”,有的是其父母、弟兄、妻子、儿女,还有的是其亲戚、邻居及好吃懒做、臭味相投的“二流子”。

他们纠合到一起作案,有前科劣迹案犯通常起组织、领导作用或主要作用。

二、农村地域引发盗窃案件成因  引发农村地域盗窃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既有被告人自身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社会大环境客观方面的影响。

1、案犯法律道德意识差。

盗窃犯罪被告人大多数是文盲加法盲。

他们平时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是非不明,荣耻不分。

相当一部分案犯,日常游手好闲,惹是生非,将盗窃所得挥霍一空。

更有甚者,将盗窃所得用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

2、案犯劳动致富观念弱。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

一部分人在党的富民政策的指引下,通过自己的勤奋劳动先富裕了起来,其他农户理当以他们为榜样,积极劳动致富。

盗窃案件被告人,他们患了“红眼病”,也想早日摆脱贫困、早日致富,但他们主观恶习深,好逸恶劳,既不去钻研学习发家致富的技术;又不肯埋头苦干、辛勤劳作。

为了“快速致富”,追求享乐,于是,他们走上了盗窃犯罪的道路,甚至出现了男女老少齐上阵的“盗窃专业户”。

3、政法机关查处力度小。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盗窃罪的起点刑从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降低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同时又提高了数额标准,且除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以外,都不适用死刑。

从而加大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加之农村派出所警力不足,治安力量薄弱,有些被盗窃案件的失主报案,派出所不能及时立案查处,致使这类案件增多,案犯有恃无恐,胆子越来越大,作案频率越来越快,作案次数越来越多。

例如该院受理的被告人丁荣明、赵丰红盗窃一案,两被告人实际作案近百起。

案发前,失主曾三次向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后,并未认真及时地调查处理,直至两被告人再次作案,被群众发现后扭送到派出所时才予查处。

但由于被告人作案时间长,盗窃次数多等原因,致使查证、认证困难,为此,定案时只认定了34起。

4、被害人(失主)安全防范措施缺。

近年来,农户举家外出打工的增多,这些农户往往不委托他人看守房屋财产,将门一锁了事。

还有一些农户,白天到田间劳动,家中无人而不锁门,或锁门后钥匙不随身携带,而将其藏在门下等地方。

这些都为犯罪分子入户盗窃提供了有利条件,致使“白日闯”案件增多。

另外,大多数农户的船只简单地系在河边;收割后的农作物不及时入室保管,囤积在室外;家禽家畜虽有窝圈,但缺少必要的防盗措施。

这些状况,也为案犯实施盗窃大开了方便之门。

三、预防、遏制农村地域盗窃犯罪对策  抑制农村地域盗窃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可以根据引发这类犯罪的原因,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和遏制盗窃犯罪的关键。

为此,可以结合“四五”普法,加强法制宣传工作。

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典型案件,到此类案件多发地公开开庭审理,就案讲法,从而使人们充分认识盗窃犯罪的违法性、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预防和遏制盗窃犯罪的必要性。

通过普法教育,增强公民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自我保护的防范能力。

2、加大打击力度,建立防范网络。

政法机关应当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对人民群众的报案要及时立案,认真查处。

人民法院审理盗窃案件,应当贯彻罪罚相应、宽严相济的方针。

对一些盗窃次数多,盗窃数额大,流窜作案地域广,作案情节、后果严重及共同犯罪的主犯、累犯等,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

对一些盗窃数额小,盗窃次数少,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具备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要建立、建全村级治安保卫组织,加强基层的基础政权建设,注重打防结合,开展群防群治。

充分发挥农村基层治保组织和民调组织的作用,对小偷小摸、偶尔小额偷窃的行为人,及时教育处理;对流窜作案盗窃行为和苗头,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发动、教育、帮助农户提高保安意识,妥善保管财物,加强防盗措施。

3、落实帮教计划,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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