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工程监理通用细则

屋面工程监理通用细则

屋面工程应根据防水等级在施工进行图纸会审,防水设防要求应与屋面防水等级相对应,见《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表3.0.1。开工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屋面工程应按施工工序、层次进行监控,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或层次的作业,应特别注意细部构造的处理。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⑶必须审查屋面工程防水施工单位的专业资质施工人员的从业资格,由具备防水施工资质的队伍和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的作业人员进行防水施工,属于分包的应在审查合格后准予分包施工防水工程开工前应由总承包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开工备案;。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试验检测,并在取得试验合格报告向监理工程师报验后方可使用;。

屋面工程施工前要进行监理细则交底,卷材防水的细部构造应按规定进行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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