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产权理论的一个重要内涵——对所有制、产权理论研究的简

[编者按:冒天启先生在本文中对企业产权及物权做了深刻的研究,然而在中国,仅有物权的明晰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民权的清晰。

如果仅有产权的确定和物权的保护,而无民权的确立和保护,那就是一种畸形改革,那就是一种权利和力量的不平衡,那就会导致资本过于强大,而劳动过于弱小。

因此,中国的改革必须是配套的改革,偏重哪一端都是不可取的。

这些年里通过修宪和各项措施,对私有财产权给予了许多保护和强调,但人民大众的基本权利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仍然缺失,特别是普通平民的权利被严重忽视。

改革越深入,官权和资本的权利越强大,普通民众的权利越弱小。

俄罗斯私有化的彻底是因为俄国政治改革的彻底,相比较之下,中国的市场化必须有民主化相配合,如果没有民主化相配合,中国的私有化越严重,社会问题越严重。

如果不从政治和经济两个角度看问题,就搞不明白为何中国的产权制度改革问题重重。

中国有几个学者弄明白了这其中的关系?] 在我国的最近20多年间,随着经济体制由集权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型的深化,传统的所谓社会主义经济学在不断的修正中被抛弃,学者们一方面在孜孜不倦的总结着实践中的新问题,另一方面也在艰难的探索着世界各经济学新思想在中国的适应性,经济学文章、著作令人眼花缭乱,经济学也同时被社会戏称为“显学”。

但认真研读诸文章,其原创性的研究成果并不是很多。

最近几年来,应用各种分析工具对现实经济问题研究即应用经济学得到了繁荣和发展,但是理论经济学却显得越来越沉寂,甚至是在死胡同里徘徊,这令人十分困惑! 所有制产权问题,一直是经济转型实践中的难点,当然也是经济学理论研究非常关注的热点。

党的有关文件,逐步改变了过去传达领导人讲话的习惯,注意总结、吸取、肯定学术界阶段性的研究成果并将其转化为政策而实施。

有关所有制产权问题,在最近有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件中就讲了不少,提出了新的命题,比如:“产权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它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它企业享有同等待遇”等等,这都是学术界长期讨论的问题

但细细琢磨,上述这些被文件所肯定的观点,实际上是市场经济理论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要求,并非是理论经济学的原创。

但是,在当今社会经济转型中,在混合所有制中如何实现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如何处理各个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产权关系,还是一个很重要的现实经济问题

一、马克思经济学中的所有制理论问题[1] 如何实现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回答这问题,无疑还是要从对所有制范畴研究说起。

所有制范畴研究,是马克思经济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关著作以及教科书的开篇,大都要讲所有制理论问题

但对其理解,争论一直很大。

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以斯大林为代表,把马克思原来意义上的“所有”和“占有”混为一谈,将所有制理论归结为“所有”并作为社会主义生产关中独立的一项,即在财产归属的意义上来说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这在一个时期是主流观点,许多教科书大都因循这种看法,开卷第一篇就是讲如何以革命的手段,实现了对剥夺者的剥夺,接着是讲如何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将所有制作为独立于经济关系之外的问题进行研究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斯大林说说:(经济关系)“包括:(1)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2]。

由于这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突出了国家通过“革命”而实现了对生产资料的归属,即(国家)“占有问题,因而是一种超经济的分析方法和理论,如果再把它延伸到经济建设的实践作为指导思想,难免会带来危害。

另一种观点,主要在国内外学术界,把所有制看作是生产关系的总和。

60年代初,原苏联莫斯科大学教授H.A.查果罗夫指出:“马克思关于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不是作为与生产关系不同的范畴存在的”,它是“生产关系的总和”[3]。

原南斯拉夫教授马克西莫维奇也说过:“如果我们把所有制的内容和形式两个要素统一起来看,所有制的实质也可以理解为一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4]。

70年代初,在中国许多学者都总结公有制教训时,孙冶方教授指出:不能在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即生产、交换、分配之外去独立研究所有制生产关系的全部内容也就是所有制形式或财产形式的全部经济内容。

还指出:我们不能简单地从文字的标榜上,比如说生产资料的所有或占有形式来判断社会性质,实现了国家“占有”,未必就是实现了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而必须从生产、交换、分配的各个环节来进行具体的分析[5]。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马克思的《哲学的贫困》,马克思说:“要先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不变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

”[6] 随着人们对传统集权计划经济弊病认识的深化,第二种观点逐步被比较多的人们所接受。

我们都知道,马克思的《资本论》是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过程的经济学巨著,但在这部宏伟的著作中却没有独立的篇章去专门说明所有制范畴,而是在对资本主义生产、交换、流通、分配的研究中,使我们对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或者说是对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有了透彻地了解。

斯大林的那种研究方法,给我们的经济实践带来过严重的危害,超经济的“穷过渡”就是由此而产生的。

但是,所有制作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的范畴,不是说不需要对它进行独立的研究,事实上,经典作家对所有制范畴也做过相当深入的研究,从而阐述了在不同社会形态下,对生产资料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的一般原理。

马克思在1843年研究古罗马私有产权是说过:“私有财产的权利是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是随心所欲地处理什物的权利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7]就我所读到的文献资料,这一段论述也许是马克思最早对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之间的经济关系的精彩论述,其最重要的思想是:只有有了真正的法律规定,这才使对生产资料占有具有了合法占有的性质。

没有法律依据的占有,实际上就是一种剥夺。

最近几年,学术界逐渐有了研究宪政经济的文献,有的文献在考察了古罗马的先占论、洛克的劳动财产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黑格尔的个体自由意志论,还有布坎南的现代契约主义的一些思想[8],引伸出了宪法和财产的关系。

作为学术研究,无疑应该掌握方方面面的资料和思想,但是在我看来,有关文献提供的思想资料,远不如马克思1843年就对生产资料所有制中的“所有”、“占有”的表述深刻。

研究生产资料的“占有”或者说“所有”,是无论如何不能离开特定社会的法律规定即宪政、法律问题

我注意到,在马克思的文献中,涉及所有制范畴时,他们对“所有”和“占有”概念的使用,有时也的确是通用的。

除上述那段论述外,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也讲过同样的话:“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语反复。

”[9]但是当我们对所有制主体的内部结构以及其不同职能进行分析时,一定要严格区分“所有”和“占有”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所有”,是指对生产资料的一种排他性的归属关系,具有任意的处置权,这种职能体现了特定社会的法律关系;“占有”,尽管对生产资料具有支配、使用的权利,但却不具有任意的处置权。

强调这一点,是因为这种在概念理解上的严格区分,无论是对总结我们的历史教训还是推动现实经济问题研究,都是非常重要的。

马克思生产关系变革理论,是研究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工具,他从根本上回答了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怎样成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为什么应该由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去取代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严格把握马克思有关所有制理论的基本理论,第一,我们从现实中生产、交换、流通、分配各个环节的系统研究中,能够真正理解所有制结构变化即现存不同所有制的性质;第二,只有从宪政的意义上理解经济学中的“所有”与“占有”的不同含义,只有对生产资料从“占有”具有了合法的宪政保障,通过宪法保护公民对财产的所有权,才能真正维护经济长期发展的潜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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