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内容提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一项阶段性的具体刑事政策,更是一项长期性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从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罚执行政策的结合上,从刑事政策价值、刑事政策实践过程上全面理解和把握。

【关 键 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认识/实践/发展。

我国刑事政策研究兴起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本世纪初,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执法机关提出调整“严打刑事政策,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于是我国刑事政策学界开展了对刑事政策的研讨,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思想被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肯定下来。稍后,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被当作一项刑事司法政策正式提出来,从而将我国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阶段。学界和实务部门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要求、刑事司法机制的建构等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的专家还对酌定量刑情节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适用进行了专门研究。这些刑事政策思想和研究成果,对于我们深刻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落实,具有积极的启迪作用和指导意义。但是,大多数同志都是从刑事司法领域界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要求,提出建构相关刑事司法机制,有的甚至从我国现行刑法刑罚重刑结构现状提出“在‘严’是主角的情况下,要发挥‘宽’这个配角的实际作用,只能寄希望于司法,在司法过程中寻找出路”,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作只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刑事政策,是一种刑事司法政策,认为它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是从着眼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角度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逻辑回归,是现阶段的一项阶段性刑事司法政策。这些认识的合理性如何,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并进行深入研究。 一、基本刑事政策具体刑事政策之辨析 什么是刑事政策?中外犯罪学家和刑事政策学界提出了许多观点,尽管侧重点不同,但无外乎从不同的犯罪观和刑罚观对如何防治犯罪提出相应的对策,要么是对古典刑事政策观进行合理的继承,要么是对现代刑事政策观进行应有的批判,要么是对二者进行合乎理性的取舍。一般而言,刑事政策大致可以界定为:国家和社会制定和实施的据以防治犯罪的原则、方针、策略的总和。刑事政策是国家(通常表现为执政党)针对社会的犯罪总态势,依据对犯罪原因的认识和犯罪规律的把握,提出的防治犯罪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的统一。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指引、调节和评价作用。根据刑事政策作用的时空范围不同,刑事政策可以有长期性刑事政策和阶段性刑事政策之分,可以有基本刑事政策具体刑事政策之分。长期性刑事政策一般是基本的刑事政策,阶段性刑事政策一般是具体刑事政策。但反过来,基本刑事政策必然存在于某个具体的历史阶段,具体刑事政策也可以存在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这是由于基本刑事政策具体刑事政策是着重从刑事政策作用的不同领域所作的空间划分,而一定的空间又是以时间维度为依托的。基本刑事政策从时间维度上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从空间维度上说,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具体刑事政策从时间维度上说,具有阶段性、适时变化性,从空间维度上说,则具有片面性、局部性。 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言,它不好说只是一项刑事司法政策,也不好说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定历史阶段的一项阶段性刑事政策。从刑事政策产生和发展的辩证过程看,产生于刑事司法领域或刑罚执行过程或某个特定历史阶段的某项具体刑事政策,由于其广泛适用和不断实践,会上升为立法的指导原则,进而对刑事立法司法刑罚执行产生指导作用,或者成为国家、社会防治犯罪的总体战略,即变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我国新民主主义政权产生过程中,通过不断的司法实践,上升为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立法依据而成为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罚执行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虽产生于1983年以后我国犯罪形势严峻、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的特定历史阶段,但通过长期的实践,已经上升为我国防治犯罪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虽然是基于近年来我国地方司法机关和学界对“严打刑事政策的反思,从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由下至上酝酿而成。表面上看,好像是只针对刑事司法领域,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提出的具体刑事政策。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的核心思想早在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中就被“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立法依据和相关的一系列刑法制度所体现,即便是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删除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立法依据的背景下,集中体现“区别对待”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思想,还是贯彻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各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从重或加重刑罚处罚”的法定情节规定、刑罚制度和极具弹性的具体犯罪量刑幅度之中,从而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乃至刑罚执行发生指导作用。这就表明这种刑事政策思想贯穿于整个刑事领域。同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并非是现阶段的特定产物,随着我国相关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罚执行活动的不断完善,这种刑事政策实践将越来越细化、越来越科学,从而使这种刑事政策思想对整个刑事领域发挥一般的指导作用,使这种刑事政策成为一项长期性的基本刑事政策。即便像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我国现行刑法的刑罚结构是重刑结构,死刑和徒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要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作用,只能寄希望于刑事司法,从刑法实施的体制和机制上寻找和完善“从宽”的对策,因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现行刑法背景下应该是一种刑事司法政策。但这种“从宽刑事司法体制和机制的建构和完善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保证现行刑法“从宽”精神的实现,是“依法从宽”、“宽而有节”、于法有据,不是法外施恩,解决“宽而不足”的出路只能是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现行法律的评价结果为依据,通过刑事立法的完善而使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结构由“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的转变。而实现这种刑事立法的修改、完善,还是要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和调节。因此,我们不能从我国现行刑法刑罚重刑结构实然状态的不足和建构实现“从宽刑事司法体制和机制的现实需要上,片面地、静止地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界定为只是一种刑事司法政策,而应当把我国现行刑法刑罚重刑结构实然状态的缺陷和建立“严而不厉”的刑事立法结构的应然要求联系起来、结合起来,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的评价作用、指引作用和调节作用,从而认识到这项刑事政策不但对刑事司法刑罚执行活动发挥作用,而且还对刑事立法实践发生作用,它是一项基本刑事政策。 如前所述,学界有人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基于对我国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从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而提出的,强调“从宽”的仅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的刑事政策,是产生并存在于特定历史阶段的对“严打具体刑事政策所作的必要调整,主张是一种特定历史阶段的具体的、阶段性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也是值得思考的。不可否认,我国从1983年实行“严打刑事政策以来,“严打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尽管发挥过暂时的遏制犯罪的效果,但每次“严打”之后又出现犯罪反弹、犯罪率上升、犯罪绝对数不断增大的现实,确实需要我们对这一具体刑事政策进行反思和调整,确实需要强调“从宽”的一面,确实需要充分发挥国家专门机关和社会双重主体的作用,采取包括“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内的多种措施防治严重的刑事犯罪。然而“严打刑事政策的实施必须贯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是“依法从重从快”,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处罚”情节和对量刑具有参考价值的酌定情节的作用,进行“依法从宽”、“宽而不纵”,仍然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和“从严”两个方面的指导和制约。在“严打”斗争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对刑事司法活动发生作用,而且对刑罚执行并通过对刑事司法刑罚执行活动效果的检验和评价上升到刑事立法层面,对刑事法律的修改、完善发挥积极作用。也即“严打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是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严”的一项具体刑事政策,不能因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现阶段应强调“从宽”而将它只看成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进而得出只是一种阶段性的仅作用于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刑事政策的认识。从作用的时空范围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是一项全局性的长期性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应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罚执行活动之中。 二、如何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应当从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罚执行政策的结合上全面理解。最近,实务界和学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研讨很热烈,但基本上都是从刑事司法政策的角度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立论或者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界定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作为研究问题的视角。究其原因,实务界主要是受《决定》的影响。《决定》提出:“实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由于《决定》明确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一项具体刑事司法政策提出,实务界遂以此作为立论基础,从刑事司法的角度,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刑事司法体制、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把握等,展开全面、深入的研讨。而学界则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产生、酝酿到提出的过程,从我国现行刑法刑罚重刑结构不足的现状及对“宽缓”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进行引论,从对我国严打刑事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反思,论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该是一种刑事司法政策。应该说,实务界的立论是有根据的,学界论述的路径也是有道理的,但是,如何看待《决定》的要求,如何认识学界的思维模式,我们不妨做些分析。 就《决定》的要求来说,这一要求的产生虽然是基于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提出调整“严打刑事政策、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呼唤,而这种呼唤是建立在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对刑事司法体制、工作机制的探索和制度创新这一实践基础之上的,它不仅主要涉及新的刑事司法体制、工作机制的尝试,而且也涉及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还涉及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修改完善。同时,《决定》提出要“实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虽然是鉴于这么多年来我国实行“严打刑事政策的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从对我国目前犯罪态势和犯罪规律的正确认识和科学把握而提出旨在实行“整体趋轻”、强调“从宽”的刑事司法要求,但并不是只针对刑事司法活动而言的,这一要求同样对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起着相应的鞭策作用,对刑罚执行活动也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因此,我们应当从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罚执行政策的结合上全面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它看成是这三者的统一。 就学界的思维模式而言,这种思维模式和推论逻辑也是存在缺陷的。因为按照这种思维模式和推论逻辑,在我国现行刑法刑罚重刑结构尚未改变的前提下,要实现“宽”的作用,只能在司法过程中找出路,那么,将来通过修改刑法,我国刑法实现轻刑的刑罚结构模式,要实现“严”的作用,也只能从司法过程中寻找出路。在重刑刑罚结构背景下可以忽视“从严”,在轻刑刑罚结构背景下可以忽视“从宽”,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实际上,无论是哪一种刑罚结构,都存在“从宽”和“从严”的价值要求和法律制度设置,只是由于依法“从宽”或“从严”在不同刑罚结构中的不同规定,导致现行法律制度实施效果与满足国家和社会遏制、防治犯罪的现实需要经常出现令人不满意的状态,由此推动着刑事实体法不断修改、完善和刑事诉讼制度不断调整、创新。由此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一种刑事法律制度,体现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罚执行活动中,而且还是一个不断运动的过程,推动着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罚执行的修改、完善乃至创新。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项全面的基本刑事政策,而不只是一项片面的具体刑事政策。我们必须从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罚执行政策的相互联系、相互贯通上去全面理解这项基本刑事政策。 至于从“严打刑事政策实施效果的不足强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当前应当着力于刑事司法的“宽缓化”,从而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界定为只是一种刑事司法政策的研究视角,也是不妥的。这是因为,尽管现阶段“严打刑事政策实施效果不佳,需要在刑事司法领域实施突出“依法从宽”、“整体趋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而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深打上刑事司法政策的时代烙印,但“严打刑事政策所指的“从重从快”是严格“依法从重从快”,它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和一个方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除了强调“从严”的一面外,还强调“依法从宽”的另一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针对现阶段“严打刑事政策实施效果的不足而对刑事司法领域提出“宽严相济”的司法要求,强调要在对犯罪实行严厉打击的同时着力于刑事司法的“宽缓化”,而且还从立法上对现行刑事法律制度提出具体要求,以促进刑事实体法的修改、完善和刑事诉讼制度的调整、创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针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不同,就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和矫正提出“宽严有别”、“宽严相济”的行刑要求和措施。由此可以说,“严打刑事政策是只作用于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具体刑事政策,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则是一项全面的刑事政策、基本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强调在当前“严打刑事政策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刑事司法的“宽缓化”,而且还强调对犯罪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要“该严则严”、“依法从严”;不仅作用于刑事司法领域,要求“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并行”、“宽严互补”、“宽严相济”,而且对刑事立法刑罚执行也要求“宽严有别”、“宽严并存”、“宽严相济”。因此,我们应从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罚执行政策的相互作用、相互渗透上全面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应当从刑事政策价值、刑事政策实践过程上全面把握。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罚执行这些刑事政策的实践活动具有指导、调节和评价作用。①其中,刑事政策的指导作用是指它对国家和社会的上述刑事政策实践活动的指引、疏导作用,它反映了刑事政策的一定的价值取向;刑事政策的调节作用是指它对国家和社会的上述刑事政策实践活动的规范、整合作用,它体现了刑事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刑事政策的评价作用是指国家和社会立足于刑事政策的上述实践活动对刑事政策实施效果的评判,对刑事政策价值实现程度及其科学性的检查督促和推动完善。因此,对任何一项刑事政策,我们都必须在充分认识它的作用方式的基础上,从刑事政策的价值、刑事政策的实践活动上全面把握其理论内涵和具体要求。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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