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刍议

摘 要 控股公司不失为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迈向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但同分业经营相比,有其特殊风险,对此进行了并就风险防范措施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金融控股公司 风险防范1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1.1 金融控股公司定义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有所差别。

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条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有控制性持股,并依本法成立之公司”。

其中“控制性持股”是指持有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25%,或直接、间接选任或指派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过半数之董事。

另外,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以投资及对被投资事业之管理为限”。

可见,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纯粹型控股公司,本身不经营金融业务。

美国的没有直接定义金融控股公司,而是在银行控股公司的基础上定义的。

根据美国的《Y条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符合一定要求的银行控股公司,这些要求包括“所有被银行控股公司控制的存款机构都必须保持资本充足”和“管理良好”,而银行控股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任何公司(包括银行),除非控制源于......”。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化法案》通过后,美国银行控股公司不仅可以控制银行,而且可以控制保险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从而成为金融控股公司

而且,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既可能是纯粹型控股公司,也可能是经营控股公司

可见,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既可能是纯粹型控股公司,也可能是经营控股公司

毕业论文   参照以上定义,考虑到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实现向混业经营的过渡。

本文将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同时控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两种以上金融机构的公司”,或者定义为“同时以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两种以上金融机构作为其子公司公司”,这两种定义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为根据中国的相关法规,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是确定母子公司关系的依据。

不过,按照中国相关法律,以持有表决权资本的方式实现对另一家公司控制、成为其母公司的时候,持有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要在半数以上(直接、间接、直接或间接)。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同构成了金融集团(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下文中部分“金融控股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

1.2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外得到了很快的发展,花旗集团和汇丰集团都是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

《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律禁止了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集中在同一个法人内的经营模式,也排除了在境内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的一种作为母公司,以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但是,以纯粹的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的两种以上机构作为子公司的模式并没有被排除,而且,一般工商同时投资银行、证券、保险并没有受到限制,此外,商业银行在境外可以设立非银行公司,所以,这几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得到了发展。

目前在我国,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保险(集团公司等,工商企业投资金融业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有海尔等,商业银行在境外进行投资形成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有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

毕业论文 2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拥有规模和范围经济的优势,便于降低成本和提供多元化的服务,与全能银行相比,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其控制下的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便于隔离风险,是中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迈向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

但同分业经营相比,又有一些特殊风险。

2.1 关联交易易造成风险传递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包括集团成员间的交叉持股、集团内一个公司与另一个公司进行的交易或代表另一个公司进行的交易、集团内短期流动性的集中管理、集团内一个公司提供给其他公司或从其他公司得到的担保、贷款或承诺、集团统一的后台管理、在集团内部配置客户资产、集团内部资产的买卖等等。

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合作来实现集团混业经营,但关联交易也会使集团内各个公司经营状况相互,当其中一个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或倒闭时,可能影响其他公司的流动性和收益状况,进而引发连锁反应。

1996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生支付危机,导致整个光大集团负债累累、出现危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2 垄断力、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对公平竞争环境造成破坏  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往往规模巨大,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同时,可能造成市场集中化程度的提高,从而在某一局部市场或者某些行业中削弱竞争甚至形成垄断,带来效率下降和客户利益受损。

强大的市场力量可能为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条件。

在拥有足够市场力量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机构可能拒绝向竞争对手的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也可能采取搭售行为,即要求客户必须购买其关联企业的产品,以作为获得信贷的条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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