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法修正案九买卖居民身份证入刑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居民身份证作为公民日常生活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证件之一,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不仅侵害公民个人的权益,更易诱发信用卡诈骗等金融犯罪,扰乱社会秩序。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明确了买卖居民身份证行为构成犯罪,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行为定性为买卖身份证件罪,本文将从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此展开分析。

一、立法背景。

1989年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身份证的登记事项、申领和使用做了明确界定,同时规定了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我国《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设置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但司法实践中,买卖居民身份证买卖伪造居民身份证的案件屡见不鲜,《居民身份证法》中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购买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仅规定了行政处罚,此类行为是否应按犯罪处理以及应定何罪即产生了法律分歧。

二、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的理论观点及司法实践。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针对买卖居民身份证行为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小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各地区个案也存在明显差异。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国家机关证件指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制作、颁发;二是用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给具有一定资格公民,用于证明公民身份的一种凭证,是户籍管理制度的一种形式,其应用范围甚至广于户口本,完全符合以上两个基本特征。虽然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没有列举出证件的种类,但适度进行法律的扩大解释,将居民身份证解释为国家机关证件的一种,符合立法本意。

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与第三款是特别发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特别法条是对普通法条所列罪状的强调、补充或特别说明,特别法条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条,特别法条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条。因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三款未将买卖居民身份证行为包括在内,对此种行为理应适用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予以定罪处罚。

(二)认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

对于购买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购买者提出要求,伪造者按其要求伪造伪造者当然按照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处罚,因为购买者的定制行为直接引起伪造者的伪造行为,能够推定其明知伪造身份证行为的非法性,其与伪造者在伪造身份证方面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购买者也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的共犯。

但是此观点未对买卖真实的居民身份证行为做出界定。

(三)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件不包括居民身份证,而该条第三款规定的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犯罪,没有明文规定买卖居民身份证犯罪,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买卖居民身份证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刑法修正案(九)该条款的新特点。

(一)首次明确了买卖居民身份证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解决了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界存在的争议和实践中各地区定罪量刑的混乱。

(二)将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犯罪对象扩大到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范围进行界定。其不是单指居民身份证,还包括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以及其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增设罚金刑。针对原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增设“并处罚金”的条款,同时对该条前两款均增设罚金刑,从而加大处罚力度,弥补了原条款中犯罪分子违法成本低的漏洞。

(四)在刑法二百八十条后面增加一条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对在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以刑罚。

四、加强居民身份证保护的几点想法。

(一)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

身份证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异常重要,买火车票要二代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宿要身份证,去银行办卡要身份证,在经济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公民信息安全与个人财产安全的关联度也是日益提升。公民要切实增强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首先要禁止冒用他人身份证,禁止使用伪造身份证,其次当个人身份证丢失后,要及时向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身份证,办理挂失。如有相关需求,公安部门可以开具挂失证明以进行免责维权。

同时,司法机关应广泛借助广播、电视、网络视频、微博、报纸等大众传媒向公众宣传法律常识、解读多发性案件、告知防范措施,扩大法制宣传覆盖面,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从源头上消除此类案件滋生蔓延的土壤,防止案件的发生。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慎义务和网络监管。

一些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伪造身份证到金融机构骗领信用卡之所以能够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金融机构未尽到审慎义务。当前,金融机构对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审查主要是书面审查,加之金融机构出于商业经营和竞争的压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为有效遏制买卖居民身份证的下游犯罪,金融机构除了提高审查意识外,更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审查措施,切断此类犯罪的链条。

此类犯罪依托网络技术的发展,将网络作为一个主要的犯罪媒介,有的犯罪分子将身份证照成照片放在QQ空间中供买家挑选,并通过淘宝交易,犯罪呈现出扩大化、快捷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也给打击处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因此加强网络监管刻不容缓,一方面需要网络企业的自律;另一方面加强网络法律法规的制定,以监督网络企业的经营行为

(三)立法、司法保护的加强。

公安部自2012年起至今已开展了多次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动,破获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电信诈骗、非法调查等犯罪案件上万起,再次打击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有效遏制了此类犯罪的蔓延势头。同样,减少买卖居民身份证犯罪及其下游犯罪同样需要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呼声也是越来越高。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买卖身份证件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无疑是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道路上迈出的一大步。只有制定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才能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作者:齐伟 来源: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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