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

内容提要:文章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特点、存在的原因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预防和整治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一、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权利,造成他方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伤害的强暴行为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

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

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

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

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1.施暴者多为丈夫

家庭暴力行为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杀夫的现象,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则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

根据有关部门统计,90%以上的家庭暴力施暴者丈夫

宁夏1998~1999年发生的几起恶性家庭暴力犯罪案件,都是丈夫用残忍的手段剥夺了妻子的生命。

在知识分子聚集的高等院校内存在的家庭暴力,也都是丈夫对妻子施以暴力行为

2.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

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3.施暴手段具有残忍的一面。

长沙市因离婚而引起的“高楼抛弃”和宁夏1998~1999年发生的几起家庭暴力案件就是典型的例证。

受害人李淑琴被擀面杖数十次打击身体致命部位而死亡;受害人段淑琴身上被浇上汽油后烧死;受害人张惠玲因全身多处被刀刺伤,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受害人王桂英被丈夫扼颈致死;受害人×××被丈夫杀害并分尸扔到黄河。

三、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探析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观念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笔者认为,除了观念落后和婚姻主体的经济地位不平等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外,其内在原因有:1.社会转型阶段的各种思潮程度不同地波及到婚姻家庭生活,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家庭暴力

一些人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对婚姻家庭毫无责任感,使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2.婚姻质量低,夫妻之间相互的调适能力差。

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型婚姻、维持型婚姻等较为常见。

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又不能共同努力建立感情,这不仅使婚姻当事人无力使其婚姻健康发展,妥善地解决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而且面对事实上的死亡婚姻也不能采取理智的态度,夫妻双方的思维定式和意识惯性使之对解决这类婚姻问题时多表现为感情冲动而缺乏应有的理性认识和法律意识。

因此,在矛盾激化时,双方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极端的态度和方式来对待对方,导致暴力行为发生和升级。

3.社会控制乏力。

有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之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四、预防和整治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世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拥有固有的生命权。

这一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第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侮人格的待遇。

”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将反对家庭暴力问题列为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在我国,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近年来,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

二是各级党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是上海、北京等地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开辟了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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