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协议范本

公司安全生产协议范本

编 号:

甲 方(委托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电 话:

地 址:

乙 方(受托方):深圳市————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电 话:

地 址:

根据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及《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为全面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更好地保护甲、乙双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在安全生产方面约定的具体补充。

第一条 关于消防安全

(一)、甲方车间安全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并且在上班时间内打开安全门;严禁占用园区消防通道和公共区通道。

(二)、甲方车间应设置明显的和足够数量的安全通道标识牌、应急灯、安全出口提示灯及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设置的其他安全设施等,并且定期检修更换。

(三)、甲方车间的灭火器(4Kg干粉)应按50M2/个进行配备并合理摆放,周围禁止堆放其他物品并且需要定期保养检修或更换(干粉灭火器出厂日期有效期2年,干粉灭火器充装有效期为1年,否则需要更换)。同时配备熟悉灭火器使用方法的人员并对生产人员进行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

(四)、甲方车间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适当增加灭火器数量,并悬挂严禁烟火警示牌。

(五)、甲方应根据生产环境配备相应规格的灭火器(如:车间使用发电机所配备的干粉灭火器不得小于25Kg)。

(六)、甲方人员不得私自动用消防栓。消防栓周围不能堆放其它物品。消防栓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

(七)、甲方烘烤箱周围严禁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并且需要安装防爆灯等设备。

(八)、 甲方有机涂层车间必须安装防爆灯等设备(如丝印,盖油,喷力架车间等)。

(九)、甲方仓库必须安装防爆灯,物品必须分类摆放,有明显的标示牌。

(十)、甲方电气设备、开关、插座等不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面,配电设施下方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十一)、甲方车间使用的发电机房应当定期清理杂物及污垢,保持发电机房的清洁。发电机房应当配备安全警示牌、消防器材。

(十二)、甲方使用发电电源与市电转换应安装防倒送电转换开关。

(十三)、甲方车间的电源线和开关的额定功率应当与所使用的功率相匹配。

(十四)、甲方车间的电气设备和电源线路必须有持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检修维护和安装操作。

(十五)、甲方车间的单相电源开关应将火线与零线同时控制,严禁仅控制零线。

(十六)、甲方安装的电源线路中严禁有T字型交叉接头。

(十七)、甲方车间的电气设备上方及旁边严禁堆放杂物。

(十八)、甲方车间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和超出用电负荷。

(十九)、甲方车间使用临时电源,必须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电源应当使用国标、功率匹配的电缆线并安装漏电开关。临时电源最长使用期限为一个星期,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拆除。临时电源使用完毕后,由甲方在乙方的监督下恢复电源线路原状。

(二十)、甲方车间的水镀房必须安装符合用电安全标记漏电开关,并且两周检查一次开关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立即更换。

(二十一)、甲方车间严禁使用花线,铺设电线必须套管,不得将电线裸露在外。

(二十二)、甲方车间的开关不得无盖或固定不牢。用电设备必须安全接地。

(二十三)、甲方车间的配电箱及用电设备必须配备安全警示牌。

(二十四)、甲方车间电镀缸液位控制器应经常检修,保证其正常工作,严防液位控制器工作失常,液位下降,加热器干烧,发生火灾。

(二十五)、甲方车间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焊工、涂层烘干室操作工等),必须取得相关的特种作业上岗资格证书。

(二十六)、甲方车间动用明火或进行电、气焊接,必须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要有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七)、甲方应当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积极组织或配合消防演习;经常提醒所属人员知晓火灾逃生路线和逃生方法。

第二条 关于生产环境。

(一)甲方车间增加设备或更换设备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公司,并注明设备名称、功率、用途,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完毕经安全生产部门及乙方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二)、甲方车间增加用电负荷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公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甲方车间需要改建,应当出具施工方案及设计图纸,并注明用途,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公司,上报消防及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经消防及安全监察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四)、甲方人员不得在车间内做饭、住宿、吸烟、打闹嬉戏、进食、饮水等。

(五)、甲方车间内不得安放饮水机。在车间门外安放饮水机必须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且有监控监视。

(六)、甲方应保持车间内整洁卫生,及时清理车间内的杂物,严禁乱摆乱放。

(七)、甲方车间应保持通风良好,如果排风换气不畅,应及时增加相关设备。

(八)、甲方生产中产生粉尘较大的场所,应当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设备,统一收集处理,且安排专人负责打扫清理,并经常保持干净整洁。

(九)、甲方车间相关生产、储存设备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护装置。

(十)、甲方车间电镀危险化学品使用区的地面应当做好防腐防渗漏,如有腐蚀渗漏损坏应及时停产修复或改造。

第三条 关于环境保护。

(一)、甲方车间的工业废水必须按规定分类排放,并且必须排放到指定的废水处理池内。

(二)、甲方车间生产废气必须经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高空排放。

(三)、甲方车间的废水管道如出现渗水、断裂等情况,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维修处理。

(四)、甲方车间电镀缸废液(母液),严禁直接排放到废水处理池内,须回收后单独进行处理。

(五)、甲方车间的含氰废液必须经过破氰处理后,方可排向废水处理池处理。

(六)、甲方车间电镀废金水不得擅自外卖,只能向有资质的废金水处理单位出售。

(七)、甲方车间应做好清洁生产,规范电镀操作规程,尽量减少生产时带出镀液,腐蚀地面。

(八)、甲方车间生产用的水管不能直接插入水中,应该离开水面以防止倒吸。

(九)、甲方车间的排污口必须安装地漏与防护网,以防止管道堵塞。如果由于地漏网安装

不合格或者地漏网损坏等原因导致管网堵塞的应立即停产检修。

(十)、甲方如需要改变生产工艺、流程或原材料、辅料,超出排污量及排污水含既定成分、浓度标准等,都应书面报告园区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关于剧毒危险化学品

(一)、甲方车间从事剧毒危险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甲方车间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公司统一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企业购买,严禁车间、个人私自购买使用

(三)、甲方车间含氰容器(电镀缸、清洗槽等)必须加盖并双人双锁,安装电子监控及悬挂专用标志牌。

(四)、甲方车间严禁存放剧毒品。剧毒必须在专人的监控下添加、使用严禁私自添加、提取剧毒缸物料。

(五)、甲方车间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和使用必须对容器进行检查且定点存放,严禁乱摆乱放。

(六)、甲方车间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存放。其存放量不得超过当天的实际使用量,如果超过应退回专用仓库存放。

(七)、甲方车间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及设备必须悬挂安全警示牌。

(八)、车间废弃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及其容器应该由专人统一回收并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对属于政府专控废物(蚀刻液、含金废水、电镀污泥、剧毒物品包装物及容器等)必须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收购,严禁私自出售。

(九)、甲方车间操作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其中高危工种(如:电镀、丝印、喷油、三氯乙烯操作人员等),必须佩带防毒面具,而钻孔、打磨等粉尘较多的应该佩带防尘口罩。

(十)、甲方车间严禁危险化学品存储区内,堆放可然废弃物品。

(十一)、甲方车间不得擅自处理废弃危险化学物品,严禁危险化学物品及危险化学液随意排放到地面、地下管道、厕所及任何水源,防止污染环境及发生以外事故。甲方不得将从乙方领取的剧毒危险化学品私自出售、转让、赠予、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十二)、甲方车间使用易燃、易爆气体,必须按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及设置安全标志,气瓶气罐必须定期检测维护、远离火源。

(十三)、甲方车间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在出库运输过程中泄漏,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保护泄漏现场,严重的应及时上报公司有关负责人。

第五条 关于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巡查员的职责范围。

一、乙方派遣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的职责范围。

(一)、监督检查甲方车间含氰液体容器(电镀缸、清洗槽)加盖加锁情况,并按双人双锁规定,掌控一把锁的钥匙,另一把锁的钥匙由甲方车间安全管理员掌控。开启和锁闭容器时,必须两人同时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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