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需褊躁] 褊躁

读罢吴小如等先生《一本不值得推荐的书》(见《读书》一九九七年第一期),感到多少有些震惊。

当然,它指出拙书《明小品三百篇》的若干注释不妥,有些话的确有理,值得参考,我并不惊,且应鸣谢。

我震惊于它的,是它对笔者及拙书毫无商讨余地的“骂杀”,无任何限定地说什么“不识字”,“无知”,缺乏“起码常识”,“连对一般古汉语词汇的涵义也不甚理解”,语法错误,“凭着感觉走”,等等,甚至公然宣判拙书是“坏书典型”,太过分了。

(1)让我们先看列于首例的关于笔者“不识字”的证据:“本书第10至11页选有唐寅的《孟蜀宫妓图题辞》,这是从唐寅所绘图上的手迹选录的。

唐寅写的是行书,把‘裹小巾’的‘裹’字写成了‘果’字在上、‘衣’字在下的变体,选评者不识,硬把它读作‘’字。

按,‘茕’字在《说文》中作‘惊视’解,音‘茕’,其后引申义亦与‘茕’通,无‘披’的意思。

选注者先误识其字,又捏造字义,注为‘披着精制的头巾’。

这纯属望文生义,凭空臆造。

”   这一批评根本不能成立。

第一,说我照唐的手迹选录并误读,纯属主观想象。

事实上,我是从有关书中选录的。

原书为“”,非我“不识字”而误读。

何况,在较草的行书中,“”与“裹”字有时颇难分清,解其为“”似较符合唐氏风格,故我选用之书是对的。

吴文不知此情,也不知此处二字含义颇近,可此可彼(见后述),硬要依此判我“不识字”,难以服人。

第二,吴文对“茕”字的解释也不对。

在《说文》中,“”是“”字之简写(又可参见《中华大字典》,中华书局一九七八年影印版第1572页);而后者意指“惊视”,也指“复反”(同上第1577页。

显然,“环”字字义与后一义相关)。

我据后一义引申其为“披”,不是捏造,也无大错。

吴文错误地仅把“”与“茕”等同,复不知在《说文》段注中,“茕”字也有后一义(同上第930页),显系“只识半个字”,功夫并不过硬(不过远不是“不识字”)。

以此功夫,竟对别人口大气粗,何可服人?!   (2)吴文实际一再以注出所有典故要求拙注,并把不注而简释者,例如,把“干城”释为“将领”,把“霜露”释为“短暂易逝的东西,这里指岁月”,一概说成我“或不知其为有出典,或妄从字面加以曲解”,是“凭着感觉走”,等等,也不对。

因为,我国并无任何规范要求古诗文注本必须注出全部典故,注者有权根据读者对象和书的旨趣不注某些典故,其中包括研究哲学的人搞出的评注往往不同于整理古籍者,后者无权以自己的模式苛求前者。

当然,在此前提下,哪些是典应注,哪些可不注,哪些似有典而非典,见仁见智,尚可讨论,但批评者既无权要求全注,也不能把简释无大错者一概否定,更不能自任是典非典问题最高裁判,把所有未注均无据地看成注者“无知”,甚至刻意嘲讽。

例如,在拙书稿中,“干城”典故已注,后缩删。

根据上下文,把捍卫公侯的勇士具体简释为“将领”,亦无大错。

说笔者根本不知“干城”之典,纯系想当然;责简释“与本训不合”,是妄加“曲解”,也错。

请问,哪里规定,古诗文注本必须处处注出“本训”?何人证明,一切引申均是曲解?又例如,吴文已引述“霜露既降,君子履之,必有凄怆之心,非其寒之谓也”。

拙书释“霜露”为“岁月”,与吴文说“怆然霜露”有“感时伤故之义”,大体一致,但吴文又竟然硬说拙释是“凭着感觉走”,这不是“硬找茬”,又是什么呢?   (3)“选评者既然缺乏读古书的起码常识,则标点和语法上的误用和误释,当然就更加屡见不鲜了”,例之一是拙书“第16至17页选有何景明的《郑子擢郎中序》,篇末云‘古之执权利者,桑弘羊败于害,刘晏败于专。

不害不专,用之为径(原文如此,疑当作‘唯经’),使上不缺;行之唯通,使下不病――在子也夫,在子也夫!’‘用之唯经,使上不缺’与‘行之唯通,使下不病’乃对文,故中间应用分号(;)断开。

选评者却在‘为径(唯经)’和‘唯通’的后面各置一分号,把‘使下不病’一句单独甩在后面,成为一个孤零零的句子,显然是错的。

”这一批评颇武断。

其一,和许多古文断句之争一样,吴文拙书之标点,理解的侧重点不同,但皆可讲通。

不过,吴文所断分号前后似不相对相称,拙书也并未让“使下不病”成为一个孤零的句子,因为它把“使下不病”与“在于也夫”紧紧相连,并非完全讲不通,而且也使“上下”形成对文,符合其间应用分号断开之要求。

定其必为错,理由不足。

其二,刘世德先生《明代散文选注》的同一文有关断句,未用一个分号,我看也可讲通,当然其侧重又有自己特点(上海古籍出版社一九八○年版第69页和72页)。

如果刘书此断可以自立,那么,吴文所谓必用分号以及“一个孤零零的句子”之类说法,显然也只能是一家之言,不能自视真理化身。

其三,改“为径”为“唯经”,似无太大必要。

“径”示路,转义为“常法”,比“唯经”似能更准确地达意,何必无据乱疑原文?更何况,按吴文标点,“经”与“通”也并不严格对应,改之无充足理由。

(4)作为对拙书语法错误的举证,吴文写道:“本书第31页所选归有光《畏垒亭记》,有一段全引《庄子・庚桑楚》原文,其中‘其臣之画然知者去之,其妾之挈然仁者远之’两句,‘去之’和‘远之’主语应为庚桑楚,而非‘其臣’和‘其妾’;选评者说自己是学哲学的,却连《庄子》也未读懂,真是匪夷所思了。

”这些批评也以一家之见为据,且对拙书未细读,难以成立。

首先,我国历来对《庄子》有关原文就存在不同理解,至今依旧如此。

例如,李申先生《白话庄子》,有关句子主语便是“其臣”和“其妾”(《白话老子庄子列子》,岳麓书社一九九○年版第178页);而张耿光先生《庄子全译》则似于吴文理解(贵州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一年版第407页)。

虽然二者有异,但不妨共存。

吴文把另一理解斥为“未读懂”《庄子),“匪夷所思”,至少不符合学术民主和百家争鸣。

其次,拙书《后记》实已示明目前笔者供职于哲学研究单位,从事哲学研究工作,弄明人小品是从属于笔者感兴趣且争议颇大的人道主义与人权问题研究(笔者为此吃了不少苦)的,旨趣与一般古籍整理不全同。

令人不解的是,吴文不理此意,竟写出“选评者说自己是学哲学的”话,与笔者所说及履历明显不符,至少是表现着粗心或想当然。

其三,众所周知,当代中国哲学专业与必须完全读懂《庄子》之间,联系也一般不甚紧密。

它不是旧时“国学”,只有其中的中国哲学史学科等才有紧密关联。

吴先生似乎不明此学术格局,视中国当代哲学为国学,在学哲学与完全读懂《庄子》之间划等号,认为不如此,便是“匪夷所思”,确实旧得可以。

再看吴文拙书题旨的否定,也似不知有接受美学之类,知识至少落后数十年。

其实,以上分歧,主要不是语法对错。

提起真正的语法错缺,倒是只有两三千字的吴文才颇为集中,出我预料。

试举两例:(A)“就是这样一本书,最近在一家报纸的图书推荐专栏内还大加揄扬称赞,这就更有必要……。

”照本意,“还”字后须加“被”字才对,否则是明显病句。

顺便说一下,如真有报刊“捧杀”拙书,也确不必要。

(B)“本书第10至11页选有唐寅的《孟蜀宫妓图题辞》,这是从唐寅所绘图上的手迹选录的”,也多缺漏。

首先,用“选录”说明主语“选有”一句,不当。

其次,“这”字应删。

第三,所谓从唐图手迹选录”云云,词不达意。

图上题辞手迹只此一段,用“照录”为妥。

第四,后一“唐寅”也应改为代词,等等。

借用吴文中的话说,“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当然,我说吴文硬伤不少,也只是一家言。

(5)吴文还把一些不属文学史常识的东西硬宣布为“常识”,并由此苛责我无常识,也难服人。

限于篇幅,此不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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