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经济犯罪处罚中的资格刑制度

论文关键词:经济犯罪资格刑罚化   论文摘要:我国刑法规定资格刑存在很多缺陷,除了规定某种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资格刑基本上与经济犯罪无缘,由于对经济犯罪的惩治缺乏针对性,因而不能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

完善我国经济犯罪处罚中的资格刑制度,可以将我国刑事法律经济犯罪某种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规定进行刑罚化,借鉴外国刑事法律资格刑的立法经验。

本文拟从我国刑法关于资格刑的立法现状入手,吸收目前有关的学术研究成果,借鉴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经济犯罪处罚中的资格刑制度的设计构想。

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犯罪一直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刑事立法是防治经济犯罪的对策之一。

但是我国刑事立法除了规定某种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资格刑基本上与经济犯罪无缘。

为了有效遏制经济犯罪,亟需完善我国经济犯罪处罚中的资格刑制度。

一、我国资格刑立法现状      在我国刑法中,资格刑主要是指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就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所剥夺的是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而且,这种资格刑的适用对象有两个方面:一是附加适用的对象只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采取暴力方法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独立适用的对象只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这四类罪中所规定的某些犯罪分子

刑法所规定经济犯罪各章中,根本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

[1]   我国现行刑法中这种资格刑的设置,对于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等政治方面的犯罪无疑是必要的,但却不能适应抗制经济犯罪的需要。

其一,这种资格刑的设置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并不是从剥夺经济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资格与能力考虑的;其二,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中,只有后两项对取缔经济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与资格,具有一定的意义。

但仅仅靠这两项又不足以剥夺罪犯继续犯罪的能力与资格;其三,剥夺政治权利所涉及的四项内容是合并适用的,不能分开适用,就有可能出现“刑罚过剩”的情况。

并且,对于经济犯罪,仅有适用后两项才有意义,适用前两项则不能罚当其罪。

[2]现行资格刑的刑法规定方式的缺陷及其非科学性是显而易见的,亟待完善。

二、非刑事法律规定刑罚化:完善我国经济犯罪处罚中的资格刑制度设计之一      我国刑事法律经济犯罪某种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规定很不完善,缺陷颇多,但我们可以借鉴非刑事法律对限制或剥夺经济犯罪分子担任某种职务及从事某种职业资格的零星规定

如果将这些规定进行刑罚化,可以为完善我国资格刑起一定作用,所以有必要先将我国刑事法律经济犯罪某种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规定作简单的梳理,再分析对其刑罚化的原因。

1.《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会计法》第40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除了以上专门就经济犯罪作出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某种资格的法律规定外,还有一些法律对所有犯罪作出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某种资格规定,当然也包括经济犯罪

例如,《律师法》第9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第45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拍卖法》第15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等等。

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内容上,有剥夺担任一定职务的资格,如《公司法》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规定,也有剥夺从事一定职业的资格,如《会计法》对会计从业资格剥夺等;在期限上,有终身剥夺,如《会计法》对会计从业资格剥夺,《拍卖法》对拍卖师资格剥夺等,也有定期剥夺,如《公司法》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规定等。

我国刑事法律经济犯罪某种资格的限制或剥夺,从某种角度讲,这也是一种资格罚,但这种资格罚因没上升到刑罚的高度,缺乏较强的威慑力。

且非刑事法律的这种规定否真正能得到执行,尚值得怀疑。

因为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人员的任职或从业资格时,不一定作详细的调查,一般情况下,在申请时,都是申请人自己填写“是否曾经犯罪”或者“因犯何罪受过何刑事处罚”,当然申请人是不会填写自己曾实施过经济犯罪的。

因而,非刑事法律的上述规定就如一纸空文,对遏制经济犯罪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如果将这些规定刑罚化,由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人作出限制或剥夺其某方面资格的裁判,再将该裁判送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监督执行,这在程序上能保障收到更好的效果。

三、借鉴各国刑法典规定资格刑种类:完善我国经济犯罪处罚中的资格刑制度设计之二      完善我国资格刑,可以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

从世界各国刑法典的规定来看,资格刑的主要类型有以下这样一些:[3]   1.剥夺一定的权利。

有属于政治方面的,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属于经济方面的,如获得薪水、年金及津贴;有属于民事方面的,如亲权;有属于人格方面的,如荣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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