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挖地下室,犯了什么法

近日,北京市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业主私挖地下室,致路面突然坍塌,并导致相邻的4间民房也发生垮塌。

该院业主李宝俊系徐州市人大代表、海荧集团董事长,引发网络热议。

不少博友表示,对此事件可从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等多个角度进行解读。

毕业论文网 /2/view—12145483.htm  对在繁华都市私挖地下室行为的刑法分析   独醒斋主人   首先,要准确给事件行为人的行为定性,前提是要明确: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的所有权已经不存在了,现在的所有权是受到各种限制的所有权

行使所有权不能妨害公民个人和公共利益是其应有之义。

行使所有权权能不能成为繁华都市私挖地下室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

其次,在繁华都市行为私挖地下室行为有可能危害了公共安全。

这些行为均发生在人口密集的繁华都市,该行为可能对周围楼群以及附近道路的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巨大威胁。

再次,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假如行为人的行为足以使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则可以适用刑法第117、119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最后,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这里有个问题,就是分清私挖行为管理人私自而为,还是与房主二人共谋所为。

还有一种情况是房主管理人谎称挖地下室已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假如是房屋管理人或使用人私自行为,那么,刑事责任也要由房屋的管理人或使用人个人承担。

假如是管理人、使用人与所有人二人合意共谋而为,则由二人共同担责。

假如管理使用人受了房主蒙蔽,那么,实际情况就是该房主管理使用人之手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管理使用人只是个工具,房主承担间接正犯的责任。

管理责任不应该纸面化   CCTV—文化大视野栏目   其实,这样的事故本不该发生,因为该地段属于北京旧城二类保护房屋,翻盖和修复必须在相关部门规划局的审批下进行。

应当说,这样的规定已很严格,房主去年也受到过处罚,并表示改正。

这对于相关管理部门来说,似乎该做的都做了,该罚的也罚了,已尽管理之责。

然而,这正是问题所在。

相关部门既然已知房主私挖地下室之事,且能看出施工状态的大致走向,因此判断房主是否改正并不是难事,只需不间断地到93号院查看即可。

相关部门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将曾经对房主的处罚当成全部工作的句号,以为从此万事大吉。

这显然是管理部门将工作纸面化、台账化当成职责目标,将现实的一切都人为地完结于纸面台账记录上。

然而,所有的工作效能最终都要体现于实际效果。

管理部门工作台账化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上级对下属部门的考核总是围着台账转,跟着文件走。

若非此次事故发生,相关管理部门就会是形势大好,因为纸面台账齐全详细,谁都挑不出问题。

相关管理部门工作本应厉行“首问首接制”,即第一个接到某项工作的人或部门,必须负责到底,除非有合理合法的转交。

然而,从93院事故来看,相关部门连起码的回访检查都没有进行,这其实是一个残缺不全的工作流程。

尤其据报道,多名居民反映,在93号施工过程中曾多次打过城管热线举报,但一直没有反应。

此事值得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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