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质管理规定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59 《建筑业企业质管理规定》已006年月30日建设部次常会议讨论通现予发布007年9月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总则 条 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定。
二条 华人民共和国境申请建筑业企业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质监督管理适用规定。
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企业。
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建筑工 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质审合格取得方可质许可围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国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质管理工作。
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行政区域建筑业企业质统监督管理。
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区域相关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质管理工作。
二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五条 建筑业企业质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分包三序列。
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质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各专业工程全部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质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质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专业工程全部 行施工也可以将劳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质劳分包企业。
取得劳分包质企业(以下简称劳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劳作业。
七条 施工总承包质、专业承包质、劳分包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分别划分若干质类别。
各质类别按照规定条件划分若干质等级。
八条 和各类别等级质企业承担工程具体围由国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国院有关部门制定。
三质许可 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质许可由国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质、级质; (二)国院国有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层级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质、三级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专业承包序列级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专业承包序列级、二级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质。
申请前款所列质应当向企业工商册所地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国院国有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层级企业应当由国院国有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向国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日起0日初审完毕并将初审见和申请材报国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日起60日完成审公示审见公示0日。
其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质由国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院有关部门审核国院有关部门0日审核完毕并将审核见送国院建设主管部门。
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质许可由企业工商册所地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质(不含国院国有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层级企业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级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专业承包序列级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质)。
前款规定建筑业企业质许可实施程序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定日起30日将准予质许可定报国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质许可由企业工商册所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质(不含国院国有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层级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质; (三)劳分包序列质; (四)气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质。
前款规定建筑业企业质许可实施程序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册所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定日起30日将准予质许可定通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院建设主 管部门备案。
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质证分正和副正份副若干份由国院建设主管部门统印制正、副具备等法律效力。
质证有效期5年。
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质应当选择等级高项质企业主项质。
十四条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质应当提交以下材 ()建筑业企业质申请表及相应电子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 (三)企业程; (四)企业责人和技术、财责人身份证明、职称证、任职件及相关质标准要提供材; (五)建筑业企业质申请表所列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册执业证; (六)建筑业企业质标准要非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质标准要企业必须具备特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质标准要企业设备、厂房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 (十)质标准要其他有关材。
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 ()规定十四条()、(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 (二)企业原质证副复印件; (三)企业年财、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 (五)满足质标准要企业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
十六条 质有效期届满企业要延续质证有效期应当质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质延续手续。
对质有效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技术标准信用档案无不良行记 录且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质标准要企业质许可机关有效期延续5年。
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质证有效期名称、地、册、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30日办理质证变更手续。
由国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质证涉及企业名称变更应当向企业工商册所地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日起日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报国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院建设主管部门日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质证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册所地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办理。
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日起日办理变更手续并办理质证变更手续5日将变更结报国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质证变更办理变更手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质变更情况告知级有关部门。
十八条 申请质证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 ()质证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质证正、副原件; (四)与质变更事项有关证明材。
企业改制除提供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会批准定、企业职工代表会改制重组议。
十九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质等级按照低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质企业首次申请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质可以将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作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质等级高不超其现有工程设计质等级。
二十条 企业合并合并存续或者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较高质等级但应当合相应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分立企业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质条件按照规定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改制不再合质标准应按其实际达到质标准及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质条件不发生变化按规定十八条办理。
二十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质企业申请质升级、质增项申请日起前年有下列情形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超越企业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人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相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标; (三)取得施工许可证擅施工; (四)将承包工程包或违法分包; (五)违反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发生较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般生产安全事故; (七)恶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 (九)按照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持证上岗技术工种作业人员取得证上岗情节严重; (十)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或拖延履行保修义造成严重; (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让建筑业企业质证;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
二十二条 企业领取新建筑业企业质证应当将原质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销。
企业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质证应当持质证增补申请等材向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四监督管理 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质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质管理工作监督检及纠正质管理违法行。
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被检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质证、册执业人员册执业证有关施工业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管理等企业部管理制件; (二)进入被检单位进行检相关;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有关规和标准行。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应当将监督检情况和处理结予以记录由监督检人员签归档。
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营活动不得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人对依法进行监督检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机关应当将监督检处理结向社会公布。
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违法行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或处理建议及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质许可机关。
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质不再合相应质条件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质。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质企业可以申请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 质标准重新核定质。
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质 ()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质许可;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质许可;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质许可; (四)对不合许可条件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质许可; (五)依法可以撤销质证其他情形。
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销建筑业企业质并公告其质证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将质证交回质许可机关 ()质证有效期届满依法申请延续;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 (三)建筑业企业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质其他情形。
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质被撤回、撤销和销情况告知级有关部门。
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履约等情况。
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不良行记入其信用档案。
五法律责任 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申请建筑业企业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年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质。
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质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 企业质。
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规定二十条行《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作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按照规定及办理质证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可处以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按照规定要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可处以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合条件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质许可; (二)对合条件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质许可或者不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许可定; (三)对合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法定期限初审完毕; (四)利用职上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
六附则 三十九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质证企业可以从事质许可围相应等级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与管理。
四十条 规定007年9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