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传统法律 儒家化 礼与法      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1.引礼入法

所谓“礼”。

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

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

2.礼法融合。

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重。

到曹魏后期,人们己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

由此可见,此时,礼刑已被人并提。

3.礼法合一。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期。

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蔚为大观。

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

透过唐律可以发现礼与法的内在联系,可以体验礼是怎样溶化于法的,可以印证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二者互补而不可分的关系。

正如《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

引礼入法”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   “于礼以为出入”是成熟的唐律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具有以下的特点,也就是以儒家封建伦常道德观念,作为唐律的思想基础。

封建的“礼”和“法”,紧紧揉合在一起,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以法的强制力来推行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

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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