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问题的两重性:客观性与主观性

摘要:人权问题具有两重性,即客观性主观性

人权问题客观性是指人权现象客观性人权问题主观性是指人权意识主观性

人权现象人权意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人权意识人权现象意识领域中的映像。

人权现象具有客观性,但有些人权现象具有主观性人权意识具有主观性,但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人权人权概念是人权现象人权意识中的核心问题,二者辩证统一。

唯物辩证法是对人权现象人权意识进行法哲学分析的基本方法。

关键词:人权问题,客观性,主观性,法哲学  人权问题具有两重性,即客观性主观性

人权问题客观性是指人权现象客观性人权问题主观性是指人权意识主观性

由于学者们对人权问题客观性人权问题主观性认识存在很大的差异,致使当前的人权问题研究存在不少困惑,且这种困惑已经直接影响到人权的制度化建设。

因此,本文对人权问题客观性人权问题主观性及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研究,希望对人权基础理论构建有所裨益。

一  在人权现象人权意识中,人权现象是否客观存在人权法哲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人权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

人权现象涉及到人、人权人权法等诸种现象,是这些现象的统称。

客观存在,是人权现象的一个关键因素,离开了人则人权现象不复存在。

目前,人权现象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不在于人的客观性,主要在于对人权人权法的客观性认识不足,尤其是对人权客观性理解存在巨大差异。

如有学者认为他是把“人权作为概念而不是作为现象和事实来研究”、“人权是一个以人作为人道主体的主体性概念”。

[1];从存在与意识的角度来讲,该种表述是将人权视为意识范畴的,而非将人权视为现象客观存在

[2];与此相反,有些学者认为人权客观存在的,是一种社会关系,如人权“不是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不是观念形态的东西,而是存在于种种现实的社会关系中。

”[3];在人权问题中对人权的不同理解直接导致了不同人权法哲学的形成。

因为人权究竟是精神对客观世界提出的要求,还是客观世界本身,不但会导致人们对人权的本质、人权意识的来源及人权的实现途径等问题产生不同的理解,同时也决定人权问题研究的认识论与方法论。

人权意识内涵广泛,主要是指人权的理论观念,包括人权理论、人权心理、人权情感、人权的感性认识等等。

[4];人权问题研究中的许多问题都属于人权意识的范畴。

如对人、人权人权法的探求及认识过程本身就是人权意识不断产生与发展的过程。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人的自我意识的加深,人权现象客观性才得以不断地被求证。

但当人们谈及人权问题的同时,又已经自觉或不自觉的将人权问题意识化,这使得对人权客观性的求证存在被意识化的潜在威胁。

因此,如何通过全面论述人权意识的内涵,认识、阐明人权现象客观存在,展现人权的固有品质,总是人权研究中必须谨慎对待的。

从法哲学的角度和意义上如何看“人权现象”与“人权意识”的性质及其关系,是法学界长期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

主要原因是长期以来哲学界对“社会存在”这一重要概念和范畴的内容作了不科学的界定,把它狭窄地理解为仅仅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整个社会的性质与发展变化的原理,同“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两个本应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混为一谈,就不仅在哲学界造成了混乱,而且也引起了法学界与其它社会科学界的混乱。

[5];我们应当注意到,人权意识并非来自所谓的经济基础或物质生活条件,而是人权现象

人权现象人权意识是存在与意识关系问题在现实社会中表现,它们之间是“第一性”与“第二性”、被反映与反映的关系。

人权现象决定人权意识人权意识又反作用于人权现象

人权现象的物质性,不是指人权存在对物质经济条件的绝对依赖,而在于它不以人权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

人权意识的内容来源于人权现象,是人权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映像。

人权现象以其内容的丰富性和广泛性,决定着人权意识的丰富性和复杂性。

人权现象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决定着人权意识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和演变。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有它自身的规律性,但一点也离不开人的自觉活动。

离开人类有目的的有意识的自觉活动,人类就无法生存,社会历史的发展就无从谈起。

因此人权现象不同于自然界的特点是它的自觉性、能动性,而这种“自觉性”、“能动性”并没有否定它自身的“客观性”,即它是独立于人权意识之外的一种客观存在,是人的人权意识认识和反映的客观对象。

人权现象具有客观性,但有些人权现象具有主观性

人权现象人权意识两大范畴,并不代表人权现象客观存在人权意识的主观存在的必然决裂。

两者呈现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

人权法,一方面反映了人权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客观性;另一方面又是一定人权意识的反映,具有主观性

人权法的客观性是法的客观性必然逻辑结论,因为任何法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客观存在的经济生活所决定的。

马克思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6];法要反映经济关系的要求,必然具有客观性,所以人权法作为法也具有客观性,即人权法是立法者对人权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

我们不能把人权法与人权法所保护的人权等同起来。

我们主张人权是客观的,但并不认为人权法是完全是客观的,即人权法可能反映人权的内在要求也可能违背人权的内在要求。

即使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目的进行立法,也不等于已对人权进行了完全立法。

立法者的人权意识对立法的影响是重大的,有什么样的人权意识就会有什么样的人权立法。

对于这一点,恩格斯在谈及意识的重要性时有过精辟的论述:“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

[7] 在此意义上,人权法本身就具有客观性主观性,它是衡量人权问题是否主客观相符的外在形式。

又如,人权意识具有主观性,但并非意味着人权意识就没有了客观性,因为人权意识的内容往往就是人权现象客观存在的反映,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必须注意的是,人权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

人权意识直接源于人权现象,是人权的内容、人权的形式和人权的内在联系在人们头脑中的映像。

这种映像可以是正确的、近似的,也可以是不正确的、扭曲的。

正是由于人权意识相对独立性的特点,以及由于从事理论研究的个体具有独立思维活动的特点,就容易导致一些人以为人权人权法等人权现象具有先验的性质,便产生人权问题上的唯心论和唯心史观。

二  人权人权概念分属于人权现象人权意识这两大范畴。

人权人权现象中的核心问题,对其它人权现象有重要影响;人权概念则是人权意识中的核心问题,影响其它人权意识的形成。

因此,人权人权概念在人权的法哲学研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同的人权法哲学往往就是从这里开始产生分歧的。

在西方传统学说当中,人权具有浓厚的道德意识评价成分。

如在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思想,洛克、卢梭等提出了自由、平等的概念,并把“自然权利”宣布为人权

如今西方的人权学说的道德化痕迹非常明显,克莱斯顿(M.Cranston)就认为“自然权利是一种道德权利而且仅仅是一种道德权利”[8];.米尔恩先生(A?J?M?Milne)也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而不是政治权利,并具体指出人权仅仅包括生命权、公平对待的公正权、获得帮助权、在不受专横干涉这一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权、诚实对待权、礼貌权以及儿童受照顾权。

[9];这种道德权利人权论对我国学者早期的人权研究影响很大。

我国也有不少学者认同此观念,如有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并不是法律权利,是指某种价值观念或道德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恶、是非、正义与否等等的观念、原则、规范。

人权就是人们从这些价值、道德观念出发而认为作为个人或群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应当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10];这可以说是我国学者对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的比较经典的表述,具有很深的西方人权学说的烙印。

再如有些学者认为“把人权理解为一种逻辑上先于法律的道德权利,是符合社会问题制度化的运动过程的。

”[11];我们认为,中外学者将人权视为道德权利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但“道德权利所张扬的意识内涵必然使得人们对人权现象人权意识难以区分。

人权究竟是不是道德权利,客观而论,我国学者(不管是否属于道德权利论者)对此问题实际上是持一种非常谨慎的态度。

如有学者认为“人权的产生是人们的权利要求和权利积累不断增长的结果。

这一增长取决于特定社会里的人的发展状况,而人的发展状况又取决于特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状况。

”[12];该观点认识到了“人”作为人权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离开“人”谈人权将是不可能的。

同时,该观点也揭示了人及人权的一个重要属性—社会性,表明人权具有深深的社会烙印,人权的发展也就离不开社会的发展。

因此,该种观点实际上是将人权当作的不断发展的社会事实来对待的,而非道德意识

然而提出该观点的学者早就指出“人权作为概念而不是作为现象和事实来研究”。

[13];这种前后存在差异的论述正是学者们研究人权问题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意识人权的发展与人、社会现实(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有某种联系;另一方面,却将人权作为意识范畴、精神及道德信仰的东西来研究。

这种人权问题研究的困惑实际上暗含着一种人权理想的信息:通过人权概念的物化价值重塑社会与国家秩序;通过人权精神号召人权的信仰者为维护人自身的权益而斗争。

人权精神的感召力确实有益于人们在反对权力滥用过程中争取到越来越多的权利,然而人权问题研究更需要追问的是人权理想、人权精神源于何方?坚持人权理想、人权精神的最终价值又是什么?要回答此问题,必须对人权现象人权意识进行深入地研究,尤其是人权人权概念的关系。

3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