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股权信托模式中MBO、ESOP的法律问题
摘要:近年来,信托业已成为与银行、保险、证券一样成为了现代金融体系构成之一。
目前,股权信托的应用越来越多,比如MBO、ESOP股权信托。
但是目前股权信托的理论和法律规定都还不够完善,股权信托在实践中的优势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究。
下载论文网 /3/view—4465424.htm 关键词:股权信托;MBO;ESOP;法律问题 一、股权信托的概念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该股权进行管理或处分,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受益人即委托人自身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
受益人取得收益的条件由委托人确定。
股权信托设立以后,股份作为信托财产将会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按照信托的目的,自主行使对股权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并且对于除信托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而言,受托人就是受托股份的所有者并有权以股东的身份对抗包括公司在内的第三人。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信托法律文件的颁布实施,各地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业,并按照规范的运作模式积极开展各种信托业务。
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我国信托业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股权信托作为一种投融资工具和股权管理机制,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被企业所应用,而且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二、 股权信托在MBO、ESOP应用中所体现的优势及问题所在 (一)、MBO股权信托优势及问题 管理层收购信托(MBO)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1.MBO股权信托的优势 第一,解决管理层收购主体人数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人数上的限制,必须在五十人以内。
如果管理层参与收购的股东人数很多,加之想参与收购的管理层人数也过多,由于人数上的局限将造成管理层收购无法顺利实现。
将股权信托运用到管理层收购是管理层把资金信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去完成最终的收购,因此无论管理层参与收购的人数有多少,都不会受到有限责任公司人数的限制。
管理层收购除了面临收购主体适格、人数限制外,资金的来源也是很重要的问题。
管理层可向银行贷款但作为个人往往不具有很大的信用额度,又没有可抵押的巨额固定资产,因此巨额融资来源很困难。
MBO股权信托是由信托公司对信托项目设计出一定数量的信托产品并由社会投资者进行购买。
信托公司可以将发行信托计划融到的资金贷给管理层,进而解决管理层融资难的问题。
第三,避免新设公司导致的双重征税。
为了解决管理层收购人数限制及转投资的限制,管理层会选择设立一家新的公司作为收购主体,但是设立新的公司会面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因而管理层就面临着双重征税的困境,就会降低管理层的收益。
2.MBO股权信托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MBO股权信托中的信息披露问题。
MBO股权信托具有天然的屏蔽效应,可以使管理层在收购中不暴露真实身份。
信托公司持有资金进行最终的收购活动成为形式上的收购人和公司的股东,真正的投资人管理层可以躲在幕后控制和操作,这对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今后的投资人来说都是显失公平的。
管理层收购完成后,公司的管理层拥有双重身份,作为公司股东的同时也担任着管理层的角色。
但是,成为股东的管理层同时与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利益也趋于一致,管理层更容易与第一大股东联合,滥用股权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便更容易出现。
MBO股权信托是以信托公司能够顺利的发行信托计划融资,将资金贷给管理层完成目标公司的收购。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没有雄厚的资本支持,信用程度低下。
信托公司对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除此之外信托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二)、员工持股信托 (ESOP)的优势及问题 员工持股信托是指企业员工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出资委托信托公司认购本公司股权或直接将员工已持有的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按员工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为了员工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股权的一种信托方式。
1.ESOP股权信托的优势 第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人数有五十人的限制,企业内部众多的员工将无法参加持股。
而信托设计则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无论员工的总数有多少,只要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持股就不会再出现人数过多的问题这和管理层收购中人数限制是类似的问题。
第二,由于员工人数众多,持股相对分散,对于员工股权形成具有影响力的表决意见很难。
加之员工自身的局限不可能都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信托公司统一行使股权将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能够将分散的员工股权集中起来行使,代表员工的利益形成有影响力的表决权。
第三,ESOP股权信托有助于解决对外融资,员工一般不会具有太多的资金,信托公司也可为员工持股解决资金难题。
第四,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股权信托的引入能够有效解决新设公司双重征税的困境,由信托公司统一持有和管理。
第五,员工持股后如果想转让股权、新的员工加入、老员工退出等都能够通过信托受益权的流通转让来完成。
2.ESOP股权信托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股权信托收益的税收管理。
纳税问题不是员工持股计划信托中才会遇到的问题,由于员工持股人数较多,在征税上也会麻烦一些。
股权信托出现较晚,配套的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尤其是信托收益如何纳税目前还没有看到有具体规定可以操作。
在实务操作中信托计划招股说明书也无确切的说明投资人究竟信托收益如何纳税。
征税的具体方案未解决,因此在征税办法出台之前国家将损失很多税收收益;或者存在不合理的征税让受益人多缴税,利益受到损失,这两种现象都是不利的。
在ESOP股权信托中,员工完成持股计划后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统一行使股权。
在股权信托给信托公司时是否需要登记,怎样登记等目前都还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一般凭借公司的登记而获取公司真正股东的信息,而股权信托在表面上看股权是属于信托公司的,但实质上委托人受益人都是公司持股的员工,因此也很有必要在股权信托变更登记时注明实际所有人。
在牵扯到第三人相关利益时,向其披露最终幕后的股东。
三、 完善MBO、ESOP股权信托建议 1.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健全法律法规 为了保证MBO、ESOP股权信托顺利良好的发展,必须加快我国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和员工持股计划虽然实践中很多,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MBO和ESOP有一些初步的法律依据,但是制度设计并不完善具体,不能很好的规范企业行为。
因此必须加快MBO、ESOP股权信托的立法进度,规范收购程序和行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除了法律规定的健全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如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等都是非常急需健全的法规。
2.做好MBO信托和ESOP信托的披露 我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对股权信托的信息披露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要求信托公司本身的信息披露。
在信托公司代为收购股权的情况下,是否披露实际委托人或收购人,是颇受争议的。
对可能涉及的项目公司资信变化、关系委托人资金安全的事项,相关法规并没有规定信托公司是否具有强制性履行信息披露或者告知义务。
在信托公司持有较高比例上市公司股票、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与其背后的委托人的委托关系的披露就显得十分重要。
3.完善股权登记的相关法律制度 股权信托登记应该在哪个行政部门办理,在现有的法律中还找不到具体依据。
所以,目前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与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关景欣.中国信托法律操作实务[J].法律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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