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自由大宪章》对国民权利的构建

摘要:《自由宪章》对国民权利作出了较为完整的构建

首先是人身权利,它规定自由人未经正当程序审判,皆不得被逮捕或遭受其他迫害。

这就为国民提供了强有力的人身保障。

其次是财产权利,《自由宪章》充分限制了国王滥用封君权力掠夺封臣财产的行为,并保护了国民的动产所有权。

再次是税收权利,其第14条款规定国王如欲开征新税,必须召开大会议以取得国民一致同意。

这促成了议会的形成。

经过长期斗争,议会取得了完整的税收权利

最后是参政权利,依据第14条款的规定骑士和市民取得了出席大会议的权利

几经反复,骑士和市民代表出席议会权利被巩固下来。

他们在14世纪组成了议会下院。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英国;《自由宪章》;国民权利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5-0221-03      1215年《自由宪章》对国民权利作了较为全面的构架,主要包括人身、财产、税收和选举四个方面。

它的实行,有力地限制了王权,保护了民权,从而成为英国宪政民主发展的新起点。

下面将从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税权和参政权利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国民的基本权利,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没有人身安全,其他问题无从谈起。

自由宪章》对国民的人身权利作了较为全面的构架。

首先,《自由宪章》第39条赋予英国国民最基本的人身保护。

规定:任何自由人未经其“同等人”合法裁决或依据国家法律进行审判,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或流放,或遭受其他形式的伤害。

第40条进一步补充说明:国王不得拒绝或延搁任何自由人享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另外,第21条还特别说明:伯爵和男爵,非经其“同等人”依法审判,不得处以罚金,而且须按犯罪程度相应科罚[1]。

下述三项条款进一步充实了国民的人身保护问题。

第24条规定国王的下属均不得受理有关王领的诉讼;第38条规定:今后,国王的下属在无可靠证据的前提下,不能单凭一己之言使任何人受到审判;第44条规定:今后不得以普通传票传唤居住在森林区以外之人到森林法庭受审,除非他是森林区案件的被告人或被告人的担保人[2]。

13世纪以后,国民在面临非法审判的危险时,就屡屡求助于《自由宪章》的保护。

例如:1236年,亨利三世将彻斯特伯爵约翰召至王庭受审,指控其非法剥夺臣属的继承权,约翰求助于《自由宪章》第39条款,声称应由其“同等人”依法审判[3]。

1341年,为清除异己,爱德华三世指控坎特伯雷大主教斯特拉福德(反对派首领)私吞国库现金,导致对法战争失利。

大主教坚决否认这一指控,声称依据《自由宪章》的规定,他只在议会接受其“同等人”的合法裁决。

双方针锋相对,导致了一次宪政危机。

议会辩论中,贵族纷纷声援大主教,迫使爱德华三世作出让步。

他承认《自由宪章》的规定应被遵守,任何自由人都应由其“同等人”依法审判[4]。

到了17世纪,国民在反对专制王权的斗争中,制定出一部法律来保护人身自由与安全。

查理一世债台高筑,遂依靠发行公债来解决问题,凡拒购公债者,即加以迫害。

1627年3月,五名骑士因拒购公债而被捕,他们援引《自由宪章》第39条,抗议国王不经过法庭审判就逮捕国民,赢得了国民的普遍支持,这就是著名的“五骑士事件”。

议会为抗议国王的暴行,以《自由宪章》为依据,在1628年制定了《权利请愿书》。

该文件援引历史指出:在爱德华三世统治的第25和第28年,议会两次立法重申《自由宪章》之精神不得违背,即任何人未经法律正当程序之审判,不论其身份与环境状况如何,均不得将其驱逐出国,或强使离开所居住之领地,亦不得予以逮捕、拘禁,或取消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存之权利

议会由此请求国王:未经议会批准,不得强迫任何人征收或交纳贡金、租税和贷款;更不应因任何人拒绝此项负担,而传唤其出庭,加以禁闭等伤害[5]。

查理一世迫于财政困难,不得不予以接受,但一年后又表示反悔,从而激化了与议会的矛盾,使得革命形势进一步向前发展。

1679年3月,针对国王任意捕人,不加审判随便关押的做法,以莎夫茨伯里伯爵为首的议会反对派,以《自由宪章》为历史依据,制定了《人身保护法》,并在议会中获得通过。

该法共有20条款,其主旨精神就是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监禁,不经出示法庭拘捕证不可被逮捕。

它对保护国民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使人民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对专制权力的恐惧,同时,反对派也不必害怕发表反对政府的言论而遭受迫害。

至此,英国国民终于享有了一部保护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法律。

二、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国民最为重要的权利

自由宪章》为限制王权对国民财产权利的侵犯,作了充分的保护性规定,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类。

限制国王滥施封君权力进行经济攫取的行为。

首先是封地继承金,《自由宪章》第2条规定:如果国王的伯爵、男爵或其他直属封臣去世时,其继承人已经成年,那么只需根据旧时数额交纳继承金,便可享有地产,即伯爵继承人只需交纳100英镑便可享有整个伯爵领地,男爵继承人只需交纳100英镑便可享有整个男爵领地,骑士继承人至多交纳100先令便可享有一块完整的骑士领地;而且根据习惯,所执封地面积越小,则所交继承金额越少。

第3条则规定:如果上述继承人是受监护的未成年人,那么在其成年之后将可享有地产,且无需交纳继承金[6]。

自由宪章》也对国王的监护权力作了限制。

第4条规定国王作为监护人,除从土地上取得合理的收益,征收合理的税金及征发合理的劳役外,不得再耗费土地上的人力和物力;如果国王指定郡守或其他人士作为土地的监护人,他们将向国王负责监护土地上的收入,一旦他们所监护的财产受到破坏或浪费,国王将向他们收取赔偿金并另指定该封地上的两位守法和严谨人士作为监护人,他们将向国王国王指定的人士负责监护土地上的收入;如果国王将土地的监护权赐予或售予某人,他一旦使土地上的财产受到破坏或浪费,他就将失去监护权,监护权将转为该封地上的两位守法和严谨人士所有,其责任将如上所述。

第五条进一步规定国王或其代理人作为监护人,应从土地的收入中拨出款项用于房屋、园林、鱼塘、池塘、磨坊和其他土地附属物的修缮工作;当继承人成年时,应根据耕耘时节的需要,在土地收入能承受的限度下,配备犁和其他耕作用具,附于土地内一齐归还继承人[7]。

限制国王非法抢夺国民财产的行为。

自由宪章》第28条款规定国王的下属不得取走任何人的谷物或其他动产,除非当场交纳现金或卖主同意延期付款。

其第30和31条分别规定:除非取得所有人同意,国王的下属不得取走他们的马车以作运输之用;也不得取走他们的木材以供国王建筑城堡或其他工程之用[8]。

这三项条款说明,在国民的头脑中,视动产为私有财产的观念已是根深蒂固,未经所有人同意,其他人皆不得对其动产采取任何行为。

三、税权   税权是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民掌握税权对英国宪政民主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自由宪章》对国王以封君身份征收封建税的权力作了明确限定。

第12条款规定:今后除了传统的三项协助金外,如无全王国一致同意,国王不得再征收免役税和协助金,这三项协助金是指为国王赎身的费用,册封国王的长子为骑士的费用,国王的长女第一次出嫁之费用;而且它们只能按合理数额各征收一次。

伦敦城的协助金亦照同样规定处理。

第15条款进一步说明:除了传统的三项协助金,国王不得授权任何人向自由人征收协助金,而且这三项只能按合理数额各征收一次。

第14条款则规定:除了前面提到的三项税金以外,国王如欲征收其他协助金或免役税,必须取得全王国一致同意,即发出信件告知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和男爵,在信件发出之后40日到指定地点集会;另外,国王还应指派郡守召集其他的直属封臣参加并且将在信件上说明召开会议的目的。

召集之后,征税事务应在指定时间,依与会者之公意进行,不得以有人未与会为由阻挠公意之执行。

另外,第13条款则规定:伦敦城继续享有免除关税的权利

国王还将授予其他城市、自治市、城镇和港口应有的免除关税的权利

第25条款规定:除国王的直领庄园外,一切郡、百户区等皆照旧有规定纳税,不得有所增加[9]。

自由宪章》的上述规定尤其是第14条款,导致了税权归属的变化,促成了议会的产生,而议会的产生又使赋税制度不断完善。

税权包括制税、用税和审计权,在《自由宪章》颁行之后逐步得到完善。

1.制税权   在议会产生以前,国王征收赋税已形成征求贵族会议同意的原则。

自由宪章》第14条款特别强调了这一原则。

议会产生以后,依据《自由宪章》之精神,制税工作由国王议会共同进行,但议会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

为巩固这一权利议会迫使爱德华一世在1297年签署大宪章确认令。

其拉丁文本宣布:非经国内大主教、主教、其他高级教士、伯爵、男爵、骑士、市民和其他自由人同意,不征收任意税和协助金;若非所有者自愿,不对谷物、羊毛、皮革或其他物品征税[10]。

到了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1327―1377年),议会牢牢控制了制税权

1340年,议会宣布爱德华三世未经议会授权而征税是非法的,并再一次强调,未经在议会中的英王国之高级教士、伯爵、男爵、其他大人物以及下院议员之同意,国王不得征税。

[11]在议会的压力下,1362年,爱德华三世签署法令保证:今后没有议会同意,不征收羊毛补助金和其他赋税[12]。

至此,国王终于屈从于议会,承认它有决定征收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权力。

议会的制税工作具体包括税项立废和税额增减。

议会所立包括封建社会所有的重要项目。

直接税如动产税、人头税、教区税、户税、等级所得税等;间接税包括古关税、新关税、布税等。

其中,动产税早在12世纪已开征,但无定率。

1332年,议会确立其税率为城市十分之一,农村十五分之一,并决定以此作为直接税的基本项目[13]。

人头税、教区税、户税、等级所得税皆属议会在国家财政急需时临时立项征收,此后不久即废除。

在间接税中,古关税系由爱德华一世在1275年设立,后因议会反对而停征,代之以临时的吨税和磅税。

新关税设立于1302年,专征外商,后因国王企图使用于本国商人而被议会废除,后又为议会恢复。

呢绒税则由议会于1347年设立[14]。

税额增减也由议会决定,以动产税为例,由于城乡税率确定为十分之一和十五分之一,税收总额也就确定在38 000镑到39 000镑之间。

如确需增加,经议会批准可加征一半[15]。

2.用税权   它主要是指议会规定税款用途的权力。

在英国,税款主要用作战费,因此,议会的用税权主要就是规定国王将税款用作战费,以免挪作他用。

1348年,议会下院在批准国王连征3年十五分之一税时,特别强调此项税款只能用于同苏格兰的战争。

1353年,议会在批准另一项税收时,更是强调要完全用于战费。

到了1390年,议会批准每袋羊毛可征40先令出口税时,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其中的30先令须用作战费[16]。

在兰加斯特王朝时期,议会对税款的用途作了明确划分,基本控制了王室的财政收支。

一般来说,大项拨款用于保卫领土;吨税和磅税用于保卫领海;羊毛磅税和关税用于加来的军需。

王室消费主要依靠王领收入[17]。

3.审计权   审计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审核财政收支账目与实际数额是否一致。

审计机关除了监督财政机构和官员以外,还专门查阅王室账目。

查阅王室账目的目的在于防止国王国民缴纳的税款纳入王室私藏或挪作私用。

这无疑是对王权的有力限制。

审计权初归国王,在十四世纪转归议会

在1340年和1341年,议会先后两次要求派专人查阅王室账目,都得到了国王的批准。

在1377年,在下院的要求下,理查德二世任命两位伦敦商人专门查阅王室账目。

最终在1379年,御前会议责令将王室账目提交议会审查,自此以后,审计人员的任命权转归议会议会牢固掌握了审计权[18]。

四、参政权利   在本文中,参政权利是指以骑士和市民为主体的平民阶层选派代表参加国会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自由宪章》中得到明文确认,其第14条款规定国王在开会商讨征税问题时,亦需召集地位较低的直属封臣(骑士)参加,其方法为:国王指派郡守从本郡骑士中选派代表参加会议[19]。

其实,至晚在1203年,这一方法已为国王采用。

在当年,约翰王从指定港口每处召集12人与王室官员协商,以确定他们应向国王履行哪些义务。

在1207年和1208年,约翰王又下令从指定的自治市和港口选派代表来商讨铸币和海运问题。

最具历史意义的事例发生在1213年,当年6月,约翰王命令王室领地上的城镇代表(每座城镇的行政长官和四名骑士代表)到圣阿尔班教堂集会,以汇报王室官员使当地教会所遭受的损失。

到了11月,约翰王又向郡守下发令状,命令各郡选派四名骑士到牛津参加贵族大会议。

这是骑士代表首次参加贵族大会议,也是历史上代议制首次被国会采用,影响深远[20]。

一般来说,议会正式形成于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1272―1307年),其标志是1295年“模范议会”的召开。

13世纪后期,英国与威尔士、苏格兰和法国相继发生战争,政府财力不济。

爱德华一世不得不在封建收入之外,开征国税,这不仅要取得贵族首肯,还需征求广大平民阶层的同意;同时,从13世纪开始,平民阶层的财力不断增强,日益成为政府的财政支柱。

于是,骑士和市民代表多次出席国会。

在著名的“模范议会”上,全国37个郡各派来两名骑士代表,110个城市或自治市选派两名市民代表与会[21]。

它在人员组成方面成为后世效法的榜样。

只有到了14世纪,平民阶层的参政权利才能算是名副其实。

其原因在于,从主观角度讲,平民阶层的经济实力日益雄厚,在国家税收事务中渐居重要地位,从而使其成为议会中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

爱德华二世时期的内乱和旷日持久的“百年战争”,则为平民充实其参政权利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

爱德华二世与兰加斯特派贵族展开激烈的权力斗争,为扩大支持,屡屡召集骑士和市民代表与会。

1310―1327年,骑士和市民代表仅缺席了两次会议[22]。

“百年战争”耗费甚大,迫使爱德华三世频繁召开议会,向国民大举征税。

在其五十年的统治期内共召开了48次议会[23]。

腰包日鼓的骑士和市民自然在征召之列。

从14世纪中期开始,骑士和市民代表已成为议会的固定成员,无一例外地参加了以后历次会议。

与此同时,由于和世袭贵族的疏远,和市民利益的趋近,骑士开始与市民联合行动。

在1332年的一次议会上,骑士和市民代表联合行动,批准用十分之一和十五分之一税取代任意税。

到了1339年,骑士和市民代表开始汇合在一起,共同议事,形成了与上院相对的一个独立实体,议会下院由此形成[24]。

至此,平民阶层终于充分享有了参政权利,英国宪政民主被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参考文献:   [1] H. Rothwell, ed.,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vol.3, 1189—1327, London: Eyre & Sporttiswoodes, 1975, pp. 319—320.   [2] H. Rothwell, ed.,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vol.3, 1189—1327, pp. 319—321.   [3] J. C. Holt, Magna Carta and Medieval Government, London: the Hambledon Press, 1985, p. 203.   [4] B. Lyon, 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 London: Edward Arnold,1984,p.500.   [5] 肖蔚云,等.宪法学参考资料(下册)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937.   [6] H. Rothwell.,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3,1189—1327,p.317.   [7] H. Rothwell.,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3,1189—1327,p.317.   [8 H. Rothwell.,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3,1189—1327,p.320.   [9] H. Rothwell.,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3,1189—1327,pp.317—319.   [10] W. Stubbs,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vol.2,Oxford:the Clarendon Press,1903—1906,p.148.   [11] W. Stubbs,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vol.2,p.402.   [12] B. 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p.550.   [13] S. Dowell,A History of Taxation and Taxes in England:from the earliest times to the present day, vol. 1,Taxation from the earliest times to the Civil War,London:Frank Cass & Co. Ltd.1965—,p.88.   [14] S. Dowell,A History of Taxation and Taxes in England: from the earliest times to the present day, vol.1, Taxation from the earliest times to the Civil War,p.167.   [15] 顾銮斋.中西封建社会税权归属的差异[J].中国史研究,1996,(4):30.   [16] B. 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p.552.   [17] B. 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p.602.   [18] B. 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pp.551—552.   [19] H. Rothwell,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3,1189—1327,p.318.   [20] B. 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pp.415—416.   [21] B. 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p.419.   [22] B. 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p.536.   [23] B. 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pp.542—543.   [24] B. 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p.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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