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经营单位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 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条 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蔬菜等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第五条 经质量自检合格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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