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特点浅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既参考了发达国家先进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优点,又积累了处理危机的相关经验,可以说是世界上比较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体系。

韩国经济发展情况又与我国有相似之处,故韩国存款保险发展历程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具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本文介绍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经过对比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提出了三点建议。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存款保险 组织架构 韩国   一、引言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和修订过程,现已成为比较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自2015年5月1日开始执行以来,目前还处于初始阶段,很多方面都不适应我国国情。

韩国作为我国的邻国,很多方面与我国都有相似之处,所以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很多经验教训对于我国未来存款保险制度发展都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二、中韩两国存款保险制度可比性的论证   韩国经济发展历程与我国颇为相似。

本文从中韩两国的经济发展历程和存款保险发展历程两个方面论证中韩两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比性。

(一)中韩两国经济发展历程的对比   韩国作为“亚洲四小龙”其中之一,经济发展迅猛,目前已成为OECD高收入国家。

韩国经济起步的时候情况与中国类似,同样为贫穷的农业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整个国家的情况也与中国类似,均百废待兴。

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韩国政治动荡,无法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直到1961年军事政变之后,韩国才开始关注本国的经济发展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大体上也处于一种以填饱肚皮为主的共产经济,直到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着重发展经济

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中韩两国都采取了政府强势介入经济发展发展模式。

我们以GDP增速作为对比指标,我们发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中韩两国经济发展的大体趋势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但相比较韩国从1961年开始改革,我国改革开放的时间落后了18年,也正因为我国韩国经济发展的相似性,让我们可以参考韩国当前存款保险制度发展情况,结合我国国情来建设更适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情况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中韩两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历程的对比   韩国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是相似的。

韩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金融自由化改革,截至1983年成立了12家短期信贷公司和57个合作基金,***年允许国内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自由设立分支机构,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也由1979年的18家升至***年的66家,银行私有化现象使得保护存款人利益问题变得重要,最终于1996年设立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金融自由化改革可以追溯到1979年,直至2015年我国允许私营企业开设银行,这也代表着我国未来的银行机构将大量出现。

如何扶持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公平竞争和如何保障存款人利益问题日益显现,所以我国于2015年设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金融自由化改革的角度来说,中韩两国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有类似的地方。

三、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特点解析   (一)韩国存款保险机构由独立的韩国存款保险公司来承担   韩国存款保险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存款保险委员会,而存款保险委员会成员构成是由韩国金融安全网中的相关单位领导构成的。

存款保险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可知韩国存款保险公司虽然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但却和韩国金融安全网中的其他机构有复杂的联系。

由于存款保险委员会的成员来自不同的机构,这样在决策中就可以从不同机构视角考虑问题,最终在顾全整个韩国金融安全网安全的基础上得出决策方案,从而维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韩国存款保险体系与国内外其他金融安全网建立常态协作机制   韩国存款保险体系非常重视与国内外金融安全网的合作。

在国内来看,韩国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委员会的成员中就包含了韩国金融安全网中其他机构的成员,在韩国存款保险机构任务执行过程中可以要求金融监管服务部介入相关机构检查或与韩国存款保险机构联合检查。

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提高了韩国国内金融安全的稳定性。

在与其他国家金融安全网的协作过程中,韩国存款保险公司作为国际存款保险协会的初创成员参与制定了《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

2004年,韩国财政经济部发起知识共享计划,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官员提供韩国政策制定以及针对目标国家和地区的特定研究成果和建议。

韩国存款保险机构对国际存款保险相关事宜作出的积极行动提高了韩国在国际存款保险体系中的影响力。

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早在1993年关于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讨论就已经开始了,在酝酿了22年之后,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最终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行。

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由国务院设立,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没有独立设置存款保险机构。

在2015年3月31日正式公布的中国《存款保险条例》中显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定位为风险最小型,即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除执行赔付任务外,还可对投保银行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风险最小型中的早期纠正机制可以降低银行的破产数量,从而增大了用户存款的安全系数。

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主要是向存款偿付保险存款,并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

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强制投保,同时被保险存款包括了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我国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目前实行的是以固定费率收取保费。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比较,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具有“颁布晚、职能多、独立性低、覆盖面广”等特点。

这些特点对于我国存款保险发展来说有利也有弊。

相比较韩国存款保险机构是由韩国存款保险公司来承担职能,我国存款保险机构是中央银行下属的一个部门,对于独立性而言是大大降低的。

独立性的降低意味着职能的发挥受到限制,所以我国存款保险机构能否很好的执行风险最小化型存款保险的相关职能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

五、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建议   经过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韩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对比之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监管部门应根据我国金融市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或出台相关政策来逐步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借鉴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经验,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作为保障存款人权力的一种措施,也是可以稳定整个国家的金融市场环境、推动金融市场改革的一种有力工具。

(2)减少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从简单做起,突破付款箱型、成本最小化型和风险最小化型存款保险制度的划分标准,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定位成一种新型存款保险制度

对于一个刚刚成立不久的机构来讲,由于经验不足,赋予太多的职责有可能面面俱到而面面俱不到。

由于精力有限,有可能每个方面的工作都不能完全做到位。

所以,减轻存款保险机构的相关职能,从基础做起对于以后存款保险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3)降低我国存款保险限额偿付的最高限额标准,使之逐渐恢复至国际一般水平。

过高的存款保险限额偿付标准不利于应对危机发生时的大面积银行破产的情况。

对于刚刚推出不久的制度来说,应在逐渐完善的过程摸索前进,切忌不可急功近利,这样才能制定出真正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U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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