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现役部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

全国公安现役部队领导干部责任审计,是几年来部队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曾多次参与此项审计工作,认为审计难、定性难和评价难的较为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在认真这项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全国公安现役部队实际,由上级审计部门或权威部门尽快制定出全国公安现役部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以便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对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作出正确划分。

为此,笔者就这一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以供探讨。

(一)评价原则  1、事实清楚。

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经济工作中的主要成绩与问题

2、责任分明。

分清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领导责任与执行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3、客观公正。

坚持标准经济标准统一,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统一的原则。

4、建议合理。

对在经济管理中尽职尽责、作出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要提出表扬和奖励;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二)评价  按照“好、较好、较差、有严重经济问题”四个档次,分别采用全部条件法和“一票否决”法进行评价

其中评价为“好”和“较好”的采用全部条件法,评价为“较差”和“有严重经济问题”的采用“一票否决”法。

(三)评价标准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可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3种类别,分别制定评价标准

现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为例作初步探讨。

1、“好”的标准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评价为“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预算安排合理,执行严格,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  (2)勤务装备、事业任务、人员生活等所需经费及物资按标准及时供应,保障到位;  (3)装备器材、部队营房等固定资产管理良好,无人为丢失和毁损,基层部队营区和办公设施建设量力而行,有明显改观;  (4)在负责工程项目,大宗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时,做到公开、透明,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5)没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经法规问题;  (6)经济决策无失误,经济管理无损失,经费使用无浪费;  (7)党委当家、集体理财制度落实,经费审批手续严格;  (8)任期内无债权债务,无挂账超支,无经费遗留问题;  (9)对前任遗留的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解决;  (10)任期内家底经费积累适度,可动用数超过规定基数;  (11)任期内本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经济责任追究问题

2、“较好”的标准

领导干部履行责任评价为“较好”的,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预算安排基本合理,预算执行比较严格,预算收支综合平衡;  (2)勤务装备、事业任务、人员生活等所需经费及物资按标准供应到位,保障比较及时;  (3)装备器材、部队营房等固定资产管理良好,无人为丢失和毁损,基层部队营区和办公设施建设有所改观;  (4)没有较大违反财经纪律和严重违反财经法规;  (5)经济决策无重大失误,经济管理无重大损失,经费使用无重大浪费;  (6)党委当家、集体理财制度比较落实,经费审批手续比较严格;  (7)任期内无死账、呆账,无不良债权债务,无较大挂账超支,无重大经费遗留问题;  (8)对前任领导遗留的经济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9)任期内家底经费有所积累,可动用数达到规定基数;  (10)任期内本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比较好,无经济责任追究问题;  3、“较差”的标准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可评价为“较差”:  (1)预算管理不严格、随意调整,任期经费使用累计超支,家底经费可动用数倒挂;  (2)党委当家、集体理财制度不落实,执行经费审批手续不严格,经费管理中问题较多;  (3)有较大违反财经纪律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  (4)经济决策有明显严重失误并造成一定损失;  (5)个人廉洁自律方面有明显问题;  (6)任期内本单位及其所辖单位发生了重大经济案件。

4、“有严重经济问题”的标准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可评价为“有严重经济问题”:  (1)因个人原因致使经济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浪费;  (2)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并造成不良后果,如存在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私分公款、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等问题;  (3)个人有重大经济问题;  (4)任期内因个人原因或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及其所辖单位发生了重大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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