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传播时代“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含义:群体传播与群体事件的关系

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是新媒体时代的衍生品,它随着新媒介的信息传播方式改变而产生变化,因此笔者认为,在微传播时代我们应该重新审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含义。

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经历了“否定”到“去否定”的历程   随着我国社会形势日渐好转,官方给“群体性事件”这种现象的标签经历了从“否定”到“去否定”的历程,①即从“群众闹事”、“治安事件”、“突发(性)事件”、“紧急治安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到“群体性事件”。

从概念的演变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概念从最初的具有与政府对立的“敌意”色彩,渐渐转变成带有“民主”色彩的、指代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的含义。

同样,随着网络虚拟社会形态的不断变化,“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含义也经历着从“否定”到“去否定”的转变过程。

2006年,郑大兵等人指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目的,利用网络大规模地发布和传播某一方面信息,以制造舆论、发泄不满,具有集群事件的主要特征;②2007年,熊美保提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中人”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和组织,公开干扰网中网外秩序,干扰网络正常运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乃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集群事件;③2008年,葛林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而发生的集群行为;④2009年,杜骏飞在《网络群体事件的类型辨析》中指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本质是网民群体围绕某一主题,基于不同目的,以网络聚集的方式制造社会舆论,促发社会行动的传播过程。

它可能是有序、健康的,也可能是无序、不健康甚至是非法的。

⑤   在以上定义中,笔者比较认同杜骏飞的看法。

2009年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爆发年,邓玉娇事件、“躲猫猫”事件、上海“钓鱼执法”等受到了网民广泛的关注。

但是分析其结果,我们会发现,事件最初是在现实生活中产生,因在正常的司法审判中没有得到合理的审判,才被网民“搬到”网络上的。

之后,在强大的网络舆论下,司法部门和政府不得不改变最初的审判和决定,使当事人得到了公正的审判。

这也就证明了杜骏飞的定义,虽然网民的大量参与造成了强大的舆论势头,给政府和有关部门带来危机感,但网民的初衷是友善的,并不是恶意的。

以上“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因网民自发地在网络虚拟空间聚集、发表言论而产生的,并不是网民通过利用网络聚集人群,进而造成现实生活中的群体性事件

因此我们可以判断,“网络群体性事件”可能是有序的、健康的,即不全是负面的。

在微传播时代,即以微博为媒介的信息传播时代,网民以微博为媒介的微传播,是去中心化的裂变式多级传播模式。

网民通过传播碎片化信息,实现自我表达、交往需求与社会认知。

⑥在微博时代,网民更乐于参与网络事件,借此表达自己对该事件的意见,同时满足自己的表现欲。

网民个体中很少有人会与当事人或者事件有直接关系,因此不能确定作为个体他们到底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参与群体性事件,因而也无法确定由很多个具有同样特点的网民个体组成的网络群体的最终舆论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或许是负面的效果,或许是健康的、有序的正面效果。

网络群体性事件”大多是网络世界中的社会示范行为   一方面,社会示范行为的概念最能够概括“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另一方面,转型期中国的社会状况也符合罗伯特・金・默顿(Robert King Merton)所界定的社会示范行为产生的条件。

⑦默顿指出了社会示范的原因:“在一个快速变化和社会不平等广泛存在的环境中,由于社会成员所处阶层和地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别,社会并没有给所有成员提供达到目标的合法手段,处于某种群体或阶层的社会成员在客观上不可能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来达到目标,即社会结构本身限制了某些社会成员获得他们所需要的成功机会。

”⑧   网络虚拟社会恰好向个人、群体提供了实施这种行为的机遇,使成功有了可能性。

网络虚拟社会本来就是一个强调“分享”、“合作”的场地,因此人们在里面更容易寻找、靠拢与自己有同样意见的人,从而通过合作(舆论)达成目的,即产生网络虚拟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

笔者认为,这种行为网民利用网络技术在虚拟社会中生存的基础上,继续采取一种“网络社会行为”的表现。

另外,自我国互联网快速发展以来,网民的角色在不断地转换。

从最初个体的网络使用者,到今天的“虚拟人际关系”中的一员,网民已经成了信息传播者和网络虚拟社会的组织者。

网民把自己的现实生活和网络虚拟生活联系到一起,这两种生活相互影响,最终使其在网络世界中产生社会示范行为

在微传播时代的网络虚拟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意见领袖,因此网民参与网络讨论的积极性、目的、采取行动都有了一定的变化。

换句话说,网民一方面更清楚自己话语自由度的扩大,另一方面也深知在汪洋大海般的网络舆论中自身话语的分量和地位。

因此,在微传播时代,一方面网民个体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态度比较明确,比起从前的网民,他们对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对立双方的态度比较清晰、明确,盲从的行为可能会少一些。

当然,我们不能忽略“网络水军”操纵舆论的恶意行为

结合实际看,2010年的舆论似乎没有2009年“欺实马”事件、邓玉娇事件、“钓鱼执法”事件的力度大,⑨2010年的“3Q大战”、“我爸是李刚”事件、“唐福珍自焚”等事件的关注范围广,但是对现实生活的影响看似并不大。

在笔者看来,这不是因为网络舆论力度下降,而是因为2009年至2010年间的一系列“网络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现实中的审判结果,从而警醒了社会相关部门。

也就是说,不是网络舆论力度减弱,而是“敌对势力”的减弱。

2011年被称为“微博年”,从微博直播药家鑫案件到郭美美事件、7・23动车事故等,微博一次次显示出了它独特的信息传播特点,在有限的140个字内,必须集中最简洁的信息,其传播信息的能力极为有限,只能传达核心信息,而关于信息的其他细节则无能为力。

但是微博裂变式的传播使信息得以加速传播

结合以上分析,本文倾向于台湾学者吕思明的观点:广义上的群体性事件不一定具有反社会性。

同样,网络群体性事件也并非都有负面效应。

⑩   注释:   ①曾庆香 李蔚:《群体性事件信息传播与政府应对》,中国书籍出版社,2010年版   ②郑大兵 封海东 封飞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政府应对策略》,《信息化建设》,2006年第11期   ③揭萍 熊美保:《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防范》,《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9期   ④葛林:《网络舆论网络群体性事件》,《新闻爱好者》,2008年9月(上半月)   ⑤⑦⑧杜骏飞:《网络群体事件的类型辨析》,《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7期   ⑥《微传播》,百度百科,省略/view/3010350.htm   ⑨人民网舆情监测中心:《2010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 省略/GB/209043/210110/13740882.html   ⑩王建国:《网络群体性事件,传统媒体咋应对》,《青年记者》,2011年5月上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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