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犯罪论体系改造,是我国刑法学界近年来争论的热点。
与大陆法系“三层次”犯罪论相比较,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确有改进和发展的必要。
但是,“三层次”犯罪论体系的指导意义仅具有局部性和阶段性,并且它排除了“犯罪客体”要素,在司法实践中与中国的政治体制相悖。
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各诉讼环节的证据要求总体是相适应的,也与分案处理模式相适应。
论文关键词:犯罪论体系;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三层次”犯罪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