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的纳税筹划

继2004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和2007年中部六省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之后,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都将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其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则采用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国际上,根据抵扣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具体的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税额   收入型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税额-机器设备购进税额   消费型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税额-机器设备购进税额-房屋建筑物购造税额   因此,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和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而消费型增值税是可以扣除的。

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2008年11月11日就增值税转型改革答记者问的有关内容,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在上述范围,即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即便如此,转型后当期应纳增值税仍会减少。

对于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设备更新的新办企业及老企业来说,要对照新政策,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慎重筹划好企业的设备投资,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到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

由于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本文仅根据增值税转型的原理与上两次增值税转型的政策提出筹划思路。

一、纳税人身份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文件)(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这便给纳税人提供了利用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来减轻税收负担的机会。

两种纳税人税负的轻重可以通过测算增值税税负无差别平衡点,即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税负相等的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加以判断。

根据现行的税收制度计算,税负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为35.3%(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6%)。

即当增值率为35.3%时,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降低为3%,相应的,增值税税负无差别平衡点也就改变为17.64%(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

即当增值率为17.64%时,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17.64%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由于增值税税负无差别平衡点的改变,年销售额在30~100万元之间的企业要关注增值税转型对其纳税人身份的影响。

1.只要是增值率大于17.64%,新设企业都应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如果新设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则可以考虑通过企业分立等方式分成多个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2.如果已设立企业的增值率大于17.64%而小于35.3%,转型前选择以一般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有利。

增值税转型后,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有利,应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当然,这是仅就增值率而言的,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过程中还应考虑:纳税人身份的可选择性,不是所有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而且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就不能再次恢复一般纳税人身份;转变身份后销售收入的变化,转变身份后有可能引起客户群体、数量的变化,从而影响销售收入以及利润。

这些都应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予以考虑,以使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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