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分析域名抢注案件的处理原则

;摘要:;几年前,域名抢注问题就已引起国内法律界、产业界的广泛重视,也在理论上对此进行了一些的探讨,然而由于没有相关的案例,探讨一直在学术层次上进行。

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一起与域名有关的侵犯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案件审理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值得研究和思考。

; 本案原告为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被告为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

原告于1995年申请注册了"PDA"商标,1997年3月取得注册商标证书,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中英文电脑记事本等),注册有效期为1997年3月至2007年3月。

被告于1998年10月12日注册了"pda"域名,并获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颁发的"的域名注册证。

被告现网址为主要为介绍销售"掌上电脑"的网站

网站网页上使用了"PDA"标志,该网站介绍及销售的产品均为其他厂家的掌上电脑产品

原告于1999年4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自己于1997年3月申请注册了"PDA"商标,该商标自己已使用两年,为公众所熟悉,已与原告的形象和产品紧密相连,原告准备申请与商标相同的名称"pda"为域名

被告恶意抢先注册域名,该域名和其公司或产品无任何直接关系。

原告认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销售该商标产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为其产品进行网络宣传,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互联网络"域名,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原告起诉时的诉讼理由为侵犯商标权纠纷,在诉讼中又增加了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互联网络域名是自己依法从CNNIC合法注册的,并拥有CNNIC颁发的域名注册证。

"PDA"系原告注册商标前已存在的通用名称,原告对其不应享有专用权。

原告无端指控自己侵犯其注册商标,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举出包括1997年出版的《标准英汉—汉英计算机详解辞典》、《英汉微机小百科辞典》等证据,根据这些辞典的解释,"PDA"为Personal;Digital;Assistant(个人数据助理)的缩写,指一种轻便的掌中型计算机。

原告没有对自己使用PDA商标使用情况举证,亦没有该商标的影响力及知名度提供充分证据。

被告现网址为"主要为介绍销售"掌上电脑"的网站

网站网页上使用了"PDA"标志,该网站介绍及销售的产品均为其他厂家的掌上电脑产品

诉讼中,原告举出《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作为自己诉讼主张的根据。

该《办法》为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所颁布。

该《办法》第23条规定:"……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终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约一个半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决认为:被告将"pda"标志注册域名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使用商标侵权行为,故被告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PDA"商标是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没有使公众产生混淆,故被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由于本案的审理在国内尚无先例,法院在审理前就域名抢注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了研讨。

从审理过程来看,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被告原告商标注册域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原告商标产品商标,根据商标法第38条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因此,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为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商标注册域名,明显不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商标,可以说被告注册域名行为并不在商标法所规定的侵权范围内。

应该说,无论是商标法第38条,还是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均是列举式的,并非开放式的,这就排除了可以从法律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之外认定侵权的可能。

另外,从一般商标侵权理论分析,对于产品商标,他的保护的范围原则上是禁止他人在产品使用商标,其目的在于避免消费者对相关产品产生混淆,因此,只有针对产品行为,才有可能侵犯产品商标专用权。

当然,也有一些并非直接在产品使用商标行为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比如在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上使用他人商标,一般也会被判定侵犯商标专用权,但是,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侵犯商标权,主要原因仍在于它使公众对产品产生了混淆,混淆的对象仍然是产品

注册域名行为并非直接针对于产品,将他人商标注册域名,并不会使公众对双方的产品产生混淆,因此,该行为从理论上也不应被判定为侵犯商标权。

本案被告使用"pda"作为域名网站中,主要内容为介绍和销售掌上电脑,应该说网站所销售的产品原告的"PDA"商标商标分类上属于同一类别。

有的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域名使用会使人产生误解,以为该网站销售的产品商标权人存在着某种联系,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笔者认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仍应分析该行为是否对产品的误认产生实际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如果公众见到与商标文字相同的域名而访问该网站,但在进入网站后,见到网页上所介绍销售的产品并非商标权人的产品,则不会对产品产生误认。

这时域名抢注者通过使用行为所得到的利益,只限于引诱公众访问了一次他的网站,对网站产品的销售并未产生直接影响。

如果笔者前面有关于商标侵权应仅针对于产品的观点成立,这种行为即使是不当的,也不属于商标侵权范畴,而应由其他法律调整。

当然,如果使用域名网站内销售的产品使用了权利人的商标,自然属于商标侵权,但侵权原因在于其销售产品使用了他人商标(类似于在广告上使用他人商标),而不在于其域名使用了他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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