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的质疑研究

摘 要:法律是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根本方式,在法律领域当中刑法解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不过,在实际的司法过程当中,对于解释方法的排序,通常会面临一些质疑

对于这一问题,法学家的学者和专家并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

但其中存在着一个例外,就是文义解释,绝大多数的专家学者都承认其优越性。

不过,在司法裁决当中,需要对人的认同感进行考虑。

基于此,本文主要对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的质疑进行研究,从而实现刑法和人权之间的比例关系。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质疑   在法律领域当中刑法的制定并不是尽善尽美的,而法官并不是没有自己意志的机器。

因而对于法官的表达价值、判决事实等,需要通过相应的刑法解释进行阐述。

而在刑法解释当中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从根本上来看,司法判断的过程较为复杂,所以,在刑法解释当中,对于次序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所以真正意义上的位阶性其实并不存在,因此,就涉及到了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的质疑问题。

1 文义解释不具有绝对优位性   (一)文义解释的局限性   文义解释刑法解释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方法,其主要是对法条用语含义进行探究。

文义解释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刑法概念下,并不明确具体案件是否包含其中,因此,需要利用法条用语进行阐述。

所以,可以说在刑法解释当中文义解释具有一定的优位性。

不过,这种优位性却较为有限。

如果对文义解释单独进行运用,能够对明确的结论进行获取,则其意义较为明显[1]。

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之间,如果存在抵触,则优先应用文义解释

不过,在实际情况下,运用文义解释如果得到了多种结论,对于最为合适的结论却难以判断,而且,对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之间,是否真正存在抵触,也是难以判定的。

(二)文义解释需要目的解释检验   在文义解释当中,对于得出的结论,很多情况下,都需要利用目的解释对其进行检验。

也就是说,必须确保负荷规范目的法条用语扩张解释

所以得出的结论必须在形式上符合文义,同时不和目的解释冲突,才能够接受。

文义解释当中,即便得出的结论十分明确,也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明确。

刑法解释中,仍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目的解释对其进行检验。

所以,文义解释其实并不具有决定性,虽然文义解释自有其重要的存在价值,但绝不是终极价值。

刑法学的领域当中,大多数人都认可,在解释当中,是存在界限的,而这一界限就是可能的语言使用习惯。

不过,可能是语言习惯,终究只是很弱的解释界限而已。

(三)文义解释需要体系解释印证   在刑法领域中,文义解释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部分,其要求在整个法律秩序当中,对个别法律观念的内在关联进行分析,包括体系秩序要求、完整性要求、不赘言要求、无矛盾要求等[2]。

体系解释并不是为了对出发漏洞进行填补,不过,如果文义解释得到了有争议的结论,则可以通过对体系解释的运用,来对文义解释结论进行检验和印证。

在处理一些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在实务中,只是对文义解释方法进行运用,同时不对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方法加以运用,不对文义解释结论进行检验,难免会产生望文生义的情况,使案件办理有失恰当。

2 目的解释相对意义上的优位性   (一)客观目的解释   在客观目的解释中,具有多面性的功能,而不能单纯的认为其具有决定性。

客观目的解释中,强调的是部队立法者的意图进行思考,而是对法律自身的意图进行探析,对大多数人认同的观点进行探寻,因而符合文义解释的相关结论

所以,只是在对文义解释正确性进行证明的时候,客观目的解释才具有意义,而在出发的独立决定中,客观目的解释并不具有意义[3]。

法条用语当中,如果具有较窄的含义范围,对于处罚范围,不能按照客观目的解释结论进行扩大。

解释的界限中,就是可能的语义界限。

如果在法条用语中含有过宽的含义,通过对客观目的解释的运用,来对其适用范围进行约束。

例如,在法条文义中包含了某个具体案件,然而通过目的性衡量,却得出了不应在此案件中应用该法条结论,则说明在目的性限缩的情况下,法律适用范围受到了约束,因而使得该案件存在于该法条之外。

另外,其它的抽象优先原则,也不存在于不同的解释方法之间。

(二)主观目的解释   在目的解释当中主观解释是一个重要的部分,但是,其并不具有优位性的特点。

通常情况下,认为主观解释客观解释是存在于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文义解释以外的一种解释形式。

但是,很多专家和学者头认为,主观解释客观解释都是其它解释方法当中,需要进行应用的决定标准。

所以,在客观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客观体系解释主观体系解释客观文义解释、历史文义解释方法之间,存在着对立性[4]。

由此可见,在目的解释当中,绝不能将主观解释排除。

主观解释并不是决定性的解释方法,因而不能对其绝对化。

解释当中,如果要考虑数十年前立法者的意思,难免导致法律僵化的情况。

如果历史解释文义解释之间存在差异,并不能一味的遵从历史解释

特别是当历史解释会对刑法保护法益目的实现产生不良影响的时候,更应当如此。

立法者意思作为主观目的解释,其决定性仅仅在限制触发、反面资料等方面存在。

3 结论   刑法解释作为司法领域当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从实际上来说,其位阶性其实是不存在的。

刑法解释当中,虽然文义解释是一个起点,不过,文义解释中所谓的位阶性也并不是绝对的。

而在目的解释当中,也只是具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决定性。

司法判断作为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在刑法解释当中,实际上也并不需要位阶性。

所以,通过对刑法解释位阶性的质疑,更加充分的认识司法复杂性,从而对各种解释方法进行更加合理的运用。

参考文献   [1]唐楠栋.公众话语压力下的刑法解释――以热点刑事案件中刑法解释方法的择向为视角[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02:22—29.   [2]孙光宁,焦宝乾.法治中国背景下的法律方法论研究――2014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3:150—160.   [3]包涵.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之辨――目的犯视角下“以牟利为目的”的批判与改良[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4:89—97.   [4]彭文华.犯罪构成:从二元论体系到一元论体系――以事实和价值关系论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06:96—111.   作者简介   周元鹏(1992—),男,贵州省织金县,本科,就读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2012级法学6班,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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