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股东出资瑕疵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效力

[论文关键词]股东出资 出资瑕疵 股权 股权转让   [论文摘要]出资股东公司的基本义务股东出资入股之后,其因所投资而对该公司享有财产所有权和收益分配的权利,以及对公司的亏损承担义务,即谓股权

现实中,违反股东出资义务的现象十分严重,且其违法形态多样化、复杂化。

违反股东出资义务并不能因此否认其股东资格以及作为股东的权利,出资瑕疵股权并不丧失其可转让性。

一、股东出资股东出资瑕疵概述   公司资本是由股东出资构成的,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保障,股东应按其所认购的股份足额缴纳出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出资股东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

股东出资义务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数人相约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自当履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承诺,按约向公司缴纳出资;另一方面,出资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

公司依法登记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主体,公司股东即应根据登记的内容履行出资义务,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真实和充实。

股东出资入股之后,其因所投资而对该公司享有财产所有权和收益分配的权利,以及对公司的亏损承担义务,即谓股权

当然,缴纳了出资不能当然成为股东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上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缺此事项,则未记载内容不产生公司法上的效力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未记载于公司章程,将难以产生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后果。

因此,投资人要获取股东资格,除缴纳出资外,还须具备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中加以记载、进行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

出资出资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股东资格,但其出资不能取得股权而只能获得股东资格,具有股东资格是享有股权的前提。

股权转让,就是指股权的合法拥有者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的产生,是由于各国立法为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稳定,使公司承担一定责任,对公司均采取资本维持原则,即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得减少其出资额。

因此,股东如果因故不能继续投资,只能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而不能提前抽回股份或令公司收买其股权

股权自由转让原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灵魂,只有在少数特殊情况下才对股权转让作一定限制。

我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也都为股权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

股权依法可以转让股权转让的客体是股权,内容是股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债的法律关系。

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在我国《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上,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制度,而没有规定股权转让制度,但在实务操作和司法解释中又认同了股权转让这一概念,并基本上将出资转让股权转让等同,而且股权转让已经成了约定俗成的说法。

因此我们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实际上是《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出资转让

股东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人,但不一定是已实际全部足额出资的人。

股东违反出资这一义务,未出资公司股东之法律资格应如何确定?是否仅需由违反出资义务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否定其股东的法律地位?其股权转让是否应因此受到影响?这些问题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并无相应规定。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不履行与不适当履行两种形式。

出资义务的不履行具体表现为:拒绝出资出资不能;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具体表现为: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出资,此处是指狭义上的,即股东交付的物品存在品质上或权利上的瑕疵的情形,包括物品瑕疵和权利瑕疵

为叙述方便,下文将上述股东违反义务的行为称之为出资瑕疵

二、出资瑕疵股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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