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存货计价方法选择(中)

四、新准则关于存货计价方法变化的原因及影响。

(一)选择后进先出企业的特点及动因分析 后进先出法从总体上来说采用企业比较少,只有少数几家企业采用,而且分布于各个行业,云南云天化(600096)、吉林森林(600189)、太原化工(600281)、金瑞新材料科技(600390)、贵州盘江精煤(600395)、安源实业(600397)、天津港股份(600717)。在调查中发现,采用后进先出法的企业在其行业内部一般都符合毛利率较高、资产负债率较低、存货占流动资产(或资产)比重较小等特点(除太原化工、贵州盘江精煤的毛利率低于平均值,太原化工的资产负债率高于平均值,吉林森林的存货资产比重高于平均值)。具体数据见附表1。在以下分析时认为价格上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 企业的毛利率较高,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会相对降低企业的净利润,毕竟各个上市公司要依据财务指标评价各位经理人业绩,评价公司的业绩,利润上不去,每股收益不好看,投资者也容易失去信心。同时在统计中发现,采用后进先出法的企业,没有一家是ST或*ST的企业,更证明了,在“退市”压力之下,没有哪家企业会拿自己的利润冒险。以采掘业为例,采用后进先出法的贵州盘江精煤(600395)各产品利润率只有12%—13%之间,(该企业选择后进先出法是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影响的结果,其中利润因素为非主要因素,所以认为利润率应该与该行业其他企业相当,这里作为反例出现)而采用其他方法的企业,如采用加权平均法的企业郑州煤电(600121)、兖州煤业(600188)、安徽恒源煤电(600971)、内蒙古伊泰煤炭(900948)主营业务利润率分别是40%、55%、36%、66%,就算假设贵州盘江精煤在2005年内经营不善(事实并非如此,2005年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际增加值大于实际成本增加值),加之地理位置影响,也不至于使该企业的利润率比同等状况下的其他企业低这么多,况且我国煤炭行业的大环境是一样的。由此可见,后进先出法对于企业的利润还是有很大的影响,不是利润率很高的行业,还不一定能承受得住“退市”的压力敢使用这种方法。 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不愿采用后进先出法,因为后进先出法计算结果会导致企业利润较低,资产价值较低,这将影响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债权人的信心,加之如果融资时企业的状况不好,在订立债券合同时会有限制性条款,限制企业发放股利,要求企业有最低资本额予以保证,限制企业再借债等等,这使得负债相对较多的企业,不敢采用后进先出法,防止给企业日后的再融资带来困难。 存货占流动资产(或资产)比重较小,因为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价值相对就会比其他方法计算的低,自然比值也就相对较低。但是单纯这一原因也很难解释为什么同行业后进先出法与先进先出企业存货资产(流动资产)比重相差如此之大。而且一般理论上认为采用后进先出法的企业存货企业流动资产资产比值较大,这样才有相对较大的收益,才能弥补利润相对较低等带来的报表损失,而比值较小的企业适合采用先进先出法。但从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事实并非如此,(在统计中发现只有农业企业相对符合这个特点,采用后进先出企业存货资产比值大于平均值,但采用先进先出企业存货资产比值并非很小。)尤其是采掘业和交通运输仓储业。在这两个行业里,先进先出法下存货资产比值基本是后进先出法的数倍甚至数十倍。天津两家企业对比情况见表4—1。

天津港股份(后进先出法)的资产价值要大于中储发展(先进先出法),但其存货价值却远小于中储发展,单纯由后进先出法和先进先出法之间方法差异很难使天津港股份的存货资产比值高于或等于中储发展。其他采用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的企业,差异虽不这样明显,但是从数据上来说,上述存货资产(流动资产比值大的企业倾向于采用后进先出法的说法不能被证实。而且如果按此理论,一般商业企业存货资产(或流动资产)的比重较大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动机更为明显,但从调查中可以发现,没有任何一家商业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说明一个问题,就是存货资产比重较大采用后进先出法对企业资产价值影响较大,必然会影响到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等。各个企业在考虑这种方法收益的同时,还要考虑到所带来的财务报告成本。 在以往人们对后进先出法的研究中表明,一般为规模较大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因为规模较大企业存在着较大政治成本。这类公司往往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盈利能力,即使选择后进先出法,也不会使公司的股价有明显的下跌,使投资者、债权人失去信心,即:从减少政治成本的目的考虑选用后进先出法所引起的其他财务报告成本是微不足道的。然而在对我国数据的统计中发现,我国采用后进先出法的企业,无论是以总资产还是以主营业务收入作为企业规模大小的衡量标准,都没能证明这一说法。采掘业和交通运输仓储业的企业规模都小于行业平均值,更远低于行业的最大值(见附表1);而农业和化工业两家企业的规模大于行业平均值,而且排位也较为靠后,属于规模较大企业,与理论预期不太一致,即:我国选择后进先出法的企业与其规模似乎没有必然联系。我认为这和我国经济体制有关。我国的大型企业基本都是国有企业,肩负着满足国家经济建设需要的重要责任,并不存在着类似于国外企业的政治成本。 由此可见,一个企业是否选择后进先出法,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企业的经营决策者既要考虑税收收益2,财务报告成本,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借款的限制性条款,国家政策等等,而作为一个经济人,还要考虑到由于奖励机制的存在,对自身收益的影响。这些便是影响企业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潜在因素。

(二)案例分析 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这对于原来采用后进先出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这里以一个企业为例进行说明。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600189),位于吉林省长春市,1998年10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所属行业为农林牧渔业中的木材及人造板行业,主营业务:森林采伐,人造板及饰面材料,进出口贸易,林化产品、保健品的生产销售。主要产品:木材产品,人造板产品,实木复合地板等。 该企业2003、2004、2005年的经营情况如下表4—2所示。(因为本企业会计政策——固定资产折旧在报告期内曾发生变更,所以列示为调整后的会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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