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转载权 谁有权“不许转载”

笼统地“著作权归我”,并据此声明所有稿件“不许转载”,报社似乎不该这么霸道。

偶然问看到一份旧报纸,2010年10月7日的《南方周末》,上面有一则有关该报启动“维权风暴”的公告:“目前,本报授权任何纸质媒体转载本报文章”,“如果你发现未经授权转载南方周末》新闻作品的行为,请拨打举报热线……”,后面是对举报者的奖励措施。

这场“风暴”目前仍在进行还是已经结束,不得而知。

不止《南方周末》,“未经授权不许转载”的声明,不少媒体都做过(都是大媒体,小媒体巴不得被转载呢),转载引发的官司也不少。

转截的问题,需要好好梳理。

“未经授权转载本报文章是侵权行为,侵犯媒体秩序,破坏行业秩序,最终将使传媒服务对象――社会公众蒙受损失。

”这是《南方周末》公告对擅自转载行为危害性所做的结论。

笔者以此为“靶子”,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说一下。

第一,转载,需要授权吗?   《著作权法》第55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可见,多数情况下,转载并不需要特别授权,除非著作权人特别声明不同意转载,否则,想转载媒体拿来用便是,支付报酬是其唯一义务。

第二,转载,需要报社授权吗?   《南方周末》公告中“未经授权转载本报文章是侵权行为”的表述,没说全,容易让人误以为转载需要“本报授权

实际上,正确的表述应该是:“未经著作权授权转载本报文章是侵权行为”。

而很多时候,报社并不是著作权人,能否转载报社管不着。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作者享有。

”可见,不仅社外作者作品著作权不属于报社,“本报记者”的职务作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也属于作者本人而不是报社

这些作品,只要作者声明不能转载,其他媒体就可以转载,用不着报社授权

第三,警惕报社“强行”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报社取得稿件著作权的途径,主要是两种:和“本报记者”就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和特约作者就约稿形成的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

取得稿件著作权,进而声明“不得转载”,报社这么做,似乎名正言顺。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和记者、作者的关系中,报社处于强势地位。

“要么同意著作权报社,要么不用你写”,如果报社开出这样的条件,多数人会选择低头。

本来,为了保护作者权益,法律规定著作权以归属作者为原则、不归属作者为例外,而上述条件实际上架空了法律规定

一方利用强势地位所做的约定,即使形式合法,也难说正当。

报社作者在“双赢”的基础上就著作权归属做出约定,当然可以,但应该“一稿一议”。

笼统地“著作权归我”,并据此声明所有稿件“不许转载”,报社似乎不该这么霸道。

第四:“不许转载”可能损害什么?   有人认为,转载导致信息同质化,压缩原创空间,影响原创媒体的影响力;也有人认为转载扩大原创媒体影响力。

到底哪种说法更符合事实,需要实证研究。

不过,即使最终结论是转载不利于原创媒体,也应该通过提高转载媒体付酬标准等方式来解决,而不是拿“不许转载”当武器。

在商海遨游获取经济利益,是媒体的经济属性。

比经济属性更重要的,是它的社会属性,即满足公众知情权推动社会前行。

报道每被转载一次,百姓的知情权就前进一步。

这些年,很多事件以圆满方式收场,是媒体合力推动的结果,而转载,正是合力的一部分。

南方周末》公告将擅自转载的最终危险归结为“使社会公众蒙受损失”。

这会不会成为现实,我不知道,我所知道的是,如果更多媒体以反对“擅自转载”的名义拒绝转载,那么,社会进步的步伐,可能要放缓。

媒体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一篇报道一经发出,它就不再专属于某一家媒体,不管著作权在不在这家媒体手里。

允许兄弟媒体转载报道,可以更好地实现媒体职能,也是媒体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之一。

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体似乎没有权力说出“不许转载”这四个字。

(作者为检察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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