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的问题探讨

【摘要】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下渐渐完善起来,但在具体操作中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文章归纳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分析了二者之间转换的条件,重点讨论了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处理方法,并揭示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转换      一、前言      新准则的颁布使整个会计界涌现了一股改革的浪潮,核算更加规范,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007年,上市公司率先实行新准则,到2008年,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陆续实行。

但在实务中,仍然存在很多新准则以及应用指南规范不到的地方,于是处理方法就各有不同,同一种方法也会有矛盾之处。

根据收集到的有关文献,本文阐述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通常处理方法,并提出了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笔者个人观点。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该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以期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一)成本法权益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财务、经营决策等方面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分别采用成本法权益法进行核算。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

成本法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见图1。

为了恰当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投资企业应正确界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企业通常可根据法律上的标准,即通过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来判断。

同时,企业也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例如,投资企业虽持有较低股份比例,但仍能通过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等方式对其实施影响,因此企业在判断与被投资单位关系时还应考虑经济实质,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

(二)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   根据以上规定,核算方法的转换运用未来适用法,而无需再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有两种情况:一是因追加投资由原先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二是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而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见图2。

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基本处理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对原成本法下的核算结果进行追溯调整,即应以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此处暗含一个假设,即对被投资单位原始投资时间为以前年度,才能调整留存收益;若为当年,则应调整当期损益。

第二步,对新增长期股权投资部分也比照上述权益法的核算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第三步,原取得投资至新取得投资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应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 =(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   与其对应应做以下调整:初始投资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调整留存收益;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时应享有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差额部分,即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此处产生这样一个疑问:所调整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为什么是账面值,而不是调整公允的净损益呢?也就是说,存在诸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没有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的情况,处理方式前后不一致。

如果根据重要性原则,净损益账面数与公允数差额不大,对于实务影响不大,可以忽略。

笔者认为,此处也是值得作为理论完善的一个方面。

(二)处置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共同控制,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第二步,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同理: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第三步,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与其对应应做以下调整:初始投资日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中应享有的部分,调整留存收益;而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日应享有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差额部分,即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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