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多视角探析

法律语言是人造语言,与自然语言一样具有模糊性法律语言模糊性一直是法学语言学界研究的热点,有必要从多学科角度对法律语言模糊性进行探析,进一步揭示法律语言模糊性特征。

一、法学自身局限性。

为了纯正地表述法律问题,法学家汇聚语言精华,创造了法律语言。理论上讲,法律语言应该明晰、简洁、严谨、庄重,也应该是法律语言的最根本性特征,甚至可以作为法律语言存在的理据(沈宗灵,1994)。但在实践中,作为法律法律载体的法律语言却有很强的模糊性特征(刘蔚铭,2001)。其原因十分复杂,从法学角度来分析,法律语言模糊性主要是由于法律规则的滞后性和不完全性造成的;同时,由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复杂,人们对法律语言的理解和使用,不能像客观存在的有形物体一样去把握,只能靠思维去理解,在此过程中,需要人们借助自身体验、逻辑推理以及事实判断等对具体实例进行把握和分析,期间难免会出现语言法律精神脱节的现象(董光音,2006)。鉴于此,为了弥补不足,立法者需要借助语言模糊性特点,作为主要修补工具对法律漏洞进行完善,这也是法律语言模糊性产生的法学根源所在。

二、语言自身局限性。

众所周知,语言法律的载体,用以传达和执行法的精神。然而我们很少会注意到,法律语言会随着环境、时间、主体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给法律语言使用者带来一定的困难,也是法律语言模糊性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对语言使用语言研究来说,如何随具体情况的变化,使用法律语言准确表达法律概念,是法学界和语言学界面临的共同问题。

语言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们总是喜欢选择经济、灵活、便利的语言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处理现实事务。然而,法律语言为了追求意义稳定,很少像日常语言一样变更语言意义,形成了法律语言创设和使用的一惯性原则。从语言自身局限性角度看,法律语言的一贯性原则与日常语言的灵活性原则之间存在巨大落差,法律语言模糊性也在这一差别中产生。如,由于法律语言坚持一贯性继承原则,法律语言中的“意思表示”一词,与我们现实生活中使用的“意思表示”尽管同形,然而它们在各自不同语言环境中所要表达的意思却有着天壤之别。

三、法律语言模糊性的认知视角

针对同一法律事件、法律文本,不同的人会有不同解释,得出不同的结论。由于成文法是对人们生活中的具体事务的概括、抽象性规范,是对事务和行为的共有特征的描述,而人们在使用这些规范的时候,总是会将这些一般性规范与具体情节联系起来,这就使得法律语言不同使用主体之间发散出不同的意义,法律语言模糊性主体认知能力的差异而产生模糊性。法治实践要求稳定的法律,而法律稳定的重要条件是法律规范的含义应该稳定,这就要求法律语言不同法律主体出发,对法律语言的措辞做出全面考虑,最大限度消解法律语言模糊性

法律语言對于一般法律主体而言,具有极大的模糊性不同主体可能做出不同解释。但是从作为特殊主体法官的角度来看,尽管对于具体法律事件和具体法律行为的解释和判决,最终表现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法律推定法官法律事件的分析和解释是权威和正确的,并作为事件处理的唯一、有效解释。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语言是清晰的,法官仍然要在纷繁复杂的解释方法中,找到与案件匹配的解释法律语言对于法官而言仍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总起来看,限于主体认知能力、法学思维能力以及,法律语言仍然是模糊的。

四、法律语言模糊性文化视角

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统治阶级所创治的法律规范、制度,以及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态度、评价、情感、习惯、心理等学说理论的有机复合体系(沈宗灵,1994)。法律语言承载和传达着法律文化的内容,反过来,法律文化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律语言的表达。法律文化影响法律语言的精确性,也会影响法律语言的表达效果,同一法律语言形式,在不同文化语境具有不同意义。

我们不妨从文化角度出发,以“强奸”一词为例进行解释,在日本法中,强奸属于亲告罪;在中国法中,强奸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不属于亲告罪。“强奸”一词在日本和中国都指向同一法律事实,规范同一法律行为。但是,由于日本和中国在男女性行为、性文化方面差异巨大,两个国家的法律对该事实的法律评价不同,以致出现了日本的“强奸”在中国并非“强奸”的情况,形成了法律语言的模糊现象。因此,法律语言是在特定法律环境下、特定群体内使用的专门语言文化不同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语言模糊性的产生。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6.

[2]董光音.简析法律语言模糊性及其模糊性的消除方法[J].河北法学,2006(8):159—160.

[3]刘蔚铭.法律语言模糊性:性质与成因分析[J].西安外国语学院学报,2003(6):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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