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法学的现况 ─以行政法学方法议论为中心

日本行政法学界在最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下列主要特征:     一、有关地方分权改革议论   日本在宫泽喜一内阁时期,有关推进地方分权的决议被参议院及众议院通过后,积极展开地方分权改革

其具体的改革,开始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地方分权推进法的颁布。

该法第九条规定,在首相府设立地方分权推进委员会,该委员会依该法第十条规定,负责调查审议地方分权推进的基本事项,并作成地方分权推进的具体方针以后,向首相提出劝告

该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提出中间报告,就机关委任事务制度的废止、地方公共团体事务的调整、国家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地方行政体制的重建等等提出初步的基本方针。

其后并分别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九月二日及十月九日提出第一次劝告、第二次劝告、第三次劝告及第四次劝告;就机关委任事务制度的废止、地方事务官制度的废止、新地方自治制度的确立、国家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国家与地方纷争处理制度的确立等等,再次提出具体的方针。

政府依该法第八条规定,此次四次劝告为基础,作成了地方分权推进计划,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经内阁会议决定。

对于此事,行政法学界地方自治法学界从多种不同角度,提出积极支持、保留与批评等各种意见,并评论地方分权改革的意义、问题点和课题,成为日本行政法学界近年来议论的焦点。

在这些改革政策方针确立的同时,还对地方自治法等法律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因此,地方自治法等的修改动向,及修改后对于行政法学、地方自治法及宪法学理论的影响,更是今后长期议论的重要课题。

二、行政程序法解释论与立法论   日本行政程序法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制定,翌(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施行。

日本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从一九五二年的“国家行政运营法案”开始的,历经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行政调查会第三专门部会第二分科会提出的“行政程序法草案”、一九八三年行政管理厅(第一次)行政程序法研究会提出的“行政程序法律案纲要”、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行政调查会(第二次)行政程序法研究会提出的中间报告(即“行政程序法纲要”)、一九九一年第三次临时行政改革推进审议会公正透明的行政程序部会提出的“行政程序法纲要”,至一九九三年制定,其间长达四十余年。

最终在一九九一年第三次临时行政改革推进审议会提出的公正透明的行政改革中,日本行政程序法诞生。

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日本法意识及行政官僚强烈反对等诸多背景下,行政程序的法制化一直以来都是日本行政法学界长期积极议论的课题。

不可否认的是,在法制化的过程中,虽有日美间贸易问题等政治原因,日本的行政法学界在推动行政改革而促成公开透明的行政程序的法制化过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学者在该法颁布之前,为行政程序法研究会及部会的领导等,展开了积极的行政程序法理论研究,并提供推进实务的理论基础,还拟订了多部行政程序法草案。

该法颁布之后,对于法制化的意义一边予以肯定的评价,对于该法的适用等课题,积极展开法解释论,一边对于尚未法制化的部分,仍继续展开立法论。

另外,根据该法规定的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行政程序规范的事项,及该法规定的授权地方公共团体制定行政程序条例,全国各地方公共团体于是展开行政程序条例及听证规则的制定,显示出对行政程序法议论的热衷。

三、情报公开法制化议论     在村山富市内阁时期(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至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行政改革政策,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制定行政改革委员会设置法,依该法第一条规定成立行政改革委员会,并依该法第二条规定,其任务是监视掌理规制缓和实施的状况和其他行政改革实施的状况、建立调查审议行政情报公开法制作业及其他制度。

其中关于调查审议行政情报公开法制作业,行政改革委员会于一九九五年三月成立行政情报公开部会,进行调查审议情报公开法制作业。

桥本龙太郎内成立(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一日)后,该部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公开情报公开法纲要(中间报告),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向行政改革委员会提出该纲要,行政改革委员会在加以检讨后,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提出确立情报公开法制的意见,成为政府原案,政府于一九九八年三月提出法案。

在野三党(民主、和平·改革、自由)及共产党议员亦分别提出法案。

目前此三法案正在众议院的审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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