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书 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协议书范文

财产保险基险合财产保险基险保险单(正)保险单码鉴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基险以及附加________险,并按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公司特签发保险单并依照财产保险基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下列财产保险责任。

||投保标项目|以何种价值投保|保险金额(元)|费率(‰)|保险费(元)|||||||||||||||||||||||||||||||||||||||||||||||||||基||||||||||||||||||||||||||||险|||||||||特约||||||||||||||||保险||||||||||||||||标|||||||||||||||||总保险金额(写)(写)||||||||||||||||||附|||||||加|||||||险|||||||||||||||||||||总保险费(写)(写)||特别声明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公司不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期限年月日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止||||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地||电话||邮政编码保险人____保险有限公司(盖)||行业地||所有制邮码||占用性质电话||财产座落地传真||共地年月日|||(副)理会计复核制单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基险条款保险标围条下列财产保险标围以()属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责财产;(二)由被保险人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与被保险人有济利害关系财产

二条下列财产非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保险单上明,不保险标围以()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设备和物。

三条下列财产保险标围以()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以及收割或收割尚入库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件、帐册、图表、技术、电脑、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财产;(三)违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财产;(四)运输程物;(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四条由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损失,保险人依照条款约定赔偿()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运行物体坠落。

五条保险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责赔偿()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直接损失;(二)发生保险事故,抢救保险标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损失

六条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损失所支付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七条由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损失,保险人不责赔偿()战争、敌对行、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故行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责赔偿()保险标遭受保险事故引起各种接损失;(二)保险标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损毁,保险标变质、霉烂、受潮、虫咬、然磨损、然损耗、、烘焙所造成损失;(三)由行政行或执法行所致损失

九条其他不属保险责任围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十条固定产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产保险价值是出险重置价值

十条流动产(存货)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近月任月份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行确定。

流动产保险价值是出险帐面余额。

十二条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保险价值是出险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十三条保险标发生保险责任围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或高保险价值,其赔偿金额以不超保险价值限;保险金额低保险价值,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或高保险价值,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保险价值,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保险单所财产不止项,应分项按照条款规定处理。

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所支付必要、合理施救费用赔偿金额保险损失以外另行计算,高不超保险金额数额。

若受损保险标按比例赔偿,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比例赔偿

十五条保险标遭受损失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赔款,作价折归被保险人金额按十四条所规定比例扣除。

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保险人欺诈行给保险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十七条因三者对保险标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赔偿保险金日起,赔偿金额围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三者请赔偿权利。

十八条保险标遭受部分损失保险赔偿,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恢复保险金额,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

保险当事人可依法终止合。

十九条若保险单所保财产存重复保险,保险人仅按照比例分摊损失责任。

保险人义二十条投保人应当保险合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有关部门制定保护财产安全各项规定,对安全检发现各种灾害事故隐患,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整改通知,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二十三条保险合有效期,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地变动、保险标危险程增加、保险标权利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二十四条保险标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低程,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勘。

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二十条至二十四条约定各项义,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约通知送达5日终止保险合。

其他事项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因保险事宜发生争执,可通协商,协商不成,按()项()申请仲裁机关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条凡涉及保险约定采用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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