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我国物业税的开征

我国物业税的征收现状 下载论文网      物业税,即是对房地产课征的一种税,由于我国没有土地私有的情况,所以在我国物业税仅指地方政府每年对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征的税,并且该税税值会随着课税不动产市值的升高而提高。

我国目前各大城市中涉及房地产的各项杂费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的开发流通阶段,而在房地产保有期间涉及的税种非常少,且免税范围极大。

这种局面,使得国家无法对房地产保有期间的自然增值部分参与分配,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而且抑制了土地正常的市场交易,助长了土地的隐性流动,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计税依据不合理,不符合财产税的本质特征。

目前,我国房地产税种计税依据不能正确反映财产的现有价值和房产的时间价值。

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作为计税依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房产的账面价值会由于折旧的提取而逐渐减少,最后几近为零。

这种计税方法,没有顾及房屋后期的升值因素,与房屋的市场价值相差很大,使得房产税收入无法随着房地产的增值而相应增加。

房地产税收规模偏小,不能满足财政的需要。

我国现有的房地产税收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地方性税种,收入规模偏小,不能满足地方财政的需要。

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      一、开征物业税,有利于国家从宏观上调控房地产价格。

由于目前的有关税费大约占到房地产价格的30%到40%,因此一旦开征物业税,必然导致房地产价格的大幅下降,从而达到刺激消费者购买的目的。

另一方面,消费者为了避免以后背上沉重的税收负担,也会更倾向于购买经济型住宅。

二、开征物业税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在当前我国贫富差距日益拉大并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的背景下,如何矫正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在调节贫富方面的功能缺失问题 ,已迫在眉睫。

从理论上讲 ,在所有税种中 ,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应是调节贫富差距最有效的税种 ,物业税是次优选择。

但结合我国现实条件 ,由于个税调节功能的发挥要求较高的征管水平做保障 ,当前我国征管水平较低且难以尽快提升的现实 ,使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大打折扣。

遗产税也是一个尚未开征税种 ,且在中央相关部门对税制改革日程表的安排上 ,遗产税开征远在物业税之后。

因此 ,现实而可行的选择是 ,以开征物业税为契机 ,逐步改善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公平功能缺失的现状。

三、有利于抑制奢侈消费、提高资源的流动性,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据了解,我国城镇居民现在人均住房达到了26平方米,但有一部分存量的房屋被闲置了,闲置的成本太低。

而迫使这部分闲置资源投入使用的好办法,就是对持有环节提高税负,减轻流转环节的税负。

如果把闲置房屋动员出来,在租赁市场、二级市场充分流转,就不会有这么多老百姓没有房子住。

我们的总量资源并不少,起征物业税就是为了促进存量资源的优化利用。

开征物业税制度的几点建议      开征物业税势在必行,但是,物业税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很多方面,因此,在物业税最终开征前一些工作值得关注。

一、相关法律的建立及完善。

开征房地产税需要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

房地产税的税基、税率及其他税种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分配、征税的减免与优惠对象确立等,只有在这些方面创造条件、做好充分准备,房地产税的开征才能有效地进行,并达到开征房地产税所要达到的目标。

征税之前必有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也是政府征税的基本原则。

那么,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规范的物业税法对于物业税的征收来说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二、完善房地产估价制度。

开征物业税还必须完善房地产估价制度。

为了保证物业的客观、公正、以及对广大业主负责的原则,我国内地应首先对现有的评估市场进行整顿,建立其规范的评估体系,定期对征收对象的平均价值进行评估。

房屋估价不仅要考虑地段、楼层, 还要考虑建筑物的自身结构、保养和市场需求。

三、慎重考虑个人综合税收负担能力。

物业税虽然属于财产税,但财产本身并不是税源,财产所有人的收入才是税源。

而个人的收入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未来很可能在我国开征的社会保障税和遗产税的税源也要来源于个人收入,这些税种都会加重普通老百姓的负担。

物业税开征要合理测算个人的综合税收负担能力。

四、建立健全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财产的登记制度健全 ,税务部门才能够收集到全面的税收征管资料 ,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包括物业税在内的财产税收收入的流失。

近阶段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 ,对个人自建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房屋 ,进行全面清理登记 ,发放产权证书 ,明确物权 ,确定物业税的纳税人。

(作者单位:廊坊师范学院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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