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动立法与我国劳动法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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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负责国际劳动立法的专门机构,它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动立法的宗旨、内容、模式和方法等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有很大的示范作用,在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与国际劳工标准全面接轨的条件下,应以国际劳工标准为基准完善国内劳动立法。 关键词: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工标准;劳动法制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4-0120-05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历史演进与影响 1802年,英国政府率先制订和颁布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开启劳动立法的先河。伴随着英国劳动立法的出现,国际劳动立法思潮也开始酝酿产生。有人已敏锐地意识到,激烈的国际竞争需要国际劳动立法。如1818年,被称为国际劳工立法的缔造者的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Rob-en Owen)曾提出要在英国进行国际劳动立法。此后,英国下院议员查尔斯弗里德里克亨德利(Charles Frederick Hindley)、法国自由派经济学家杰罗姆布兰奎(Jerome Blanqui)和路易斯沃勒沃斯基(Louis Wolowski)也都提出了要在贸易当中订立国际劳工立法的建议。特别是法国社会活动家丹尼尔莱兰德(Daniel Le Grand)曾在1838~1855年间,不断地向欧洲各国政府递交建立国际劳工立法的备忘录,因而,莱兰德被国际劳工组织称誉为提出国际劳工立法理念的主要创始人。而首次把莱兰德的主张付诸实践的是在1856和1857年间召开的国际慈善大会。大会通过了旨在推进保护工人(权益)的动议。 1880年瑞士政府提出召开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国际会议的倡议,后因故未果。但这是由官方出面倡议国际劳动立法的第一次尝试。1890年3月,欧洲15国的代表在柏林举行国际劳动立法会议,通过了有关保护童工、女工、实施公约等问题的议案。这次国际会议对国际劳动立法意义深远。1898年8月,13个国家工人组织的代表在苏黎士举行了劳动保护首届国际代表会议。1900年在巴黎举行第二次国际劳工立法会议,正式成立了国际劳动立法协会,这是一个非官方的具有三方协商色彩的关于劳动事务的国际机构。协会成立后即着手制定保护劳工的立法。它于1901年、1902年先后召开了两次代表大会。1905年,有13个欧洲国家参加的伯尔尼国际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该两公约是最早的国际劳动立法,并经缔约国批准发生效力。1913年,协会起草了《关于禁止未成年人做夜班的公约》和《关于女工和未成年工每日最多工作时间公约》。后由于一战爆发,会议未能举行,协会解体。但协会在组织的构成及通过国际劳工公约的程序等方面的经验,为国际劳工组织所继承。一战结束以后,按照美、英、法、意、比等国的要求,参战国于1919年初在巴黎召开的和平会议上还成立了由15个国家组成的劳工立法委员会(国际劳工组织的前身)。劳工委员会拟定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和宣言,于1919年4月提交和讲座通过,作为巴黎和约的第13部分,成为《国际劳工宪章》。国际劳工组织据此于1919年6月成立。之后,国际劳工组织一直致力于领导研制劳动立法的国际标准,并以此推动世界各国的劳动立法。在二战以前,国际劳动立法关注的是有关劳动条件、工人健康状况改善、社会保险、工人损失赔偿、失业、工资等事项。二战以后,国际劳工立法逐步指向维护基本人权,即更关注促进充分就业以及诸如劳动行政管理、跨国公司、劳动环境、非全日制工作等新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劳工组织高度关注经济全球化问题,并陆续制定了新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例如1994年国际劳工局局长在劳工大会中建议,将基本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规则联系起来,对违反者或达不到者给予贸易制裁。又如,1998年,在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国际劳工局局长胡安索马维亚提出了体面劳动(Decent work)这一国际劳工组织的战略目标。体面劳动作为一种全球性的战略目标,包含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即促进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促进就业、促进社会保护、促进社会对话。据统计,到2007年6月举行的第96届国际劳工大会为止,国际劳工组织共通过了188个公约和199个建议书。由于这些公约和建议书涉及劳动问题的各个方面,成为较为完整的国际劳动法体系和国际劳工标准系统。 纵观国际劳动立法发展史,国际劳动立法之路可以用荆棘遍地、异常艰难来形容。尽管国际劳动立法的进程较为缓慢,但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却是势不可挡:从立法宗旨和内容由简单而全面,从立法模式和制度设计由单一到多维,立法技术、手段由低到高,条文的规定和实施由抽象、原则到具体、操作性强,等等。 此外,国际劳动立法对各成员国劳动立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而且也是明显的。首先,它对成员国劳动立法起着指导和推动的作用。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在国际劳工大会上讨论通过的,它们被视为国际公认的法律准则,享有极高的权威。这种被公认的国际法律准则对会员国、乃至各国是有拘束力的,是各国必须遵循的。从实践来看,其示范作用的确是巨大的。其次,按照国际法规则,成员国在批准国际劳工公约后,必须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这必然会极大地促进该国劳动立法的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对国际劳动立法的借鉴和发展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