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视角下的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探析

论文关键词: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权;管理;控权;平衡   论文摘要:行政法学的研究核心是行政权力行政法学领域基础概念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研究也避不开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法律属性决定了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也必然同属法律关系范畴。

因此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关系应变更为: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前身,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继续调整行政关系的结果,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

一、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研究现状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即行政主体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有学者作三大类概括:行政权力的创设、行政权力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并将其称为“行政关系”,其性质属于事实关系

行政法对此类事实关系予以调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这种认识是对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最广义的理解。

有学者作两大类概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并将其统称为“行政关系”,其性质属于事实关系

行政法对这种事实关系加以调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这种对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理解窄于第一种,因为它没有涉及由于行政权创设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有学者另作两大类概括: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二者均属事实关系,但对行政关系作了很窄范围的限定,只相当于上述第二种理解中的“行政管理关系”,而且强调行政法律关系仅指由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政关系

而对监督行政关系调整后形成的是“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研究中的问题   据此,对行政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学术界已有了三种不同的理解和两种术语表达:其一,行政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在对行政权创设、行使以及对其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统称为行政关系;其二,行政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监督行政关系,统称为行政关系;其三,行政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监督行政关系,但不是统称为行政关系,其中只有前者即行政管理关系称为行政关系,后者则称为监督行政关系

以上观点从不同的范围角度出发,阐释了行政法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足之处:其一,对行政关系研究不能跳过对行政权力设定的研究

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是行政权力,对行政权力研究分为权力设定和权力运行两个层面,其中对行政权力设定的研究又是整个研究的起点。

其二,即使认为行政关系行政权力运行的产物,也不能得出行政关系一定是事实关系的结论。

行政关系行政权力密切联系,而行政权力本身即是一种法律权力

作为该种法律权力产物的行政关系其本身不可能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关系

二、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研究新视角   法学界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三种观点: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

大多数学者认为,管理论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时代已无用武之地;控权论和平衡论目前仍是学者们争论的话题。

事实上,无论是管理论、控权论还是平衡论,在行政法学领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是各自发挥作用的阶段不同而已。

(一)行政权力行政法的研究对象——行政法的生命力   行政权力行政的基本依据,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宪法、法律的赋予或授权,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行使任何行政权力,无法律依据即不得做出行政行为。

近代意义上行政权产生的理论基础是国家权力的划分学说。

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成为近代意义上行政权力产生的理论依据。

(二)行政关系:基于管理目的的行政法对公民全体与行政权力之间关系调整的结果——静态的、授权性质的、行政权力信托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是公民社会为实现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授予行政主体行政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某种意义上说属于一种宪法关系)。

理解和掌握其涵义,须把握三个特点:第一,行政关系是一种静态法律关系

因为在这一过程中,公民社会只是将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转移给行政主体,权力本身并未发生实际的运行。

第二,行政关系是一种授权法律关系

权力的转移即是一种授权。

第三,行政关系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

行政权力在本源上属于公民全体,但其作为一种资源所具有的稀缺性决定了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模式。

4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