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内容摘要: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产生的特殊性,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规范我国上市关联交易管理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制度 事前定价协议      我国财政部颁布的第一个企业会计准则就是《关联交易及其交易披露》,于199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迄今为止该准则已经执行了五年,但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粉饰会计报表的事件却时有发生,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并寻求有效的措施来加强规范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问题      关联交易就其本身性质来说是一种合法的商业交易行为,大部分的关联交易具备一般经济交易的特征。

然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特殊性,使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产生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利用关联交易使之符合上市要求   由于上市公司的额度是稀缺的“壳资源”,所以想上市的公司都力图达到上市的条件,其中三年连续盈利是很大的障碍,所以一些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亏损的情况下,大量地使用关联交易使之符合上市的条件。

由于我国上市条件规定的先天缺陷,并未对关联交易作任何限制性要求,因而使得满足上市标准的公司都得以上市

这就给上市公司心理上提供了依托,认为既然上市可以用关联交易来完成,上市后利用关联交易粉饰业绩也是正当的。

上市关联交易收益占主要部分,扭曲盈利能力,传递虚假信息   许多上市公司的报表盈利很好,但是如果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在盈利中大部分是非正常收益,这些非正常收益中就包含着大量的关联交易收益。

有的企业关联交易收益占到90%以上。

例如,广钢股份2000年主营业务收入为1,202,151千元,其中关联交易为1,168,152千元,关联交易比例高达97.2%。

利用关联交易被免于ST或达到配股   利用关联交易免于ST处理   上市公司在两种情况下被认为是财务状况异常(ST,special treatment),其一是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其二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权益低于注册资本(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

如果上市公司在三年内不能扭亏,就要被退市。

所以许多ST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在两年亏损之后,第三年神奇地扭亏为盈。

不仅如此,处在ST边缘的上市公司也同样使用关联交易使自己免于被ST。

利用关联交易达到配股标准   配股上市公司充分利用“壳”资源,借助资本市场扩大股本进行再筹资,实行低成本扩张的一项重要行为,其意义不亚于第一次发行股票和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的第5条规定了上市公司进行配股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为了达到配股的要求,许多上市公司都采用各种方法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其中关联交易是一个很重要的途径。

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从源头上规范关联交易的发生   堵住关联交易产生的源头,是从根本上解决关联交易中存在问题的重要手段。

因此,必须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对于集团公司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净资产在十几亿元以下,改制时,完整生产线必须全部进入拟上市公司,从而最大限度减少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原料、动力等的相互供应。

对于集团资产规模庞大,净资产高达几十亿元的特大型企业,改制时,应确保上市公司的供应或者销售中的一个方面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坚决禁止拿出长流程生产线的中间一段进行改制,两头面向集团公司的不正常情形。

如果达不到这些条件的要求,应当不予上市

加强法律建设来规范关联交易   应加强法律对关联交易规范,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否则就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加大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不完全披露的成本。

按照经济学理论,如果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所带来的收益小于因进行关联交易而未完全披露付出的成本,那么这些公司就愿意完全披露关联交易

许多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在报表上披露得很模糊,甚至不披露,就是因为对关联交易进行完全披露几乎不受到任何处罚,或者只是受到很小的处罚,远小于进行关联交易所带来的收益。

所以对披露不完全的上市公司给予严重处罚,使之披露规范化。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当前公司治理结构中,我们要加强“独立董事”制度。

对于关联交易,要求独立董事要来自中小股东,并且有着很大的否决权。

加强定价监督实行事前定价协议   关联交易要达到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最终要通过扭曲的定价政策来实现。

但是《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并未对定价政策作出明确的规定,仍然给上市公司留下了操纵利润的空间。

所以,应该考虑修改当前实行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的会计准则,修改的时候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以及使用“事前定价协议”。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第13、14、15条给出了三种定价方法:不受控制的可比价格法;再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

另外,我们也可以实行“事前定价协议”。

所谓“事前定价协议”是指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对关联交易的价格确定事前予以协议,由纳税义务人提供有关资料设定一个确定的价格为税务部门所能接受。

这就解决了关联交易价格失控的弊端,使“事后披露”变为“事前控制”,加强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督。

加强关联交易的外部监管,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在完善相关规定的同时,应定期不定期对关联交易的过程和披露进行检查,对未充分披露、对关联交易没有公平定价而蒙骗投资者的违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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