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边缘化”之思考

一、 引言中国律师个体乃至整个中国律师制度应处于何种地位?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处于社会中心抑或社会边缘,事关中国法制乃至中华民族复兴的根本问题。

二十一世纪不仅仅是网络、信息、知识等要素的简单堆积,也不仅仅是加入WTO融入全球经济共同体就大功告成,法制的完善、政治的民主、经济的繁荣乃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标志。

法律要素绝非可有可无的工具或辅助品,法律人也不应处在社会的边缘。

因为,二十一世纪不仅是经济繁荣的时代,更是社会民主、法制健全的时代。

为此,律师应当是具有强大“交涉力”的社会治理力量,充分发挥作为社会权力制衡体系中的社会监督力量的功能,通过法律服务而成为民主与法制的捍卫者。

然而,从中国律师业产生的那一天起,中国律师业就缺乏科学的定位,尤其是缺乏从律师业的制度功能上构建我国律师制度,致使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呈“边缘化”的状态。

鉴于此,为实现新世纪的法制目标,必须重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律师业。

为此,笔者拟就此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二、中国律师边缘化”评价现行中国律师制度以及反思中国律师边缘化需从更广阔的历史和社会的视野切入。

中国律师制度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清朝末年,律师制度作为西方典章制度而被我国引进,这是清末修改法律运动的一个产物。

当时的律师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上完全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进行了建立新型律师制度的尝试。

此时的律师制度事实上是以当时的社会主义“老大哥”——苏联为模本的。

其主要特点就是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律师统一在律师顾问处任职,而非私人开业或合伙开业。

然而,律师制度并未被社会所接受,律师制度仍遭众多的非难和指责,如认为律师制度是资本主义所专有,律师的刑事辩护是丧失阶级立场、替坏人说话等。

1957年“反右”斗争中,许多律师被打成右派,有的被判刑。

律师制度因此而夭折。

就直接而显著的原因讲,是当时特殊的政治气候和新的大一统社会格局所必然滋生的权力滥用的结果;而就更深层原因讲,则是因为现代律师制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支撑,权力至上、权力本位思想仍强于律师制度所蕴涵的民主监督、权力制衡思想。

一句话,中国律师远离整个国家制度体系的中心,处在极为边缘的地带。

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律师制度再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律师业也再度兴起。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后,中国律师业逐渐脱离对国家经济和编制等的依赖,实现了律师职业社会化。

同时,通过律师协会的建立和完善,律师自治及行业化管理逐渐形成。

由此,较为规范的律师制度基本形成,律师队伍进一步壮大。

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针,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律师社会地位也随之提高。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权力本位、国家本位、漠视制衡等传统观念一时难以消除,中国律师仍处于国家制度体系甚至法律制度体系中的边缘。

这种“边缘化”的现象又反过来制约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加重整个律师制度的“边缘化”。

虽然,律师队伍本身发展尚有严重不足,但律师业发展的种种错位现象不能不说与中国律师边缘化”密切相关。

边缘化现象之一:在与权力打交道的过程中,律师缺乏足够的交涉力。

律师职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职业。

它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公民、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以及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是在社会组织和个人在遭受国家权力侵害或与该权力部门交涉时,或者,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交往中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最大限度地保护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

例如,公民、企业法人与行政机关的权益纠纷;公民与大公司的权益纠纷;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的权益纠纷等。

后者所指的律师业务已不是简单地提供法律知识,而是通过律师交涉使权力资源、经济实力悬殊的冲突双方在法律上获得平等的地位,进而阻止“强者”在法律上获取不当利益。

这就需要律师具备足够的与权力、经济优势一方对话讨价还价的能力,即交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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