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8 2020年x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68 00年x市城市林绿化管理办法  总 则 条 了加强我市城市林绿化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保障城市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乡居民生活品质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x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办法

二条 办法适用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三条 市人民政府把城市林绿化工作纳入国民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林绿化发展目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完善管理制保障城市林绿化发展所金和用地并按照城市绿化法规和《城市林绿化评价标准》(GB50563—00)要积极开展生态林城市、林城镇、林单位(区)等创建活动提高市城市规划区城市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城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林绿化管理局责。

城市规划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管理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条 任何单位和人都有参与城市林绿化和保护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地设施义有享受城市林绿化成和劝阻、投诉、举报损害城市林绿化行权利。

鼓励单位和人以投、捐助、认养、义劳动等形式支持城市林绿化事业。

六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林绿化管理水平和艺术水平。

对城市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  规划设计 七条 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城乡规划部门共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八条 城乡总体规划应明确城市绿地布局确定各类绿地位置及规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供依据。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乡总体规划组成部分应当深化城乡总体规划有关绿地规划容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和布局、绿化指标体系和控制原则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指导。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城市各类绿地具体用地围和建设控制指标划定城市绿线。

绿化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比例应当合下列要 ()居住区绿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例参照GB50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执行。

居住区应根据不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心绿地以及成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公共绿地

居住区公共绿地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05㎡人区(含组团)不少㎡人居住区(含区与组团)不少5㎡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相应指标70%; (二)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分别工业企业般部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要安排定比例绿地绿地率不得超0%;仓储用地不高0%;医院、疗养院、学校、体育馆场、机关团体、型公共化设施、宾馆、饭店等不低35%;商业、金融不低0%;市政设施用地不低30%; (三)城市道路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比例林景观路不低0%;红线宽50米道路不低30%;红线宽050米道路不低5%;红线宽30—0米道路不低0%;公共活动广场集或成片绿地不低广场总面积5%; (四)城市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例不低%; (五)城市境国道、省道、县道旁边防护林带宽应不少0米、5米和0米;境高速公路旁边防护林带宽不少50米;铁路旁边防护林带宽不少0米; (六)城市河、湖泊等水体防护林带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x市城乡总体规划规定执行。

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与城乡总体规划市政基础设施统筹规划相协调依据国民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地然地形地貌和历史化特合理设置公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然、传承历史化、营造地域特色、提供游览休息场所、开展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方面综合功能。

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期限和目标、绿地指标、绿地系统总体结构、各类绿地布局、绿线、生物多样性保护、防灾避险等主要容。

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征有关部门、专和社会公众见修改完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修改因特殊情况确调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实行控管制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绿线。

十三条 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公绿地面积和公绿地半径等主要控制指标应执行修订《城市林绿化评价标准》(GB 5056300)。

十四条 城市各类绿地设计应当绿地系统规划指导着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原则尊重然环境以植物造景主体现地域景观和人特色合节约型林绿化建设发展理念。

十五条 城市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河道绿地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按规定报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建设程序审批必须有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十六条 城市林绿化规划、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质等级单位承担。

三 建设施工 十七条 城市林绿化建设应当遵循然、生态规律重施工工艺传承和创新广泛应用环保材和节能技术;加强新优植物品种研究应用提高艺水平;使用乡土植物和适应地气候环境特植物严格控制树移植。

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批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安排建设金组织市林绿化、林业、国土、规划、水、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单位)按国、省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施城市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和江河湖岸绿化建设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附属绿地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步规划、步设计、步建设不迟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绿化季节完工。

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并给予技术指导。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依法批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设计方案保质保量按完成附属绿地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附属绿地工程没有达到绿化用地比例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市物价部门件规定按照所缺绿化面积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异地绿化补偿费用异地绿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没有按期完成由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市物价部门件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绿化延误费用城市绿地建设与管养。

其他绿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用地所属单位、人或管理单位建设

十九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满足城市林绿化植物乡土适生性、物种多样性要。

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苗木品种、研究繁育等方面提出技术引导和发展要。

二十条 城市绿地应按相关标准、规要设置必要防灾避险设施。

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市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科技、质量监督等部门加强对防灾避险设施检维护确保设施标志明显、功能完。

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绿化指标和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建设确改变绿化指标和设计方案应当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二十二条 使用国有金(全或者部分)超50万元林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二十三条 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质单位承担。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其质和核定营围承包(接)林绿化工程并严格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质管理及从业人员执业格管理

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承包(接)林绿化工程应当将企业质、营业执照等相关件报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四条 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履行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从管理、配合检提供相关件。

二十五条 林绿化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

绿化工程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质单位承担。

从事林绿化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格证。

绿化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设计方案及要实施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二十六条 公绿地和使用财政性金建设其他绿化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十五日向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须提交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x市城市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附属绿地工程达到批准绿化指标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

四 保护和管理 二十七条 公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境国道、省道和城市道路附属绿地由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高速公路、铁路、湖泊、河道和其它道路等用地围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管理; 生产绿地由其营单位管理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由业主责管理或由其委托物业企业或公司按照约定实施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由其所地街道办事处责管理

建设工程围绿地和树木建设期由建设单位责。

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人不得擅改变现有林绿地用地性质。

城市建设、国重工程项目或紧急情况下维护公共利益要等原因确实要改变绿地用地性质用地单位应先征得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合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用地单位应当附近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按照原绿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异地还建林绿地;不能还建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交纳异地绿化补偿费。

二十九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应当征得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合国和市有关建设规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人都不得擅占用绿地;确因特殊要临占用必须报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国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临用地手续缴纳绿地临占用费。

绿地临占用费必须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临占用不得超两年。

占用期满临占用单位应当规定期限恢复原状;逾期恢复按照擅占用城市绿地处理。

三十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行 ()向林绿地和水体倾倒或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二)攀折花木、拴、钉、刻、划、围圈树木剥刮树皮、树穴硬覆盖等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 (三)批准擅绿地设置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商业性标志和设施; (四)绿地焚烧、挖土取沙、开垦种植、私搭乱建、停放车辆; (五)其他损害绿化成及绿化设施行。

三十二条 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类绿地管理养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其他各类绿地管理养护费由管理单位承担。

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加强对各类绿地管理养护工作监督指导。

绿地管理和养护单位应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实施养护管理并加强对技术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三十三条 城市新设管线、交通等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应尽量避让现有林树木确实无法避让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征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见并采取保护措施。

禁止借用树木作任何设施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十四条 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树木管理单位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管理单位有义予以配合。

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人不得擅砍伐、移植非生产绿地树木确移植非生产绿地树木应当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缴纳绿化补偿费;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房屋等公共安全必须修剪或砍伐交通、管线、房屋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四十八向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工程项目对行道树移植、砍伐超50株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征公众见接受社会监督审批结须报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六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古树名木及续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人擅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历史林和林绿地历史化遗、遗迹保护合理划定保护围严格控制与其无关建设

具有示性、型性、代表性或重要影响、纪念义公、绿地、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划定保护区域制定、落实保护措施。

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林绿地动植物保护防治病虫害和外有害生物入侵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应防治措施和管理制。

三十九条 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各项规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加强对绿地安全管理监督检。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绿地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加强设施检与维护配备必要消防、抢救设施及处理枯枝危树等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

五 法律责任 四十条 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城市林绿化管理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条 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下列行由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超越质等级许可围承揽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 (二)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让和买卖质证; (三)依法取得质证从事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弄虚作假。

四十二条 违反办法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开发单位规定期限向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四十三条 单位或人违反办法三十条擅占用城市绿地或临占用超批准由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原状并处以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条 违反办法三十条由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00元以上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标准和面积建设绿化用地由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致使绿化用地面积减少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所欠绿地面积异地绿化补偿费两倍罚款。

四十六条 违反办法三十五条规定擅砍伐、迁移树木由市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00元以上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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