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思考

摘要 随着信息产业飞速发展和电子电器设备广泛运用电子产品更新换代频繁电子垃圾成增长快固体废弃物电子垃圾污染环境现实日趋严重。

如何使化、减量化、无害化成我国政府迫切要问题。

从我国电子垃圾管理现状出发分析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法制建设现状、存问题探讨完善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法律原则、制等问题。

关键词 电子垃圾 污染 生产者责任图分类9 献标识码、电子垃圾概念及特“电子垃圾”(lr )也有人称电子废物、电子垃圾、废弃电子信息产品废旧电及电子产品等。

但到目前止还没有明确技术标准确定电子垃圾概念及确切围。

相关法律规对其也有不描述。

如国环保总局有关《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将其称电子废物主要是指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等。

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称废弃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产品产品及其配件。

国发改委发布《废旧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见稿)将“电子垃圾”统称“废旧电及电子产品”“丧失使用功能或济合理条件下维修仍达不到旧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电”。

尽管存着不说法但是我们仍可以概括出电子垃圾所具备些特()电子垃圾无用性。

电子垃圾对某生产、生活环节或者某拥有者而言已丧失使用功能或者合理济条件下维修仍不能恢复应有安全和功能标准。

当然这种无用性不是绝对义上无用性即并不是说其不具有任何利用价值。

(二)电子垃圾危害性。

废旧电子信息产品比般生活垃圾污染程更《巴塞尔公约》将废弃计算机、电子设备及其它电子废弃物规定“ 危险废物”。

电子产品制造材成分复杂其对环境污染也是多方面若不对电子废弃物加以特殊专业处理或将其与普通生活垃圾起混合填埋或焚烧将会对空气、土壤、水和人类造成严重危害。

(三)电子垃圾利用性。

电子垃圾不能只认它是废物实际上它也是项不可忽视再生。

废旧电含有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塑、玻璃等都是可以再利用;些不受使用年限制约零部件如有效措施处理重新组装也是再利用方式。

电子垃圾黄金含量是原金矿含量几倍若把手机里电池回收积攒到吨就可提炼出00克黄金而每吨普通金矿石只能提炼克黄金。

二、我国电子垃圾污染管理现状我国电子垃圾污染环境现状极其严峻。

据国统计局统计目前国电视机社会保有量已高达3.7亿冰箱、洗衣机也分别达到.5亿和.9亿台。

这些电器多数是0世纪80年代期进入国庭按照05年使用寿命计算从003年起国每年将至少有500万台电视台、00万台冰箱、600万台洗衣机要报废。

近年国电脑、手机消费量激增而电脑和手机更新速远快电产品

这些垃圾每年会产生5亿多吨危险有毒废物成很污染

全世界围电子垃圾数量将得惊人。

而目前这些电子垃圾50%—80%要出口到像国这样发展国。

(其80%出口到亚洲其又有90%进入到国)。

这种洋电子垃圾进入我国地域呈现日益扩趋势目前已从广东地区向浙江、上海、福建、山东、湖南等地蔓延给我国环境带了巨压力和危害。

回收利用环节我国目前废旧产品回收程主要是手工操作作坊式生产导致了回收再造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低。

更严重是如回收程落还会带二次环境污染

废旧产品生产商、销售商、消费者、政府都有责任但对其各责任目前止还没有部法律明确地予以规定从而导致电子垃圾管理处混乱状态。

三、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法律规定及存问题目前我国与电子垃圾回收有关法律有003年月日实施《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并005年4月1日起施行《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009年月日起施行《循环济促进法》以及相关部门规。

如信息产业部、环保总局、商部、工商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合会签《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发改委《废旧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和环保总局《废弃电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

我国没有部相关能够全面指导保障电子电气产品清洁生产以及“电子垃圾”综合循环、回收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等各环节工作专门法律。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定程上存容不完善、管理有交叉、法律责任不完善等问题。

()管理体制缺陷。

我国立法对“电子垃圾管理确立是分级、分部门管理体制。

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部、海关总署、税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多部门都有相应管理职责与权限。

如多管理部门虽然“电子垃圾管理手段上和管理重上有所不但是还是存诸多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情形也很难避免相矛盾现象。

电子垃圾管理领域又没有明确主管部门无法协调实践出现矛盾。

管理体制不顺畅使得我国对“电子垃圾”进口、回收利用以及无害化终处置管理都无法高效运行。

(二)相关容不健全。

控制电子产品污染是系统工程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相关容是不健全。

如对电子废物回收利用电子垃圾流向规定较少回收营秩序混乱废旧电还处利益驱动下无序回收状态对“电子垃圾”入境问题没有完整配套实施细则这使得国电子垃圾监管出现了漏洞。

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特许营制、简单拆分类电子垃圾流向、电子垃圾利用应遵循规、对无利用价值废物无害化处理技术标准等方面法律法规特别缺乏没有形成体系。

007年3月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规定电子信息产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进口等各环节这对电子垃圾污染环境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这并不足以我国日益严重电子产品污染问题。

因它只规了生产环节而现很多污染发生回收、再利用环节。

(三)法律责任不完善。

对政府、企业和消费者而言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方面责任不清晰责任划分、承担方式、围等都不明确。

如00年国出台《废旧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提出了以“生产者责任制”核心废旧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但至今我国还没有具体强制性法律要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对产品回收责。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对无照营、擅处理电子垃圾单位和人规定施以不金额罚款。

但是对电子垃圾回收责任人尚不明确。

《循环济促进法》仅758条原则性条占主体配套标准、政策体系建设滞等不足比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旧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

四、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法制建设()防治电子垃圾污染原则。

.全程管理原则。

固体废物(包括电子垃圾)实行全程管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项重要原则。

它是指对固体废物(包括电子垃圾)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终处置全部程进行体化管理

这通常也被人们形象地比喻“从摇篮到坟墓”管理

电子垃圾而言应明确电子信息企业要从产品头到产品末端采用循环再利用模式把电子信息企业生产营活动完全纳入“——产品——再生——再生产品”循环程明确提出有关再生利用基方针及生产、流通、消费、回收者对促进再生利用责任和应采取措施。

.产生者处置原则。

“谁生产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电子垃圾问题程是国际上处理废旧电般原则。

立法旨明确相关各方责任使得到循环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形成循环型社会。

通立法建立制造商责任制即制造商应对其设计、制造电产品从“生”管到“死”承担产品废弃管理费用并允许制造商将这笔费用摊入成。

3.“三化”管理原则。

“三化”是指固体废物减量化、化、无害化。

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化和无害化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要原则。

“三化”原则是各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立法普遍适用、原则。

减量化主要体现生产环节推行电子产品生态设计以便从头上减少电子废物对环境污染并便电子废物循环利用达到从头上限减少和抑制“电子垃圾”产生;化尽量再回收通对“电子垃圾”修复、翻新、再制造、重组合等手段将废弃电子电气产品恢复原状继续使用或将“电子垃圾”有用部或全部作其它产品组成部件予以作基重新利用

无害化是指对无法回收利用电子废弃物要通合理处置使对环境危害或没有。

(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

生产者延伸责任制是传统‘污染者付费原则’深化和延伸要生产者产品废弃环境管理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也就是说生产者不仅要对生产程产生环境污染责还要对产品整生命周期对环境影响责。

生产者延伸责任”并不仅强调生产者责任它实际强调了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回收者、央及地方政府通有效机制共承担“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责任

政府、生产者、消费者建立责任分担制。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五条规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般认该条规定是生产者延伸责任法律依据。

《循环济促进法》明确规定生产者回收利用和处置。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产品或者包装物企业必须对废弃产品或包装物责回收对其可以利用由生产企业责利用

规定了消费者义。

消费者应当将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委托回收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规定了国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回收目录和管理办法。

对如何保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落到实处循环济促进法也做了相关约束性规定。

对该项制建立和实施电子废弃物立法应当对给予细化对政府、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回收处置责任、费用分担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生产者方面可以确立生产厂商终生责制即生产者回收生产者承担主要回收费用政府可以提供合理补贴。

政府主要是制定规则和政策也有金上支持比如综合利用电子垃圾回收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等。

消费者方面要购买产品或报废交纳定回收费用;建立回收奖励制鼓励市民回收电子产品;对随抛弃电子垃圾行进行罚款。

综上所述“生产者延伸责任”并不仅强调生产者责任它实际强调了以生产者责任核心社会不角色产品整生命程共分担责任问题。

(作者单位南民族学工商学院武汉两型社会试验区研究心)参考献[]“我国亟须建立电子垃圾回收管理制”国际环境保护总局).[]吕静.“生产者延伸责任及国外相关立法综述”.国发展.007年3月7卷期.[3]李丹.“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研究”.再生研究.006年期.[]田军、冯耕.“加强电子废弃物管理政策制研究”.国软科学.005年期.[5]严浩.“电子垃圾”问题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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