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河断船及其遏制措施

摘要:断沉船舶大都是2002—2005年所建的船舶,船长在60米以上,在船舶重载情况下,从船中间断裂。其主要原因是货舱区边甲板强度太弱,船舶重载中垂情况下,边甲受挤压强度失稳而引发的。另外一个原因是船舶长期超载,边甲板不堪重负,经过几年的运行,疲劳损坏严重,船舶强度下降,如任其下去,断船事故将会进一步加剧。统计分析内河船舶断裂事故案例,研究船舶断裂事故原因,讨论遏制内河船舶断裂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船舶;断裂;责任;机制   中图分类号:C9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4—0224—02      近年来,长江水系内河大开口营运货船断沉抑而不止,重大经济损失和死人事故屡屡发生。为什么会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责任该由谁负?有没有补救办法?就此谈谈浅识和看法。   一、断沉原因探析   水上运输是一个存在安全风险的行业,要完全杜绝断船事故的发生是做不到的,这是一个举世无争的事实。但是只要人们遵从科学,通过主观努力完全可以把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现在之所以没有做到,是因为存在诸多人为因素。   1.船舶建造存在质量缺陷。船体用料有不合格的钢板和废旧钢板,焊接有未焊透现象,焊缝宽度不够,焊脚高度偏低,削弱了船舶强度,人为降低了船舶安全适航性。

论文网   2.船舶规范和设计存在缺陷。伴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要,船舶主尺度越造越大,类型也越来越多,但是,可供设计使用的《造船规范》和《检验规则》等船舶建造技术标准相对滞后。特别是对长度大于60米的大开口船舶,《船舶技术规范》存在不适用性。近几年来,《规范》、《规则》一改再改,修改通报一个接一个的出台,充分说明按原《规范》设计建造现在的船舶存在先天性问题。   3.严重超载和不当操作。船东一味地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轻视安全,超载现象极为普遍,迫使海事部门治超成了任重而道远的工作。特别是长途运沙船,在一段时期内,船舶装载到干舷为零。在吸沙泵装沙时,甲板上面还有水几十公分,然后又抽水,待船舶上浮后,再开船航行。更有甚者,边抽水边航行,船舶长期超负荷运行,船体疲劳损坏相当严重,总纵强度在不断的下降。   4.装卸不当。使用大功率的吸沙泵装沙,4 000吨级的船舶一小时完工,装载冲击力太大,且往往是从船中装,黄沙向舱两头流,是最不合理的一种装载方式。船舶到达目的地卸沙时,又不是分层卸沙,而是从船头至尾卸完为止,船舶发生大角度倾斜。   断沉船舶,几乎都是长度60米以上的运沙船,无一例外地存在如上情况,前两种情况往往是降低了船舶安全富裕强度,使用合理并不一定会断沉。而后两种情况是安全的大敌,即使是没有质量缺陷船舶也无法保证不断。 论文网   二、断船责任主体   船舶断沉主要是人为因素,单从船舶存在质量缺陷追究责任,不能不讲内河造船热”这一客观现实背景。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长江水系曾出现过三次造船热潮,第一次是从1992—1996年,这一时期所造船舶较小,大都在千吨级以下,船长在50米左右;第二次是从2002—2005年,所造船舶大都在千吨级以上。船长大到80米左右;第三次从2008年下半年延续到现在。前两次是经济快速发展,市场对运力的需求引发的,而这一次是因钢材价格偏低的缘故。   前两次造船“热潮”来势迅猛,经认可具备生产条件的船厂远远满足不了造船需求,新的造船厂、点蜂拥而起,滩涂造船无图施工遍地开花。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措手不及,一时并没有力量适应市场的需求,管理失控,大量的低质量船舶流入运输市场。由于第一次热潮所造船舶较小,总纵强度容易满足,断船事故很少出现。   第二次热潮所建船舶较大较长,靠经验造船已无法满足强度要求,所断船舶基本上都是这一时期建造的。   面对无序造船产生的严重后果,国家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委于2005年联合下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这一举措是承认现实,亡羊补牢,十分必要,整顿也取得了很大成效。尤其是对造船厂的整顿,遏制低质量船舶的再生产,基本上实现了报批图纸,按图施工,船用产品上船,焊接无损测检,使造船步入了有序发展轨道,船舶质量得到了较大提高。在这次新一轮的造船热潮中,避免了历史的重演。 论文网   但是,整顿也存在不彻底的一面,对2002—2005年所建的低质量船舶,偏重于补图建档,船舶存在缺陷没有得到有效的整顿,断船现象依然发生。而断了船,偏重于责任追究,这个责任该怎么追?追究谁是责任主体才合理合法呢?   1.追究船厂船厂生产合格船舶是天经地义的,国家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船舶建造质量的首要责任船舶建造方和定造方共同承担。可船厂能够讲得出推卸责任的理由很多:一是船厂应市场需求造船,政府并没有因为他们不具备造船资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制止,所造船舶都经船舶检验机构签发了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是船厂造船都是来料加工,船东是甲方,船厂是乙方,乙方是承建人,而料子是甲方提供的,甲方也只是承建人;三是船厂都在低利润经营,没有经济实力承担责任;四是一些造船户根本就不是法人企业,并且已经转行。   2.追究船东。船东不承认建船有偷工减料行为,不承认有与船厂共同欺骗船舶检验机构的行为。万一出了事故,更不承认自己船舶严重超载和不当操作。尽管船舶严重超载是无一例外,但当船断沉后货物沉散江底无法取证。   3.追究规范。规范对长大开口船存在不适应性,设计的船舶不能满足工况要求,这是事实。但是要追究规范制定人的责任,天下没有这个道理。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4.追究船检。这是最容易的,船舶有质量问题是铁证。一艘普通干货船强制报废期限是三十三年,第三十年出了事也能追究,但是这样做有失公允。船舶质量主要是造出来的,不是检出来的,再讲船舶检验是抽检,并不可能把船舶缺陷都查出来。换句话说船舶存在缺陷客观上是允许的。要追究船检的责任,那船厂责任船舶不当使用的责任,未检验到的缺陷应如何界定?低质量船舶产生的历史背景是否应该考虑?江苏有一个地区,一个验船师每年要检200艘新船,检验能否到位可想而知,但是又没有哪一艘船舶没有给予签发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检只是迫于形势和工作程序。   总之,低质量船舶是伴随改革开放一个特定时期的产物,追究谁的责任都妥又都不那么妥,正像1958年***一样,违背科学不付出代价是不可能的。现在把重点放在责任追究上是不妥的,承认历史,正视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才是应有的科学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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