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军民融合发展

[摘 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发展道路需要建立权威高效军民融合领导决策机构,改革现有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完善政策法律体系等制度保障;以国防科技工业和民用高新技术产业为基础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发展产业平台;以建设军民融合国家创新体系,实现军民科技资源共通互享,加快军民两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等举措,夯实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发展的技术基础。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制度保障;产业平台;技术基础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7—0053—05   后金融危机时代,新兴产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走向经济复兴的选择和重点,对于中国等发展国家而言,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内生增长的重要途径[1]。

然而,从全国范围看,各地政府只考虑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而忽视了其推动国防建设的特殊功能。

因此,有必要从战略高度统筹考虑,谋划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发展道路,这不仅对我国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而且对未来一段时间国民经济发展、重大技术突破、国防科技进步都有重大意义。

一、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发展的认识水平   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导向性等特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关乎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安全或军事安全[2][3][4],必须从战略高度理解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发展的重大意义。

1.要认识到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自身特点的内在要求   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技术、人才、设备、信息等要素层次都具有军民通用特性,军民融合发展是其内在必然要求。

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为例,其中的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物联网、地理信息、高性能集成电路和高端软件等,既在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先导性、支柱性作用,又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拥有广阔应用前景。

据统计,发展信息化武器装备所需要的计算机技术、军事微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等80%以上与民用信息技术通用。

我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建成以后,年产值可达500亿元,其中民用需求占系统用户总量的95%以上。

又如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中的航空航天产业,需要新材料、现代制造、先进动力、电子信息、自动控制、计算机等领域关键技术的群体突破,对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和转变战斗力生成模式都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因此,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发展有一定的必然性,应切实提高军民融合发展意识。

2.要牢固树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发展既是富国之策又是强军之略的观念   走军民融合发展道路,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既是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柱,又是武器装备重要的工业基础,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减少国防建设对经济建设的“挤出效应”,提高国防建设对经济建设的“溢出”效果。

欧美的一些经济学家对航天产业作过评估,其投入比为1∶2,与核心技术相关的产业可以高达1∶8至1∶14。

据央视报道,花费239.15亿美元的“阿波罗登月计划”,不仅实现了美国赶超苏联的政治目的,同时也带动了美国科学技术特别是推进、制导、材料、电子学和管理科学的发展

而据专家估计,中国探月工程的投入产出比会达到1∶10,甚至在不远的将来会为中国带来更多的收益。

可见,战略性新兴产业不仅能够极大地提高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还能推动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发展

3.要有局部利益服从服务国家利益的大局观   自国家确定了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7大领域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后,各地区、各部门格外积极地加以贯彻落实,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应避免争抢项目,盲目跟风,造成产业趋同。

根据李金华的[5]研究,生物医药应以山东、广东、江苏、河南为依托,节能环保应以广东、浙江、江苏、天津为依托,高端装备制造业应以山东、江苏为依托,新能源汽车应以吉林、广东、山东、上海、湖北为依托,新一代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应以广东、北京、江苏、上海为依托建立集聚区。

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产业同质化趋势明显,根据各省市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看,北京、天津等12个省市列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涵盖了国家规划的全部7个领域,而把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作为发展重点的省市分别有30个、25个、23个,其它领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有类似现象。

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中,区域的产业、项目选择趋同、雷同现象比较明显,这都是从各自地区局部发展利益出发,而没有从整个国家利益出发考虑产业布局的结果,极容易造成争先恐后、大干快上,不注意发展阶段、发展条件和循序渐进,最终造成重复建设,一哄而上,一哄而下[6]。

二、提供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保障   任何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都需要政府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政策法规支持。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并完善法律体系。

1.建立权威、高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领导决策机构   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发展涉及政府与军队、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等多方面利益关系,需要理顺不同地区、行业部门、军地之间的工作关系。

在顶层设计层面,要有国家层次军队相关部门参加的权威领导机构,强化国家宏观管理的领导职能,妥善处理地方与军队、整体与局部、短期与长远、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平衡关系。

因此,需要设立权威有效、上下联动的决策机构,可考虑建立由国务院总理或第一副总理牵头,军队总装备部部长、各相关国务院部委和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人参加的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就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的规划、途径、政策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和协调,并上升为国家意志,强制执行。

同时,各省市也应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贯彻落实上级决策指示,就本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进行统筹规划。

2.进一步深化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改革   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由国防科工委和国务院相关机械工业部管理,民用工业则由经委/发改委等部委负责。

2008年,大部制改革后,民用工业的管理职责合并到工业与信息化部,并下设副部级的国防科技工业局管理全社会的国防科技工业。

这是很大的改革,初步改变了过去那种国防工业与民用工业完全分离的管理体制,是在中央政府管理体制层面体现军民融合的一个重要变化。

但是新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仍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独立性,行业垄断、部门垄断、行政性进入壁垒并没有真正打破。

必须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尽快实现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工业管理体制的真正融合,建立适应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融合发展的宏观管理体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为抓手,加大行政放权力度,减少各种类型“民参军”的行政审批,在必要保密的原则下,包括国防科技工业局在内的工业管理部门将职能重点转变到信息发布、政策支持、军地协调等服务功能上来。

3.建立门类齐全、功能完备、内外协调、配套衔接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   首先,要加快研究制定《“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性细则,从政策层面减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不确定性。

当前,各地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理解和规划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地方将文化创意、石化深加工、林产业、绿色食品、现代物流、海洋产业、高端生产性服务业等一般新兴产业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

这都是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定位上存在认识差异的结果,需要尽快从政策、标准体系上加以确认,以方便从规划阶段便考虑到产业军民两用性。

其次,完善税收激励政策。

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税收优惠,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如1973年,日本把基础产业列为发展战略的重点,开始注重产业技术的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

为此,日本政府制订了减免、优惠等一系列能够刺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我国虽然也在不同时期制订过相应的税收激励政策,但总体上激励的效果仍不理想,还存在一些不利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制环节。

特别地,仍然缺少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规定,对自主创新激励不够,需要创新税收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最后,要加强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以政府资金推动和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发展道路。

同时,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方式创新,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上市融资。

综合运用计划和市场两个机制,共同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发展

三、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发展产业平台   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发展的最终结果就是要形成在若干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和战略地位的军民融合产业

所谓军民融合产业,是指那些具有军民两用广阔前景,军事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对军事装备研制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引领作用的产业[7]。

军民融合产业有两个来源方式,一个是从国防科技工业出发,打造军民融合的国防工业体系;另一个是依托民用高新技术产业,走“民参军”发展道路。

1.进一步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   经过多年“军转民”发展,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已基本实现了“军品为本,民品立业”的产品结构,民品行业涉及到能源、材料、信息技术等多个领域,下一步发展军民融合产业,关键要做好如下几点:①优化民品结构,朝战略性产业方向发展,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择机退出一些非核心、发展前景不好的产品。

发挥军工企业自身科技优势,集中力量朝国家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进军。

②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

抓住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契机,促进民品产业由粗放型增长方式转变到集约型增长方式。

产业发展动力转变到依靠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上来,依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做大做强军民融合产业

③强化技术支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在现有军工技术优势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内部科技资源配置,提升整个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可设立相应的民品技术开发基金,对有重要发展潜力产品的科技攻关、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2.鼓励引导民用高新技术产业军民融合发展道路   对于民用领域军民融合产业的培育,则要在如下两方面下功夫:   (1)打破军民分离的工业体系。

发展历史、管理体制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军工企业自成体系、封闭独立仍比较严重,高新技术民用工业企业长期无法融入国防科技工业体系,抑制了“民参军”的步伐和程度。

要打破军工行业垄断,鼓励有实力的优秀民用工业企业进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

(2)改革军品采购制度。

我国国防军工行业长期处于封闭和半封闭状态,军品采购范围小,招标信息传播渠道少,连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对国防军工需求了解甚少,甚至根本不了解。

除少数经常与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联系的企业外,大多数民营企业不知道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需求是什么,因而无法为国防服务[8]。

因此,应扩大军品采购范围,合理提高军方产品、技术需求的透明度,从需求上引导民用高新技术产业军民融合发展道路。

四、夯实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发展的技术基础   军民两大创新体系的融合是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发展的技术保障。

实现两个创新体系融合,实质上就是要建立军民融合国家创新体系,融合军地科技资源网络,促进创新要素的军民良性互动,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9]。

1.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各主体之间、创新链条各环节之间的军民互动   ①消除国防科技创新体系与民用科技创新体系壁垒,将国防科技创新规划纳入国家科技创新整体规划中。

调整军民分离的国家科技管理体制,由政府、军队围绕国家安全与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整合军民科技资源,实现军民科技创新之间的相互协调、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同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②加强国家、区域层面国防科技创新体系与民用创新体系的协调互动,建立开放、协作的军民融合科技创新体系基础。

统筹军地两大系统的基础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强化其在国家科学技术基础与应用研究、前沿探索、先期技术开发中的主力军作用,为武器装备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增加知识积累和核心技术储备。

③建立一批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为支撑、战场和市场为导向、特色产品为核心、产学研相结合的长期稳定的科研创新联盟。

通过政策引导,以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发展的技术需求为主要目标,引导军民科技资源双向流动,优先支持军地两大系统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承担技术攻关项目,形成长期、稳定的以企业为主导和核心,军地双方高校、科研机构联动的协作创新机制,努力推动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军事科研院所和地方科技资源有机结合、科学配置。

2.建立健全军民科技资源共享机制   ①进行系统、深入的科技资源普查,摸清家底。

建国60多年来,我国科研设施、基地和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等科技条件建设有了很大的积累和改善,但是由于缺少统一的普查机构,再加上历经多次体制变革,科技资源实力的系统掌握存在一定困难。

可由科技部牵头,联合工信部、国防科工局、教育部和总装备部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机构,定期系统调查各类科技资源数量、规模、使用情况等统计信息,彻底搞清大型科研试验平台、基地、人员等各类科技资源实际状况,为科学合理统筹规划军民融合国家科技资源体系提供数据支撑。

②构建国家层面军民两用科技基础平台。

虽然我国各类科技资源都积累了一定的规模,但与此同时,多年以来存在的多头投入、重复分散、利用率低下的问题仍然大量存在[10]。

因此,必须从国家层面优化科技资源分布与配置,建立军民两用科技基础平台,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中,要注意吸纳军民两大创新体系中的优质存量资源参加建设,军民共建、军民共用、边建边用,为军民两大创新体系服务。

近期,应围绕制约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长远发展的科学技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牵头,对相关科技资源进行全面普查,摸清科情科力。

依托科技国家科技基础中心平台已有成果,全面融合高校、科研院所、军队、军工系统和地方企业科技资源,打破当前军民分割、条块分割、相互封闭、重复分散的格局,形成服务于全社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需求的军民两用科技基础平台。

③完善以促进科技创新要素流动、知识扩散、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为核心的科技资源服务体系。

依靠工信部军民结合推进司、科技部、教育部有关司局、总装备部等单位,建立覆盖军地双方的中介服务体系,并加强国家层面、军队系统、区域层面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有机结合,提高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全过程服务能力和水平。

3.加速军民两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由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严重依赖技术创新,所以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来说,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是重中之重[11]。

军民两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则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发展的重要途径。

①充分发挥国防科技创新对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撑作用。

国防科技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需要国防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支撑。

新中国成立以来,两弹一星、载人航天、探月工程、超级计算机、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等重大军事科技创新项目,对我国核工业、航空航天工业、信息产业战略性产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

如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和国防科技大学共同建设,以天河一号千万亿次高效能计算机系统为基础构建的国家超级计算中心,已经并将继续带动石油勘探数据处理、航空航天装备研制、新材料开发和设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创造了上百亿元的经济价值。

②鼓励民用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军民两用技术开发。

目前,我国民用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拥有丰富的科技资源,具备从事军民两用技术开发的能力。

国家高新区为例,2008年,国家高新区拥有5.3万家企业,汇集了7,000家研究开发机构,700多个国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开放实验室,300多家产业技术检验检测平台,拥有各级科技人员135万人,占全国的30%,R&D投入接近甚至超过了许多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达1,658亿元[12]。

民用工业企业已经在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取得了一批重要技术创新成果,可以从事相关领域军民两用技术的开发及产业化。

下一步,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工作:首先,建立民用高新技术成果的通报和展示制度,使军方装备部门能及时了解民用科技企业具有军事应用潜力的成果。

建立民企与军方合作开发军品项目的机制,减免民企的军工产品税。

把装备研发由封闭的集中机制转变为开放式的民用企业都能参与的机制,更多的吸纳民用科技成果。

其次,向民口单位发布可以利用先进民用技术的国防科研和武器装备协作配套科研项目指南,实现信息双向交流,并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和向国家推荐参加军工科研任务竞争方面,打破军民界限,实行同等政策,支持民用技术为军工服务。

最后,设立军民两用技术开发中心,推动军民科技资源和先进技术的双向转移,构造小核心、大协作、军民兼容的军工科研体系。

③完善军民两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法律体系。

这方面,发达国家做的比较多。

如美国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相继颁布了《国防授权法》、《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国防工业技术转轨、再投资和过渡法》、《联邦技术转移法》、《国防采办系统》等法案,为军民两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13][14]。

其它国家如英国、法国等也都有类似的法律法规。

而我们国家军民两用科技成果推广政策,大多是以领导人讲话和政府文件形式下发,尚无一部明确关于军民两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法律,推广转化活动缺少稳定的法律保障,不确定性较大,不能有效促进军民两用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

[参考文献]   [1] 刘洪昌.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选择原则及培育政策取向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1(3):87—94.   [2] 万钢.把握全球产业调整机遇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J].求是,2010(1):28—30.   [3] 邓龙安.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路径选择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2(2):37—41.   [4] 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课题组. 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战略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1(7):47—50.   [5] 李金华.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思辨[J].财经问题研究,2011(5):3—10.   [6] 刘铁,王九云.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选择过度趋同问题分析[J].中国软科学,2012(2):115—127.   [7] 全林远,邵丹,辛伟刚.略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J]. 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学报,2011(1):1—5.   [8] 叶继涛.区域优势产业军民融合理论及创新对策研究[J].科学学研究,2007(S6):68—72.   [9] 游光荣.加快建设军民融合国家创新体系[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5(11):4—11.   [10] 徐建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J].中国科技资源导刊,2009(1):1—4.   [11] 纪晶华,许正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是实现自主创新[J].经济纵横,2013(1):98—102.   [12] 宾建成.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12(12):74—81.   [13] 旷毓君,纪建强,胡庆元.军民两用技术成果推广转化机制设计[J].军事经济研究,2012(6):11—13.   [14] 刘金峰.试论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6):668—670.   Research on the 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of Strategic Emerging Industries   Ji Jianqiang, Huang Chaofeng   (College of Humanity and Social Science,National University of Defense Technology,Changsha 410074,China)   Abstract: The 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of strategic emerging industry requires three conditions as guarantee. First,we should establish authoritative and efficient decision—making body,reform national defense industry management system and perfect legal and policy system. Second,we need to build industrial platforms which are based on both national defense industries and high and new technology industries. Finally,we should consolidate the technological base for the civil—military development through constructing civil—military development innovation system at state—level,sharing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between civil and military industries and accelerating the transforma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achievements which are applicable for both civil and military purposes.   Key words: strategic emerging industries;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institutional guarantee;industrial platform;technological base   (责任编辑:张改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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