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委托理财进行审计应留意的几个题目

一、委托理财的常规处理  近几年,为了追求更高的投资报酬和实现快速的资本增长,委托理财的现象越来越多。

所谓委托理财,就是企业将自己所拥有的、因一时找不到好的投资项目而闲置的资金委托给有关机构代其理财的行为。

在实务中,多数企业在对委托理财进行处理时,基本上能够按照有关法规进行正确地处理和恰当地反映

其通常作法为:  1.将自己的资金委托并划给受托企业时,作为短期投资处理,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短期投资”和“货币资金”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在利润表中暂不作反映

2.收到受托公司划回的委托理财收益时,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将收到的款项反映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项目和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项目,同时反映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中。

3.收回委托理财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科目;将收到的款项记进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和“短期投资”项目,同时反映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中。

二、审计中应留意的几个题目  (一)企业是否对委托理财本金进行了变相反映  委托理财是一项短期投资活动,应将其本金反映于“短期投资”中。

然而在会计实务中,一部分企业为了逃避有关部分的监管,经常对委托理财本金进行变相反映

企业对委托理财本金可能进行的变相反映如下:  1.记进“应收账款”。

具体作法为:(1)将委托理财款项划支给受托公司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相应地反映为“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中。

(2)收回委托理财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即将当初记进此二科目的金额进行对冲;在资产负债表中,仍反映在“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项目中;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

2.记进“其他应收款”。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是将委托理财本金作为一笔借款的形式拆借给受托企业,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协议),或者是由受托企业向委托企业出具一份“借条”之类的东西,从而掩盖其委托投资的真实目的。

具体处理为:(1)划出委托理财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相应地反映为“其他应收款”和“货币资金”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2)收回委托理财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即将当初记进此二科目的金额进行对冲;在资产负债表中,仍反映在“货币资金”和“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3.记进“预支账款”,其具体会计处理与以上相似。

若企业对其委托理财本金有如上的变相反映,我们应在审计中作相应的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的表露,以降低审计风险,同时真实反映其本来面目。

(二)企业是否对委托理财收益进行了变相反映  那些变相反映委托理财本金和转移委托理财活动的企业,为了将自己的委托理财活动掩盖得更加彻底,也会相应地对委托理财收益进行变相反映,不将其反映在“投资收益”中。

其通常做法是:(1)在将款项借给受托企业时,签定的合同(协议)或借条上注明的关于使用该款项的代价往往不是投资收益,而是“利息”之类的项目;(2)到期收到委托理财收益时,作为利息收进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务用度——利息收进”;甚至直接冲减利息支出,用红字借记“财务用度——利息支出”;(3)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将收到的委托理财收益反映在利润表中的“财务用度”项目,相应地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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